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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5000185/2014-00481发文字号 :青政办〔2014〕178号

发布机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时效 :有效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成文日期 :2014-11-13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2014〕17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精神(国办发〔2014〕26号),进一步加强我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及目标   

以减轻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损失、促进现代林业发展、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调、社会参与,加强全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能力建设,健全管理体系,完善政策法规,突出科学防控,提高公众防范意识,为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提供重要保障。到2020年,全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监测预警、检疫御灾、防治减灾体系全面建成,防治检疫队伍进一步充实加强,有害生物入侵防范能力得到显著提升,有害生物危害得到有效控制。力争主要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控制在6‰以下,无公害防治率达到90%以上,测报准确率达到87%以上,种苗产地检疫率达到100%。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灾害预防措施。各级林业部门要全面加强对林业检疫性和危险性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认真开展监测调查,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努力提高灾害监测覆盖面和预测预报准确性。每5年要组织开展一次有害生物普查。重点加强天然林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城镇防护林等区域有害生物的监测预警、灾情评估。优先安排有害生物危害林木采伐指标和更新改造任务,科学配置造林树种,推广良种壮苗和抗性树种,提高森林系统自身稳定性和自然免疫力。切实加强有害生物入侵传播和扩散危害的源头管理,抓好林木种苗、花卉、木材等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和复检工作。切实落实林业资源管理检查站职责。严格风险评估、隔离除害、种植地监管等制度落实,促进林业经营者自律和规范经营。  

(二)提高应急防治能力。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建立科学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制定规范可行的应急防治流程。组建专群结合的应急防治队伍,提高应急防治能力。加强应急防治设备、药剂储备。定期开展防治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加大低毒低残留农药防治、生物农药防治等无公害防治技术以及航空作业防治、地面远程施药等先进技术手段的推广运用,提升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水平。要以保护森林资源和巩固造林绿化成果为中心,重点做好天然林区有害生物防治、东部地区和环青海湖地区林地鼠害防治、经济林和苗圃地有害生物防治、城镇防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   

(三)推进社会化防治。从事森林、林木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开展有害生物防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推进“护林队、造林队、灭火队、防治队”四队合一的林业专业队防治组织模式,鼓励林区农民建立防治互助联合体,积极培育专业队、公司化等社会化防治主体,引导实施无公害防治。加强对社会化防治组织和从业人员的管理与培训,完善防治作业设计、防治质量与成效的评定方法与标准。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林业生物灾害被称为“不冒烟的森林火灾”,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潜伏性、爆发性、毁灭性和防治上的艰巨性。由于受气候异常、贸易频繁、物流加速等因素影响,近年来我省林业有害生物入侵危害和扩散蔓延隐患呈加剧趋势,年均发生林业有害生物400万亩左右,林业有害生物达129种,其中外来有害生物10种,严重威胁着我省林业产业健康发展、造林绿化成果巩固以及林业生态安全。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全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形势,进一步强化责任,明确目标,落实措施,全面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二)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各地要将林业有害生物普查、监测预报、植物检疫、疫情除治和防控基础设施建设等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加大资金投入,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提供保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防治资金管理,强化资金绩效评价,确保防治效益和资金安全。积极引导林木所有者和经营者投资投劳开展防治。进一步推进森林保险工作,提高防范、控制和分散风险的能力。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经营者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每年从经营收入中提取5%以上比例的资金用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三)完善相关扶持政策。各地要将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纳入防灾减灾体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防治作业人员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岗位津贴和相关福利待遇。探索建立政府购买防治服务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化防治组织和个人申请林业贴息贷款、小额担保贷款,落实相关税收支持政策,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防治工作。  

(四)落实防治法规制度。全面落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植物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符合省情、林情的防治作业设计、限期除治监督、防治成效检查考核、检疫执法责任追究等管理办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防治工作职能,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打击和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省林业主管部门要完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对防治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经济和生态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增强科技支撑能力。要重点支持成灾机理、抗性树种培育、营造林控制技术、生态修复技术、外来有害生物入侵防控技术、快速检验检测技术、空中和地面相结合的立体监测技术等基础性和实用性技术研究,提高科学防控水平。要注重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农药、高效防治器械及其运用技术的开发和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要加快防治技术创新和推广,大力开展防治减灾教育宣传和科普工作。要加强与省内外科研院所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先进技术,及时总结实践经验,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提供科技支撑。   

(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各地要根据本地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需要,加强防治检疫组织建设,稳定检疫执法队伍,合理配备人员力量,特别是要加强防治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要加强防治队伍的业务和作风建设,加大培训力度,注重专业岗位技术培训与考核,提高人员素质、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为提高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全面落实防控责任。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林业经营主体要做好其所属或经营森林、林木的有害生物预防和治理工作。各地要将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林业和生态建设发展总体规划,重点加强防治设施设备、区域性应急防控指挥系统、基层监测站(点)等建设。认真落实市(州)、县政府和林业部门签订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并细化防治责任,确保防治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落实”。   

(二)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各相关部门要密切沟通,各负其责,切实加强所辖领域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运输、邮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管理,对未依法取得植物检疫证书的,应禁止运输、邮寄。民航部门要加强对从事航空防治作业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市场秩序、确保作业安全。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要把好涉木产品采购关,要求供货商依法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和完善外来有害生物防控体系建设,强化境外重大植物疫情风险管理,严防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农牧、质监、林业、环保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植物检疫审批和监管工作,建立疫情信息沟通机制,协同、做好《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履约工作。   

(三)健全联防联治机制。相邻市(州)、县、国有林场间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林业有害生物联防联治机制,健全值班值守、疫情信息通报和定期会商制度,并联合开展防治作业和检查验收工作。根据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疫区和疫木管理,做好疫区认定、划定、发布和撤销工作,及时根除疫情。省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跨市(州)、县林业有害生物联防联治的组织协调,确保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本实施意见自2014年12月1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12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13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主办:青海省人民政府

承办:青海省人民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青海省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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