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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5000185/2014-00472发文字号 :青政办[2014]166号

发布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公文时效 :有效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成文日期 :2014-09-30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等 10个厅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青政办[2014]16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青海省商务厅、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青海省地方税务局、青海省信访局、青海省粮食局、青海省监狱管理局、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30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15号)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青发〔2014〕3号),设立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能转变

加强省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增加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绩效考核指标分解、审核工作职能;加强省政府应急管理工作,强化值班值守和应急协调指导职能;加强省政府政务信息工作,强化政务信息公开和电子政务工作职能;加强公文审核管理工作,强化规范性文件管理及涉密文件和涉密事项的保密工作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省政府日常工作的综合服务工作。承办省政府及办公厅公文和领导文稿的起草、审核工作,办理各类公文的受理、拟办、运转、印发、报备、归档、清理工作。承办省政府各类会议的会务组织和会议研究事宜、决定事项的记录、纪要以及部署落实工作。承担省政府日常工作运转的政务、事务保障服务职责。

(二)组织参与调查研究工作。围绕省政府重大决策、重要改革、重点工作开展专题调研,提出贯彻实施、促进改革、推动工作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三)承担协调指导职责。联系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军区及驻军、武警部队、群团组织;协调省政府各部门相关工作事宜;指导市州政府及办公厅(室)相关业务工作。

(四)负责督促检查工作。对国务院重大决策、省政府重点工作及省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报告真实情况,提出督查建议,促进工作落实。负责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考核指标协调、分解、审核和汇总工作。

(五)负责应急管理和值班报备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 做好需由省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承担省政 府日常值班工作,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准确报告重要事项,传达落实领导指示、批示。承办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领导干部请假报备事宜。

(六)负责政务信息和电子政务工作。承担省政府工作的信息采编、报送及发布工作,审核把关政务公开信息,指导、监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省政府决策部署、政务活动。负责省政府门户网站的更新维护和电子政务工作,推进办公自动化,提高工作效率。

(七)督促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的建议和提案。

(八)协助省政府做好办公厅管理机构、挂牌机构和驻外办事机构有关工作,协助做好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

(九)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政府办公厅设12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

承担省长日常政务和事务服务工作。承办省长日常工作的公文运转、资料整理和机要保密工作;承办省长签发文电以及重要指示、批示的督办落实;承担省长工作有关文稿、新闻稿件、简报信息的起草、整理和审核;拟定省长重要工作、重要会议以及有关公务活动的安排方案并协调衔接和组织实施;承办省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宜。

(二)秘书一处(挂会议处、办公室牌子)。

承担省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专题会议会务的筹备、组织及会议纪要的起草工作;统筹协调省政府领导同志公务活动;负责与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委办公厅、省政府各部门以及市州政府的工作联系;承办省政府和省政府党组综合文秘工作;督促办理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承担省政府办公厅办公室职能,负责办公厅机关工作的安排部署、督促检查和总结报告;承办办公厅对外联络和沟通协调工作。

(三)秘书二处(挂文电处、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承担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各类公文的收发运转和印鉴、档案、电子公文的管理职责;承办文印、机要、保密、文件交换、报刊订阅及电话号码更新等工作;承担公文审核把关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报备清理工作;指导全省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承担《省政府大事记》的整理编写工作;承办机要、保密、档案等方面安排的相关工作任务。

(四)秘书三处。

办理教育、民族宗教、公安、国家安全、司法、民政、商务流通、卫生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监管、外事侨务(台港澳事务)、政府法制、机构编制等方面的文电、会议、调研和督查工作。
联系省委统战部、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武警部队、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贸易促进会、省残联、西宁海关、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烟草专卖局、省红十字会及各大中专院校等方面的工作。

(五)秘书四处。

办理科技、金融、工商管理、质量监督、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文化新闻出版、知识产权、广播电影电视、体育、旅游、政务公开、青海湖保护利用管理等方面的文电、会务、调研和督查工作。
联系省委宣传部、省社会科学院、省科学技术协会、省文联、省地震局、中国科学院青海盐湖研究所、中国科学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青海监管局、中国证监会青海监管局、中国保监会青海监管局,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银联公司等方面的工作。

(六)秘书五处。

办理发展改革、财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调查、信访、粮食和省政府地方志、参事室、研究室、新闻办等方面的文电、会务、调研和督查工作。
联系省委组织部、省国税局、财政部驻青专员办事处、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青海储备物资管理局、新华社青海分社等方面的工作。

(七)秘书六处。

办理农牧、水利、林业、扶贫、供销合作、生态建设等方面的文电、会务、调研和督查工作。
联系省气象局有关工作。

(八)秘书七处(挂省国防动员委员会办公室军地联络处牌子)。

办理工业、企业改革、信息化、国资监管、园区经济、国土资源、监察审计、交通运输、邮政通信、安全生产、国防动员、人民防空、行政学院、地质勘查、测绘等方面的文电、会务、调研和督查工作。承担省国防动员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联系省纪委、省军区及驻军部队、省工商联、省邮政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青海煤炭地质局、民航青海安全监督管理局、民航西北空管局青海分局,青藏铁路公司、青海机场有限公司、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等中央驻青企业方面的工作。

(九)信息处。

承担全省政务信息的收集整理、调研分析和综合反馈工作,采编报送政务信息,向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领导上报重要信息;承办省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工作信息的编写发布和新闻报道的审核把关;指导全省政府系统信息业务工作;编发《青海政务信息》;联系协调中央驻青和省内新闻媒体,承担省政府办公厅新闻宣传工作。

(十)人事处。

承担省政府办公厅机关及所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工资调整和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承办挂职干部、公务出国(境)人员选派、政审、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承担办公厅目标考核、绩效考核及考勤管理职能,办理机关干部职工请假休假报备事宜;承办组织、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等方面安排的相关工作任务。

(十一)行政处。

承担省政府办公厅财务、总务、公务、车辆管理工作;承办省政府领导同志生活服务、干部职工保健服务和机关办公设施设备保障服务工作;协调指导省政府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工作,监督检查厅属财务独立单位的行政后勤工作。

(十二)保卫处。

承担省政府办公厅机关政治保卫和安全保障工作;承办机关区域内的防范窃密、反恐防暴、防火防盗、停车管理、通信保障、监控值守和预警预告工作;协助公安、武警和信访部门做好管辖范围内上访群众的疏导、劝解工作,维护办公厅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承担省政府办公厅机关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依法治理工作;承办政法、检察、法院、国安、公安等方面安排的相关工作任务。
机关党委 承担办公厅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办公厅党组综合文秘工作;承办纪检、统战、党建等方面安排的相关工作任务。
离退休干部处 承担办公厅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老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政府办公厅机关行政编制115名(含省政府领导、原省政府领导、省政府领导秘书编制),机关用事业编制5名。其中:
省政府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1名,专职副秘书长9名,兼职副秘书长由省委省政府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不占办公厅编制及领导职数;正处级领导职数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干部处处长、省国防动员委员会办公室军地联络处处长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5名(含机关党委副书记、离退休干部处副处长各1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40名。

五、其他事项

(一)省政府办公厅挂省政府参事室牌子,省政府参事室挂省文史研究馆牌子,列行政编制5名,机关用事业编制1名。其中:主任(正厅级)1名,副主任(副厅级)1名。

主要职责:组织参事对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和部署的实施情况进行资政调研和文史研究,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参政咨政;组织参事对有关地方性行政法规草案进行研究评议;贯彻执行党的统一战线政策,支持、组织参事参加爱国主义统一战线工作;组织参事及时了解和掌握中央的各项方针政策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承办省政府参事和文史馆馆员的选聘工作;承担《政府志》的编纂工作;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管理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三)管理省信访局。省信访局在业务上接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指导。

(四)省国防动员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由1名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五)省政府督查室(挂省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考核指标审核办公室牌子)为省政府办公厅管理的正县级行政机构,列行政编制5名,机关用事业编制4名。其中:主任(副厅级)1名,副主任(正县级)2名,处级督查专员2名。

主要职责:承担国务院和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承办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事项的督办落实;围绕省政府关注的重点问题、决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经常性的督查调研和民情调研,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承担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考核指标协调、分解、审核和汇总工作。

(六)将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调整为省政府办公厅管理的正县级行政机构,其机构、编制及运行仍按照省编委《关于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与省公安厅指挥中心合署的通知》(青编委发〔2011〕18号)执行。

(七)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为省政府办公厅管理的正县级机构,列行政编制3名,机关用事业编制2名,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其中:主任(副厅级)1名,副主任(正县级)1名。

(八)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列行政编制3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5名。

(九)青海省黄河谷地湟水流域土地整理开发项目指挥部列机关用事业编制1名,厅级领导职数1名(专职副指挥长)。

(十)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省政府办公厅机构编制核定表

机 构 名 称
编 制 数
领 导 职 数
行政
机关事业
工勤
正厅
副厅
正处
副处
合 计
140
13
46
4
12
21
27
一、办公厅机关
115
5
40
2
9
15
25
省长、副省长、省政府原领导
12
秘书长、副秘书长
11
2
9
1.综合处
7
1
2
2.秘书一处
(挂会议处、办公室牌子)
8
3
1
2
3.秘书二处
(挂文电处、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8
1
2
4.秘书三处
8
1
2
5.秘书四处
7
1
2
6.秘书五处
7
1
2
7.秘书六处
7
1
2
8.秘书七处
(挂省国防动员委员会办公室军地联络处牌子)
8
2
2
9.信息处
5
1
1
10.人事处
9
1
2
11.行政处
10
34
1
3
12.保卫处
5
2
1
1
机关党委
4
1
1
离退休干部处
4
1
1
1
二、办公室挂牌机构
5
1
1
1
省政府参事室
(挂省文史研究馆牌子)
5
1
1
1
省国防动员委员会办公室
三、办公厅管理的县级机构
17
6
1
2
6
2
省政府督察室
(挂省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考核指标审核办公室牌子)
5
4
1
4
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9
1
2
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3
2
1
1
1
四、办公厅其他机构
3
1
5
1
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
3
5
省黄河谷地湟水流域土地整理开发项目指挥部
1
1

说明:1.秘书七处编制和领导职数中含省国防动员委员会办公室军地联络处1名编制和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
2.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处级领导职数2正4副,其中1正2副计入省公安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15号)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青发〔2014〕3号),设立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承接的职责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职责。
2.国务院下放的其他相关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职责。
2.企业投资限额以下纸浆项目核准、企业投资日处理糖料限额以下项目核准等企业投资核准的职责。
3.两碱以外工业用盐价格制定的职责。
4.移民安置规划审批职责取消后交由省国土资源厅按相关规定办理。
5.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三)下放的职责

1.除国家明确规定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以及省政府明确规定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及备案的项目外,由各市(州)、区(县)政府自行决定其他项目的审核权限。
2.对已列入我省有关规划需要审批的项目,除跨地区项目,需要全省统筹安排的中央投资及省财政性建设资金项目,或需要总量控制的项目及需要实行国家安全审查的外资项目外,一律下放至市(州)审批。
3.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四)整合的职责

1.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将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承担的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的职责,划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根据省政府决定,将部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的职责,划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五)加强的职责

1.加强发展规划制订、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全局性事项统筹、经济体制改革协调等职能。
2.统筹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推进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主体功能区战略。
3.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4.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5.研究拟订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
6.研究提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建议,牵头拟订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7.牵头组织特重大自然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重大问题。
8.牵头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提出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汇总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负责经济运行监测和经济发展趋势预测、预警和形势分析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负责发布经济信息。参与拟订全省财政、金融、土地等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政策的执行效果。编制利用外资计划,监测分析利用外资趋势。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负责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三)承担省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交办的任务。研究分析经济体制改革问题,组织拟订全面深化改革的相关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

(四)承担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国家及省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安排全省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全省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五)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提出农牧区经济发展、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经济结构调整、资源开发利用及重大项目建设建议。组织生态文明建设重大规划、重点任务的编制和实施工作。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战略、规划,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铁路、民航机场规划、建设等方面的相关问题。

(六)负责城镇化发展建设的牵总工作,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组织编制城镇化发展规划及实施方案,提出城镇化建设项目建议计划,负责建设项目的审批、建设资金安排及项目年度计划的下达等投资计划管理工作。

(七)承担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实施和监测评估的责任。组织拟订区域经济发展和西部开发战略、规划和政策;提出贫困地区开发和以工代赈政策及建设规划。引导和促进经济结构合理化布局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八)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指导监督重要物资和商品储备、轮换和投放,引导和调控市场。

(九)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和人口政策,参与拟订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参与提出促进就业、完善收入分配体制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政策建议。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组织编制生态建设规划,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应对气候变化、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十一)拟订并组织实施价格政策,监测预测价格水平变动,提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研究制定和调整省政府定价目录内的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十二)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法规规章草案。按分工指导和协调招投标工作。

(十三)承担省委财经领导小组、省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装备动员办公室)、省创建生态文明先行区工作领导小组、省融入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的具体工作。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2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信访、档案等日常工作;负责政务协调、政务督查、政务信息和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发展规划处。
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战略以及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建议;组织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镇化发展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估;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三)国民经济综合处。
拟订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年度计划的总量平衡、发展速度、结构调整的目标。研究分析和预测预警全省宏观经济,组织委机关年度经济社会发展重要课题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四)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挂政策法规处牌子)。
研究分析经济体制改革重大问题;组织拟订有关改革意见;参与研究和衔接委内拟订的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按分工指导和协调招投标工作,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统筹指导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规范工作,协调推进公共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承担省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交办的具体工作。组织起草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五)固定资产投资处。
研究提出投融资体制改革建议;监测分析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拟订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措施;组织编制全省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研究提出中央和省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建议;协调指导和监督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规划重大项目布局,提出重点项目年度计划安排意见,统筹协调重点项目建设相关重大问题;提出城镇化建设年度建设意见,负责城镇化建设及城镇基础设施项目资金的安排及审批;负责全省公检法司和政权建设规划的组织编制及项目资金安排,以及军队、武警、国家安全设施项目的审核及投资安排;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房地产投资调控政策;按规定权限,审核重大建设项目;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核和审批工作;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承担省重点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推进以西宁为中心的东部城市群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城镇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利用外资处(挂财经贸易处牌子)。
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规划;拟订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并提出重大备选项目,审批限额以下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按照规定权限,核准外商重大投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负责企业债券发行、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参与研究和指导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监测分析市场供求状况,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拟订重要商品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重要商品订货、储备、轮换和投放;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粮食、化肥等重要商品,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

(七)地区经济处。
拟订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组织拟订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青海与川甘交界地区振兴发展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贫困地区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编制扶贫开发、以工代赈和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和项目投资计划;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参与拟订土地政策,组织编制土地利用计划和基础测绘计划;组织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和项目投资计划并监督管理;参与编制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省贯彻落实果洛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地理空间信息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生态文明建设处(挂西部开发处牌子)。
提出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重大项目布局等建议并协调实施。承担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生态补偿等涉及生态建设相关工作。承担东部地区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培训、东部地区产业向西部地区转移相关工作。承担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认定工作。承担省创建生态文明先行区领导小组、省融入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省西部开发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九)农村牧区经济处。
综合分析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发展态势、速度、总量平衡、生产力布局、结构调整等情况,提出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发展战略及有关政策措施建议;对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运行中可能出现的突出矛盾和重大问题及时预警并提出调控措施和政策建议;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编制农牧业、林业、水利、气象等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研究提出农牧业、林业、水利、气象等重大项目布局和管理方面的措施建议。衔接争取和安排国家投资建设的农牧业、林业、水利、气象等项目并协调实施。

(十)基础产业处。
组织编制全省综合交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指导计划,指导制订铁路、公路、水运、邮政发展专项规划。统筹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与全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衔接平衡。监测分析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发展态势和运输市场供求状况。负责省内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综合平衡以及发展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参与研究、制订交通战备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省交通项目布局和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对职权范围内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备案和重大项目审核上报工作。

(十一)产业协调处(挂服务业发展处牌子)。
综合分析工业和服务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综合性产业政策建议,参与拟订涉及工业和服务业发展的财政、税收、金融、投融资、土地、价格、经贸等重要政策;提出推进工业、服务业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并进行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工业、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与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负责编制全省服务业发展规划,分类指导各地区、各行业服务业发展规划的编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工业发展规划。统筹工业、服务业生产力布局和重大项目建设,协调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重大产业基地和服务业集聚区建设。
承担工业、服务业重大项目的审核上报,组织国家工业、服务业专项项目的申报工作。统筹指导服务业发展,安排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推进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协调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承担工业、服务业鼓励类项目和新兴业态认定工作。承担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二)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挂应对气候变化处牌子)。
综合分析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承担省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综合工作;拟订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以及循环经济、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并协调实施;承担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以及城镇污水、垃圾处理项目的审核、申报,相关专项资金的安排;组织协调重大节能减排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协调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对策工作。承担省循环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高技术产业处。
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做好相关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组织实施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统筹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参与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的融合,推进重点领域的信息化建设;拟订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规划,组织实施创新能力平台建设,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

(十四)社会发展处(挂就业和收入分配处牌子)。
综合提出社会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和人口政策;协调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电视、旅游、民政等社会发展政策;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分析就业、居民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体系运行状况,参与提出促进就业、完善收入分配体制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政策建议。

(十五)价格处(挂收费管理处牌子)。
分析价格形势,提出年度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和政策建议;提出修订政府定价目录的建议;拟订重要价格政策及价格改革建议并组织实施;拟订省定价目录内的商品及服务价格。组织实施中央政府管理的收费政策和收费标准,拟订或调整省政府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及相关管理办法,承担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年度审验工作。

(十六)成本价格监测处。
指导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工作;组织常规调查、专项调查及重要商品和服务成本调查工作;拟订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办法;负责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含行政事业收费)定调价前的成本监审工作。指导价格监测工作,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与市场供求情况和非常时期市场价格的变动情况进行调查、预报和分析;负责对国家重要经济政策在价格领域影响进行跟踪和反馈;负责对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预测、预警和协调,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及时发布价格信息,正确引导生产和消费;储备信息资源,为研究改进价格调控和管理提供条件。

(十七)对口支援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对口支援青海藏区规划和经济技术合作计划;统一协调管理发达省市和国家机关及中央企业对口支援我省藏区的援建项目;研究对口支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关政策措施;协调编制对口支援藏区建设项目和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年度计划;协助援受双方研究和选审援建项目;协调平衡对口支援资金等工作。承担省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经济与国防协调发展处。
承担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经济动员办公室、装备动员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军队有关经济动员、装备动员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全省经济动员、装备动员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加强全省经济动员、装备动员建设理论研究,编制相关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动员潜力调查,制定动员预案,做好相关工作。

(十九)省铁路民航建设协调办公室。
研究拟订全省铁路、民航发展的政策和措施;负责铁路项目建设;负责省内民航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民航项目建设;组织省内民航企业的运营、协调和管理;负责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委的联系和协调。

(二十)项目稽察办公室。
组织开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稽察;跟踪检查相关行业、地区贯彻执行投资政策和规定情况;组织开展对中央和省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二十一)人事处。
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等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61名,机关用事业编制35名,事业编制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6名(其中1名兼任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办公室主任,正厅级),省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副厅级)1名,省铁路民航建设协调办公室主任(副厅级)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5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8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26名。

五、其他事项

(一)省委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内设秘书处,负责制定计划,组织力量就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做好与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有关部委、各省市区、有关单位的沟通与联系;负责国内外经济信息收集,及时了解并反映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承办省委财经领导小组会议的会务服务和协调、会议决定事项落实工作;承担省委财经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核定行政编制8名,其中:副主任2名(1名可高配为正厅级)。正处级领导职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名。

(二)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办公室为青海三江源国家生态保护综合试验区协调委员会、省生态保护与建设领导小组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常设办事机构,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管。内设规划监审处、工程管理处。负责《青海三江源国家生态保护综合试验区总体方案》和《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二期工程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年度目标责任的监督检查工作;提出试验区建设的政策建议、拟订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协调编制试验区重大专项规划,协调项目前期、资金落实、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验收和评估以及引资融资、相关经济国际合作、试验区宣传推介等工作;开展试验区绿色绩效考核;研究、协调省级相关部门及州县涉及试验区建设和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二期工程规划实施的有关重大事项;承担三江源国家生态保护综合试验区协调管理委员会、省生态保护与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核定行政编制14名,其中:主任1名(正厅级,由省发展改革委1名副主任兼任)、副主任1名(副厅级)。正处级领导职数2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名。

(三)管理省粮食局、省能源局。

(四)省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正县级机构。起草有关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法规草案和规章;指导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价格检查与反垄断工作,依法查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国家机关收费中的价格违法行为及其他价格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市场价格欺诈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按规定受理价格处罚的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依法受理价格举报案件,并指导全省价格举报工作。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与有关部门在规划方面的职责分工。

1.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三定”规定明确以及省政府交办的有关规划。

2.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分管领域内的省级专项规划,并制定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报省发展改革委统筹协调后予以立项,其中,省级重点专项规划需经省政府同意后立项。对需要安排省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项目的规划,要征求省发改委意见。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有关省级专项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上报省政府批准的规划,有关部门须会签省发展改革委,也可与省发展改革委联合上报。

(七)与行业管理部门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方面的职责分工。

1.省发展改革委承担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目录和政府核准、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明确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范围、标准和程序。

2.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审核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需要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关系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布局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分管行业领域的其他项目。

3.涉及省政府财政性建设资金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平衡,研究提出资金安排建议,其中需要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需征求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构编制核定表

内设机构名称
编制数
领导职数
行政
机关事业
事业
工勤
正厅
副厅
正处
副处
183
35
5
26
2
10
28
42
委领导
7
1
6
1.办公室
7
20
1
2
2.发展规划处
5
3
1
2
3.国民经济综合处
5
1
1
4.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
(挂政策法规处牌子)
5
1
1
5.固定资产投资处
8
1
2

6.利用外资处(挂财经贸易处牌子)

5
1
1
7.地区经济处
3
5
1
2
8.生态文明建设处
(挂西部开发处牌子)
8
2
1
9.农村牧区经济处
8
1
2
10.基础产业处
5
1
1
11.产业协调处
(挂服务业发展处牌子)
5
1
2
12.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
(挂应对气候变化处牌子)
5
1
1
13.高技术产业处
5
1
1

14.社会发展处(挂就业和收入分配处牌子)

6
2
1
2
15.价格处
(挂收费管理处牌子)
13
1
4
16.成本价格监测处
8
1
2
17.对口支援处
6
2
1
1
2
18.经济与国防协调发展处
1
4
3
1
2
19.省铁路民航建设协调办公室
6
1
1
1
20.项目稽查办公室
8
1
2
21.人事处
5
1
1
机关党委
3
1
离退休干部处
5
1
1
省委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
8
1
1
1
2
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办公室
14
1
2
2
省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
40
6
1
2

说明:委领导6名副主任中的1名兼任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办公室主任(正厅级),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办公室内设规划监审处、工程管理处。省委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设秘书处。生态文明建设处2名正处级领导职数中含西部开发处处长1名。

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15号)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青发〔2014〕3号),设立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青海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青海省招商局牌子。

一、职能转变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乡村集体企业设立、分立、合并、迁移、停业、终止以及改变名称、经营范围审批的职责。
2.取消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审批职责。
3.取消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批职责。
4.取消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审批职责。
5.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调整的职责。

将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审查转为行政服务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工业行业运行管理、信息化产业发展,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的融合。
2.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创新发展,提升服务水平,增强非公有制经济活力。
3.加强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和管理。

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理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督。
(二)加强出资企业发展规划建设。
(三)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下放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职责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经济和信息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工业、信息化领域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提出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军民融合发展。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信息化领域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调整建议。

(三)负责工业经济运行调节及要素配置,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监测、分析工业经济运行质量和态势,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工业企业融资,搭建融资平台,负责工业、信息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保障有关工作。

(四)提出工业信息化投资规模和投资方向的建议,负责组织协调工业园区建设和发展,按规定权限负责工业、信息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及管理。

(五)拟订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信息产业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新兴产业、信息服务业、软件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六)拟订原材料业、消费品业、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工业企业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负责盐行业的管理。

(七)拟订工业、通信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工业、通信业节能节水、清洁生产和综合利用重点项目监督,指导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八)负责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拟订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负责组织协调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九)统筹推进信息化产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发展融合的相关政策和措施,负责推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的相关工作,指导协调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的发展,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承担网络安全及相关信息安全责任,负责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十)承担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管理工作,指导软件业发展,推进工业和信息化的管理创新,组织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高行业综合素质和核心竞争力,推动信息化更新换代工作,促进电子信息技术推广应用,开展工业和信息化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一)指导国防科技工业工作,推进军工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升级工作,监督管理国防科技工业建设资金和其它专项资金,实施民爆物品生产、流通的行业管理。

(十二)拟订对外开放有关投资促进的政策措施和招商引资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以省政府名义参加的国内外各类经济协作活动的组织工作。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拟订出资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出资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出资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理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督,建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出资企业的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

(四)负责组织出资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负责审定出资企业资本金变动、产权(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负责并组织全省出资企业、国有产权登记、产权变动、产权注销工作,负责指导产权交易市场的培育和监管工作。

(五)负责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完善出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六)通过法定程序对出资企业负责人进行考察、任免、考核,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

(七)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负责出资企业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出资企业的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工作,指导出资企业的工青妇工作。

(八)按照有关规定,代表省政府向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九)依法对市(州)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十)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职责,设1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财务、信息、保密、安全、信访、提案办理、督查督办、政务公开等工作。

(二)综合处(挂政策法规研究室牌子)。
研究工业与信息化发展战略性、前瞻性课题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出资企业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牵头组织工业和信息化有关发展规划、意见和办法的拟订、评估;承担理论性、综合性材料和工作报告等的起草。起草工业经济、信息化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指导工业经济和信息化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及普法工作;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备案工作;负责系统网络建设和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新闻宣传工作。

(三)工业投资管理处(挂技术进步与创新处牌子)。
根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政策,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建议;承担工业和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相关工作;承担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组织重大专项的实施;拟订和实施重点项目前期、技术改造、重点工业项目计划并负责管理和监督;组织协调工业园区的建设发展、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拟订工业技术进步与创新规划,公布工业、信息业投资指导目录并进行监督。

(四)经济运行局(挂省交通联运办公室牌子)。
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业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负责监测分析全省工业经济运行质量和态势,调节工业经济日常运行;组织协调解决工业企业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煤、电、油、气、运等要素运行保障、监测及应急管理;负责重点地区和重点工业企业生产运行监控;负责地区总量调控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全省货物联运和春运组织工作;协调监测分析铁路、公路、民航运输生产中的货物运输重大问题;负责组织协调紧急情况下重要物资的生产、供应、进口和调运;负责全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承担省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中小企业发展局(挂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牌子)。
拟订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政策和法规规章;组织实施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划;提出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的指导意见;指导推动中小企业跨地区、跨行业的交流与合作;组织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负责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指导乡镇企业统计工作。

(六)节能与综合利用处(挂省公共机构节能办公室牌子)。
起草工业企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法规规章;指导和推进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工作;组织实施节能、节水及资源综合利用重点项目工作;管理重大节能示范工程和指导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负责工业、信息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节能降耗考核评价;负责节能监察工作,协调指导推动全社会节能;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工业污染治理、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工作;承担省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企业融资服务处。
提出工业企业融资政策措施,会同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协调解决工业企业融资问题;搭建工业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协调解决工业流动资金、项目建设资金贷款工作;指导工业企业融资工作,参与工业企业上市培育;协调相关部门对信用担保项目进行审核并对相关扶持资金进行监管。

(八)原材料工业处(挂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牌子)。
组织实施原材料工业发展规划;指导煤炭、有色、化工、建材等的行业管理;参与重特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指导工业园区(开发区)编制发展规划;承办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消费品与装备工业处。
组织实施消费品工业、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指导装备、包装、冶金、轻工、纺织、食品、医药等的行业管理;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工业企业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负责民爆物品生产、流通环节的行业管理;协调国防科技工业工作,推进军工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升级工作,监督国防科技工业建设资金和其它专项资金的使用;承担国家药品储备定点企业储备药品管理。

(十)电力处(挂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办公室牌子)。
拟订电力运行调控的政策措施,对全省电力行业实施行业管理;负责全省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提出全省电量的发电、供应、用电指导性计划和电力电量平衡的措施,拟订一定时期内电力运行调控目标,分析电力运行态势;负责协调解决发电力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全省电力需求侧及电力市场交易的监督管理;指导全省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工作;参与电价调整工作。

(十一)信息发展处。
提出信息技术、电子材料、电子产品、软件开发、企业信息化发展建议,协调信息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规划全省信息产业发展并拟订相关政策;参与信息产业投资项目审核;承担电子信息产业的行业管理工作。指导推进信息化工作,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推进重大信息化工程;指导协调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的信息化发展,推动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与共享,协调跨行业、跨地区的互联互通;指导协调信息化生产和传统行业的信息化改造,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

(十二)现代物流处。
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现代物流业的行业管理;指导协调市(州)和物流园区的现代物流发展工作;建立现代物流业监测分析制度,实现信息共享;负责组织协调全省公铁分流、物资的生产、供应、进口和调运;负责全省物流企业行业培育,承担省现代物流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经济协作处。
承担省际间区域经济合作活动的组织、指导工作;协调省际间的经济技术合作,督促、检查经济技术协作计划的实施;承办省政府代表团出访开展经贸活动有关工作;联系、协调外省在青商会有关工作。

(十四)投资促进处。
承担重大招商引资活动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协调省直部门、各地区、省政府驻外办事处、各园区的招商引资活动;促进省外企业、经纪组织、个人来青兴办企业;负责优化投资环境和招商引资信息网络建设;承担省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项目协调处。
负责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库建设,对项目进行策划、筛选、包装、推介、储备和信息发布;承担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确定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查,参与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考核工作。

(十六)人事处。
承担经济和信息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和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奖惩工作;承办全省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称评审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设7个内设机构:

(一)规划发展与产权管理处。

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建议,参与国有经济布局和企业结构调整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的资产、股权和投资重组方案;审核出资企业重大投资决策,提出国有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出资企业资本金预算管理;承办出资企业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依法承办出资企业国有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具体工作;审核出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上市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二)财务监督与评价处。

负责出资企业财务监督,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和稽核工作;拟订国有企业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及办法;承担出资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承担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承担出资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和对外捐赠核准备案工作;负责出资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的报备和资产事项监管;建立和完善出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承担全省国有资产统计工作。

(三)企业改革处。

提出出资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出资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承担出资企业的整合重组工作;拟订出资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出资企业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指导出资企业董事会建设工作;负责出资企业上市、引进战略投资者等整合重组工作;指导出资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富余人员分流工作;指导出资企业的依法破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

(四)考核与分配处。

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拟订出资企业考核与分配办法,指导出资企业考核与分配工作;承担出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提出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中长期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指导调控,规范出资企业劳动工资管理办法,规范出资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和职工福利保障;承担出资企业职工年金管理;拟订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

(五)党群工作处(挂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牌子)。

负责出资企业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组织指导工作;指导和推进出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指导出资企业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协调出资企业工青妇和统战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承办出资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相关工作,组织对出资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方案;组织开展出资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年度目标综合考核和任期综合考核工作;负责出资企业领导班子后备队伍建设和人才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出资企业领导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指导协调出资企业外事工作。

(六)监事会工作处。

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承担出资企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有关督查专报、检查报告的审核报送工作;组织开展出资企业负责人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七)国资委纪委。

负责出资企业的党风廉政、纪检监察和案件审理查办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74名、机关用事业编制39名。其中:主任(正厅级)1名、副主任(副厅级)6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干部处处长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9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3名。

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5名,机关用事业编制22名。其中:主任(正厅级)1名、副主任(副厅级)2名,正处级领导职数7名、副处级领导职数6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与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1.与省能源局有关职责分工。省能源局负责全省电力能源规划和发展政策建议,提出电力能源基础建设管理意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对全省电力行业实施行业管理,指导全省电量的发电、供应、用电工作。

2.与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职责分工。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公路、水路、地方铁路的行业规划及市场监管责任,指导运输网络体系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公路铁路物流衔接配送,布局公路网点建设。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协调全省公铁分流、货物联运和春运组织工作,协调监测分析铁路、公路、民航运输生产中的货物运输重大问题。

3.与省商务厅有关职责分工。省商务厅负责商贸流通业的规划发展和标准化建设,负责冷链物流及区域间的物流仓储配送,负责拟订电子商务发展规划,推动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负责全省现代物流行业管理工作,组织拟订相关政策、规划,负责指导协调电子商务发展信息化建设,协调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

(二)负责联系青海省通信管理局、青海省烟草专卖局。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责和编制等事项另行确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机构编制核定表

内 设 机 构 名 称
编 制 数
领 导 职 数
行政
机关事业
工勤
正厅
副厅
正处
副处
合 计
74
39
13
1
6
18
29
委领导
7
1
6
1.办公室
6
2
13
1
3
2.综合处
(挂政策法规研究室牌子)
6
2
1
2
3.工业投资管理处
(挂技术进步与创新处牌子)
7
2
1
3
4.经济运行局
(挂省交通联运办公室牌子)
6
2
1
3
5.中小企业发展局
(挂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牌子)
6
2
1
3
6.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挂省公共节能办公室牌子)
6
3
1
3
7.企业融资服务处
2
1
1
8.原材料工业处
(挂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牌子)
5
1
1
2
9.消费品与装备工业处
6
1
1
10.电力处
(挂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办公室牌子)
2
4
1
2
11.信息发展处
2
3
1
1
12.现代物流处
4
1
1
1
13.经济协作处
5
1
1
14.投资促进处
5
1
1
15.项目协调处
5
1
1
16.人事处
6
1
2
机关党委
1
1
1
离退休干部处
2
1

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机构编制核定表

内 设 机 构 名 称
编 制 数
领 导 职 数
行政
机关事业
正厅
副厅
正处
副处
合 计
15
22
1
2
7
6
委领导
3
1
2
1.规划发展与产权管理处
2
3
1
1
2.财务监督与评价处
2
3
1
1
3.企业改革处
2
4
1
1
4.考核与分配处
2
3
1
1
5.党群工作处
(挂企业领导人管理处牌子)
2
3
1
1
6.监事会工作处
1
2
1
7.国资委纪委
1
4
1
1

青海省商务厅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15号)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青发〔2014〕3号),设立青海省商务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承接的职责。

1.货物出口、自动进口(含机电产品)许可证签发的职责。
2.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审批的职责。
3.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的职责。
4.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审批的职责。
5.国务院下放的其他相关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的职责。
2.限制进出口技术许可。
3.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三)下放的职责。

1.总投资限额以下,不涉及专项规定的外商投资审批核准事项的职责。
2.直销企业产品说明重大变更审批。
3.二手车(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权限下放至西宁市、海东市商务部门。
4.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四)整合的职责。

将畜禽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给省农牧厅。

(五)加强的职责。

加强全省电子商务领域发展的服务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商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对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及对外援助的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研究区域经济合作、融入丝绸之路经济带及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和商务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并提出政策建议。

(二)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内贸流通体制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实施,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商业保理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指导全省流通领域信息网络和电子商务建设。

(三)拟订内贸发展规划,指导大宗商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研究提出引导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推进农牧区市场体系建设,指导市场体系建设工作。

(四)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五)承担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商品供求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对成品油流通和拍卖行业进行监管。负责再生资源回收、汽车流通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牵头拟订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开展相关工作。拟订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推进综合保税区建设,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承担涉外经济部门联席会议相关职责。

(七)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设备进出口的贸易政策,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依法审核、报批防扩散等与国家安全相关的进出口许可证件。负责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设备的进出口工作,承担机电产品进口国际招标监督、协调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综合协调本省有关世界贸易组织事务的具体工作。依法实施产业损害调查和外贸出口景气度的监测,指导协调国外对我省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工作。

(九)研究提出外商投资政策建议,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指导外商投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利用外资的发展规划。依法审核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依法审批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变更事项,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负责吸收外资的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指导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工作。

(十)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实施“走出去”战略,深化境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管理接受国际多双边无偿援助工作,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负责牵头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负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核、报批和监管,依法核准并监督省内企业(公民)对外投资。

(十一)负责对外援助工作,执行对外援助政策,监督援外项目的执行情况。

(十二)负责开展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部门和台湾地区的商贸联络工作。

(十三)指导商贸领域商会、学会和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工作。

(十四)承担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省藏毯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省争取国际多双边无偿援助工作协调小组议事协调机构的具体工作。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商务厅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政策法规处牌子)。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信访、档案等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政务协调、政务督查、政务信息和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商贸领域商会、学会和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工作。组织起草商务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二)财务处。
提出与商务工作相关的财税、金融、税收、保险等政策建议,承担各项业务资金、专项基金的管理工作,承担厅机关的财务管理和财务预决算,制定商务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项目实施计划,承担厅机关资产管理、基本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厅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

(三)市场秩序处(挂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办公室牌子)。
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相关工作,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研究提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议,协调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商务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参与打击知识产权、商业欺诈等工作。承担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贸易与市场建设处。
组织拟订并实施健全规范全省贸易与市场建设体系的政策措施。指导大宗商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推进农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负责拟订餐饮、住宿、家庭服务等生活性服务行业的政策和规划,指导会展业发展。

(五)市场运行调节处。
监测分析消费品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进行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承担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相关工作,负责重要消费品(肉类、边销茶等)储备的管理和市场调控。承担酒类流通相关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对原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做好轻工业招商工作。

(六)对外贸易处(挂省藏毯产业发展协调办公室牌子)。
拟订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和目录,管理进出口商品配额及许可证,承担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编报进出口商品配额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省内和赴境外交易会、洽谈会等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体系建设,负责省内各类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登记备案工作,规划并指导出口商品生产体系建设。负责管理货物出口、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承担开展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部门和台湾地区的商贸联络工作。承担省藏毯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七)机电和科技产业处。
拟订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贸易促进工作,负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的许可登记,承担机电产品进口国际招标监督、协调和管理工作。依法审核、报批防扩散等与国家安全相关的进出口许可件,依法审核两用物项和技术、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件。承办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审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审批工作。

(八)外国投资管理处。
拟订外商投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吸收外商投资的管理规章,研究吸收外资情况并提出建议,拟订年度吸收外资工作计划,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指导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规范对外招商引资活动,承担外商投资统计工作。指导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园区的有关工作。

(九)对外经济合作处。
拟订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出口等对外经济合作的法规、政策并监督管理,拟定争取国际多双边无偿援助工作规划,承担国际多双边无偿援助项目的管理监督工作,承担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相关工作,承担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核、报批和监管,依法审核、审批并监督省内企业(公民)对外投资。承担对外投资、对外承报工程企业年检、统计和绩效评价工作,归口管理对外援助工作。承办省争取国际多双边无偿援助工作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进出口公平贸易处。
承担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产业损害调查等进出口公平贸易的相关工作,综合协调有关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咨询工作,协调我省在国家多双边经贸合作谈判中涉及贸易政策合规性审议、争端解决、双边投资协定政策咨询通报等公平贸易环境改善方面的事务。指导和协调国(境)外对我省出口商品发起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贸易救济调查的应诉及相关工作,指导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堡垒,参与实施贸易救济措施。建立公平贸易、产业损害的预警机制,维护产业安全。依法承担对经营者集中行为的调查及其他反垄断相关工作,指导企业在国外反垄断应诉工作。

(十一)流通业发展处。
承担流通行业管理、促进等发展工作,拟订流通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负责商贸服务业改革发展工作,开展行业统计工作,推动流通标准化和流通行业科技进步、内贸综合工作。牵头拟订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发展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深化流通业体制改革建议,拟订调整优化流通产业结构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发展物流中心和体系的建设,培育专业化第三方物流企业。推进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指导生产资料流通行业发展。按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和旧货流通等行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商贸流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处。
拟定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推动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促进电子商务推广与应用,促进网络零售、电子商务服务业等发展。承担跨境电子商务、电商统计分析相关工作,负责商贸领域信息化建设、培训交流,指导并推进现代商贸服务信息公共平台和商务系统电子政务网络建设。

(十三)人事处。
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商务厅机关行政编制70名(含省人民政府口岸管理办公室行政编制3名),机关用事业编制6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省藏毯产业发展协调办公室、省人民政府口岸管理办公室主任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7名(含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办公室副主任1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9名。

五、其他事项

(一)代管青海省人民政府口岸管理办公室。

(二)青海省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青海商会),为省商务厅代管的县级机构。核定编制21名,其中:行政编制2名、机关用事业编制7名、全额事业编制2名、差额事业编制4名、自收自支事业编制5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会长1名(副厅级),秘书长(正处级)1名。

(三)与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1.省农牧厅负责农畜产品的生产,省商务厅负责重要农畜产品的流通,省发改委负责农畜产品的价格监控。
2.省商务厅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措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省商务厅机构编制核定表

内 设 机 构 名 称

编 制 数

领 导 职 数

行政

机关
事业

工勤

正厅

副厅

正处

副处

合 计

70

6

9

1

4

16

17

厅领导

5

 

 

1

4

 

 

1、办公室(挂政策法规处牌子)

6

 

9

 

 

1

2

2、财务处

5

 

 

 

 

1

1

3、市场秩序处(挂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办公室牌子)

6

 

 

 

 

1

2

4、贸易与市场建设处

5

 

 

 

 

1

1

5、市场运行调节处

5

 

 

 

 

1

1

6、对外贸易处(挂省藏毯产业发展协调办公室牌子)

6

2

 

 

 

2

1

7、机电和科技产业处

5

 

 

 

 

1

1

8、外国投资管理处

5

 

 

 

 

1

1

9、对外经济合作处

5

 

 

 

 

1

1

10、进出口公平贸易处

5

 

 

 

 

1

1

11、流通业发展处

3

 

 

 

 

1

1

12、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处

 

4

 

 

 

1

1

13、人事处

5

 

 

 

 

1

2

机关党委

1

 

 

 

 

1

 

省政府口岸管理办公室

3

 

 

 

 

1

1

说明:对外贸易处2名正处级领导职数中含省藏毯产业发展协调办公室主任1名。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15号)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青发〔2014〕3号),设立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为省政府办公厅管理的机构。

一、职能转变

(一)承接的职责。

1.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与注销审批的职责。
2.国务院下放的其他相关职责。

(二)整合的职责。

将监管全省典当、拍卖行业职责划给省商务厅。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对全省金融发展统一规划和对驻青金融单位的工作协调,实施对地方金融机构业绩考核的归口管理。
2.加强地方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建立与金融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组织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金融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拟订并组织实施金融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金融业发展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提供决策参考。研究我省融入丝绸之路经济带和海上丝绸之路金融产业发展重要问题,推动金融相关领域的协商合作和加强政策服务。

(二)推动金融市场体系建设。推进资本市场、现代保险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布局;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新型农牧业金融机构建设;促进各类金融中介机构建设与发展;协调金融机构在金融服务空白区域设立网点;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进行考评,拟订并实施对金融机构的激励措施。

(三)负责建立金融工作联系协调机制。建立完善与各级政府金融协调服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和其他省(区、市)金融管理部门的工作联系机制;建立与金融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建立与省内外金融机构的联系合作和人才交流机制;指导地方金融工作。

(四)指导地方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提出地方金融机构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推进地方金融机构的对外开放与国际合作。负责地方金融机构财务与资产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地方金融机构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协助省政府国资委对青海银行、省信用担保集团以及对青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业绩进行考核。

(五)推进企业直接融资。完善企业上市合作协调机制;指导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负责企业上市有关确认事项的核实工作;指导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及再融资工作;配合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监管、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牵头协调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企业挂牌工作;指导企业债券发行工作。

(六)指导和规范非银机构的发展。指导保险、证券、期货、信托、金融租赁等非银机构的规范管理工作;指导非银机构的改革和创新;监管本省区域内各类交易场所。

(七)培育和发展地方创新型金融组织。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及创新型金融机构的审批和监管;负责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

(八)推动金融发展环境建设。推动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机制建立和金融生态安全区建设;强化金融法治环境建设,规范民间融资行为;规范管理金融中介机构的执业行为。

(九)协调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工作。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机制,维护地方金融稳定;履行地方金融监管责任,督促地方金融机构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预警机制和处置机制。承担省处置非法集资活动联席会议办公室、省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十)组织金融人才引进和培训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引进金融人才政策;组织实施金融人才培训,开展国际交流工作。

(十一)承担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设5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安全保密等日常工作;管理机关财务、后勤、外事等工作;承办机关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承担综合性重要文稿起草工作,牵头开展重点课题调研;参与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考评,拟订并组织实施对金融机构的激励措施;承担金融人才引进、培训及国际交流工作。

(二)金融发展处。

负责金融形势和金融运行情况的综合分析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金融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合理布局;承担引进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机构工作;建立与金融监管部门和省(区、市)金融管理部门的工作联系机制;指导地方金融产业的发展,拟订地方金融机构改革方案;承担地方金融机构监管工作;指导农信社深化改革,推动新型农牧区金融业发展;推动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机制建立和金融生态安全区建设;拟订并组织实施地方金融经营责任制度,依据授权对监管金融机构进行监督,提出资产保值目标管理的方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地方金融机构保值增值考核办法,拟订考核标准,根据评价意见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所监管地方金融机构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指导调控;协助省政府国资委对青海银行以及对青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业绩进行考核工作。

(三)金融稳定处。

协助“一行三局”推动落实中央监管政策;研究拟订地方金融管理相关办法并组织实施;实施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程,整顿和规范金融秩序,建立区域金融风险防范预案,配合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工作,维护全省金融安全与稳定;协调各金融机构做好信访、维稳工作;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指导省金融业、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业等行业协会的自律性管理;建立与“一行三局”协调服务和信息共享机制。

(四)证券期货处。

完善企业上市合作协调机制;指导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负责企业上市有关确认事项的核实工作;指导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及再融资工作;配合监管上市公司的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牵头协调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企业挂牌工作;指导企业发行债券工作;规范证券、期货金融机构管理工作;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本省区域内各类交易场所;承担对股权交易中心的业绩考核工作。

(五)非银市场处。

承担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及创新型金融机构的管理工作;规范管理保险、信托、金融租赁等非银机构;指导非银机构的改革与创新;承担全省地方金融机构财务与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关于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管理的法规、规章,拟订相应的财务制度并监督执行;依法组织开展对地方金融机构财务风险评价,实施动态监测;强化金融法治环境建设,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协助省政府国资委对省信用担保集团的业绩进行考核工作;承办省处置非法集资活动联席会议办公室、省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31名,机关用事业编制3名。其中:主任(正厅级)1名、副主任(副厅级)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5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6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机构编制核定表

内 设 机 构 名 称
编 制 数
领 导 职 数
行政
机关事业
工勤
正厅
副厅
正处
副处
合 计
31
3
6
1
3
6
5
办领导
4
1
3
1.综合处
7
6
1
1
2.金融发展处
7
1
1
3.金融稳定处
3
1
4.证券期货处
5
1
1
5.非银市场处
6
1
2
机关党委
2
1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15号)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青发〔2014〕3号),设立青海省地方税务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

(一)承接的职责。

1.纳税人城镇土地税困难减免审批职责。
2.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审批职责。
3.核发使用经营地发票职责。
4.国务院下放的其他相关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核准职责。
2.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确定核准职责。
3.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核准职责。
4.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职责。
5.纳税人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职责。
6.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三)整合的职责。

1.将环保部门承担的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征缴职责划入地方税务部门。
2.将发展改革部门承担的价格调节基金征缴职责划入地方税务部门。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税收政策法规建设,提高依法治税水平。
2.加强督察审计职责,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内部行政管理的监督制约,推进依法行政。
3.加强以大型企业为重点的税源监控,提高个性化、专业化服务水平。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税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拟订有关地方性税收规章和办法并负责实施。负责编报税收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地方税和省政府规定由地税部门征收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开展税源调查,加强税收收入的分析预测,提出政策建议,拟订征收管理制度。

(四)负责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建立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规范纳税服务行为,监督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五)会同省国家税务局共同监督检查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对违反税法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六)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组织实施对大型企业的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

(七)拟订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规划,制定税收管理信息化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税收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税收宣传。

(八)垂直管理地税系统,负责地税系统队伍建设,承担地税系统财务、经费、装备和固定资产管理责任,组织实施地税系统内部审计。

(九)承办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地方税务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大课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务公开、安全、保密、信访和机关财务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地方税收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税务行政应诉、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和普法工作;组织涉税反补贴案件的应对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

负责系统税收计划的拟订和考核,实施重点税源监控,对税收运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负责会统核算和税收票证管理;负责系统各部门预决算、会计基础、固定资产、基本建设、政府采购、税务制装的管理。

(四)督察内审处。

组织实施税收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拟订系统督察内审工作制度;组织实施财政、财务收支、基本建设项目、大宗物品采购审计和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和行风建设。

(五)征收管理与科技发展处。

拟订税收征收管理的长期规划和综合方案;管理税收发票;拟订全省税收管理信息化的总体规划并监督实施;承办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中业务需求整合和流程优化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六)纳税服务处。

组织实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和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拟订并组织实施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组织协调和指导纳税服务工作;组织实施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受理纳税人投诉;指导税收争议的调解。

(七)税政管理处。

负责组织实施地方税收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及执行中有关政策问题的解释和处理,办理有关税收减免具体事项及制定相应的后续管理办法;负责组织实施国际税收管理各项工作。

(八)规费征收管理处。

负责省政府规定的各项规费的征收管理;拟订有关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规费收入的督导、统计、分析、检查及票证管理。

(九)人事处。

承担地税系统人事、机构编制工作;组织实施思想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拟订地税系统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地方税务局机关行政编制61名,机关用事业编制2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处级职数1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干部处处长、总会计师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0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9名。

五、其他事项

(一)直属机构。

1.稽查局,为省地方税务局直属正县级行政机构。负责拟订全省地方税务稽查工作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全省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办理重大税收案件的立案、调查并提出审理意见;指导第一稽查分局、第二稽查分局、第三稽查分局、第四稽查分局工作,管理第五稽查分局。行政编制20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五稽查分局,为稽查局派出的副县级行政机构。负责东川工业园区、生物科技产业园区、南川工业园区和甘河工业园区的稽查工作。行政编制20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4名。其中:局长(副县级)1名、副局长(正科级)2名。

2.直属税务分局(挂大企业税收管理局牌子),为省地方税务局直属正县级行政机构。承担对国道公路工程、省级跨地区重点工程及省政府确定的省级税收收入涉税事项的征收管理;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任务,负责对全省大企业地方税收管理工作。行政编制20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4名。
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二)派出机构。

1机构设置。

西宁市地方税务局、海东市地方税务局、海西州地方税务局、海南州地方税务局、海北州地方税务局、黄南州地方税务局、玉树州地方税务局和果洛州地方税务局,为省地方税务局派出的正县级行政机构。

第一稽查分局,为西宁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的副县级行政机构,负责本辖区的地税稽查工作;第二稽查分局,为海东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的副县级行政机构,负责本辖区和黄南州、果洛州的地税稽查工作;第三稽查分局,为海西州地方税务局直属的副县级行政机构,负责本辖区的地税稽查工作;第四稽查分局,为海南州地方税务局直属的副县级行政机构,负责本辖区和海北州、玉树州的地税稽查工作。
县级地方税务局为市、州地方税务局派出的正科级行政机构。
青海湖景区地方税务分局为省地方税务局派出的正县级机构,东川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分局、南川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分局、生物科技产业园区地方税务分局、甘河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分局为省地方税务局派出的副县级行政机构。

2人员编制。

派出机构行政编制1769名,机关用事业编制68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255名。其中:

行政编制:西宁市613名(含第一稽查局50名),海东市312名(含第二稽查局20名),海西州301名(含第三稽查局30名)、海南州113名(含第四稽查局20名)、海北州114名、黄南州95名、玉树州65名、果洛州60名;青海湖景区分局15名,东川工业园区21名、南川工业园区、生物科技产业园区和甘河工业园区分局各20名。

机关用事业编制:西宁市8名,海东市、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玉树州各10名,海西州、果洛州各5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西宁市65名,海东市和海西州(含格尔木市)各36名,海南州和海北州各26名,黄南州21名,玉树州13名、果洛州12名;青海湖景区、东川工业园区、南川工业园区、生物科技产业园区和甘河工业园区分局各4名。

3领导职数。

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地方税务局各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副县级)1名;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玉树州和果洛州地方税务局各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副县级)1名;青海湖景区地方税务分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兼纪检组长1名;东川工业园区、南川工业园区、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甘河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分局各设局长(副县级)1名、副局长兼纪检组长(副县级)1名;格尔木市地方税务局设局长(副县级)1名。

第一稽查分局、第二稽查分局、第三稽查分局、第四稽查分局各设局长(副县级)1名、副局长(正科级)2名。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省地方税务局系统机构编制核定表

机构名称 编制数 领导职数
行政 机关
事业
工勤 正厅 副厅 正处 副处
合 计

1890

88

276

1

3

23

66

一、局机关

61

20

9

1

3

12

20

局领导

4

 

 

1

3

   

1、办公室

6

2

9

 

 

2

2

2、政策法规处

6

2

 

 

 

1

2

3、计划财务处

6

2

 

 

 

1

2

4、督察内审处

6

2

 

 

 

1

2

5、征收管理与科技发展处

6

2

 

 

 

1

2

6、纳税服务处

6

2

 

 

 

1

3

7、税政管理处

6

2

 

 

 

1

2

8、规费征收管理处

6

2

 

 

 

1

2

9、人事处

6

2

 

 

 

1

2

机关党委

2

1

 

 

 

1

 

离退休干部处

1

1

 

 

 

1

1

二、直属机构

60

 

12

 

 

2

5

1、稽查局

20

 

4

 

 

1

2

稽查局第五稽查分局

20

 

4

 

 

 

1

2、直属税务分局(挂大企业税收管理局牌子)

20

 

4

 

 

1

2

三、派出机构

1769

68

255

 

 

9

41

1、西宁市地方税务局

613

8

65

 

 

1

5

2、海东市地方税务局

312

10

36

 

 

1

5

3、海西州地方税务局

301

5

36

 

 

1

6

4、海南州地方税务局

113

10

26

 

 

1

4

5、海北州地方税务局

114

10

26

 

 

1

3

6、黄南州地方税务局

95

10

21

 

 

1

3

7、玉树州地方税务局

65

10

13

 

 

1

3

8、果洛州地方税务局

60

5

12

 

 

1

3

9、青海湖景区地方税务分局

15

 

4

 

 

1

1

10、川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分局

21

 

4

 

 

 

2

11、南川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分局

20

 

4

 

 

 

2

12、生物科技产业园区地方税务分局

20

 

4

 

 

 

2

13、甘河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分局

20

 

4

 

 

 

2

说明:
1、办公室领导职数中总会计师正处级1名。
2、第一稽查分局,为西宁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的副县级机构;第二稽查分局,为海东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的副县级机构;第三稽查分局,为海西州地方税务局直属的副县级机构;第四稽查分局,为海南州地方税务局直属的副县级机构。
3、市、州地方税务局编制中均含所属县级地方税务局编制。
4、海西州领导职数中含格尔木市地方税务局局长(副县级)1名。

青海省信访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15号)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青发〔2014〕3号),设立青海省信访局,为省政府办公厅管理的副厅级机构。青海省信访局业务上接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指导。

一、职能转变

(一)加强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职责。
(二)加强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职责。
(三)加强健全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统筹督查督办信访事项工作机制;健全科学合理的信访工作考核评价体系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地方性信访工作法规规章草案;拟订信访工作规划和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引入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机制;指导、协调、督查全省信访工作。
(三)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征集人民建议,调研信访工作,综合分析信访形势,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建议。
(四)负责对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的信访评估,对可能引发的信访风险进行科学预测和综合研判,了解并提供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建议。
(五)负责建立用群众工作统揽信访工作机制和用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机制,推动信访问题一站式接待、一条龙办理、一揽子解 决。
(六)负责建立健全信访诉求表达机制;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完善民生热线、视频接访、绿色邮政、信访代理等多种信访诉求表达方式。
(七)负责健全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统筹督查督办信访事项工作机制;健全科学合理的信访工作考核评价体系。
(八)承担并指导全省信访信息化建设,负责全省信访信息系统和网上信访业务培训。负责信访工作的宣传和信息发布。
(九)承担省委、省政府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信访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会务、机要、档案、督查、安全工作;负责文电起草、业务指导、政务公开、工作调研、信访理论、信息发布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等工作;承办人事、党务、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对外联络工作;承办省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办信处。

建立健全信访诉求表达机制;指导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引入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机制;办理人民群众向省委、省政府领导反映问题的信件和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转来的信件;承担征集人民建议工作;综合分析群众来信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协调处理各地区、各部门办理群众来信中遇到的问题及重要事项,检查指导各地区、各部门的来信办理工作。

(三)来访接待处(对外称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人民来访接待室)。

接待人民群众到省委、省政府机关来访工作;协调处理群众到省委省政府机关集体来访及群体性突发事件,向有关地方和部门通报来访情况;协同有关地方和部门处理到省委、省政府机关非正常上访;承担省联席会议办公室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处置非正常上访工作;负责建立健全信访诉求表达机制。

(四)信访督查室。

督促检查信访工作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检查指导各级信访工作机构的工作;承担上级部门交办和领导批示的重要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交办和督查督办重要来信来访事项;协调指导全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承担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提出改进工作、追究责任、完善政策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检查和指导全省各级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工作;协调局督查专员的工作。

(五)网上信访处(挂“省长信箱”办公室牌子)。

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承担办理人民群众通过网上信访投诉的事项;协调处理市(州)网上信访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指导市(州)的网上信访工作;指导全省信访系统信息化建设;负责信访信息系统和网上信访业务培训。

四、人员编制

省信访局行政编制21名,机关用事业编制4名。其中:局长(正厅级)1名、副局长(副厅级)2名,正处级领导职数8名(含督查专员3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5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省信访局机构编制核定表

内 设 机 构 名 称
编 制 数
领 导 职 数
行政
机关事业
工勤
正厅
副厅
正处
副处
合 计
21
4
5
1
2
8
2
局领导
3
1
2
1.办公室
7
5
4
1
2.办信处
2
1
3.来访接待处
(对外称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来访接待室)
5
1
1
4.信访督查室
4
1
5.网上信访处
(挂“省长信箱”办公室牌子)
4
1

说明:办公室领导职数中含督察专员正处级3名。

青海省粮食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15号)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青发〔2014〕3号),设立青海省粮食局,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副厅级机构。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职责。
2.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加强对全省粮食(含食用油)流通发展战略性问题的研究,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健全粮食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加强对粮食购销和省储备粮管理的指导协调,提高省粮食供应的保障能力。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粮食流通和粮食储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提出粮食总量平衡和粮食流通行业的中长期规划、计划和收储、动用省储备粮的建议;组织协调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的落实和粮食产销合作;负责粮食流通的宏观调控,参与风险基金的管理;协调省内各地区的粮食余缺调剂,组织粮食进出口业务。

(二)承担粮油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负责粮食调控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粮食最低收购价原则的建议;指导和监督市(州)县级储备粮管理工作,协调中央储备粮的代储工作。

(三)拟订粮食流通、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粮食流通行业统计管理工作;承担全社会粮食总量平衡的统计。

(四)拟订粮食流通业发展规划、政策;负责省级储备粮、军供粮等政策性资金的管理和拨付;负责军供粮的相关工作。

(五)承担省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省级储备粮的规模、总体布局和收购、销售总量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审批省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省级粮食储备库的规划建设;指导和协调市(州)级粮食仓储设施建设,指导市(州)级储备粮、周转粮和农村粮食储备的安全储存与粮油检测工作;负责管理省级粮食储备库。

(六)负责军队、灾区、库区移民的粮食供应、以粮代赈、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粮食供应。指导并推动全行业新技术的推广。

(七)承担省政府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粮食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宣传、信息、督查、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财务处。

参与拟订有关粮食流通领域财政、金融等政策和粮食财政、财务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部门预算及有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审核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含军粮供应企业)、所属单位的财务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军粮供应单位资质审核。

(三)储备管理处。

提出储备粮的规模、结构、布局建议,提出省级储备粮购、销、调、存计划并监督检查;承担省级储备粮安全管理,指导市(州)级储备粮、企业周转粮和农村储粮的安全储存;负责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资格审定;协调中央储备粮的代储工作;协调军队、灾区、库区移民、贫困缺粮地区和以粮代赈、国家及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粮食调运。

(四)行业指导处。

负责粮食流通行业的业务指导和粮食政策法规研究;指导粮食行业安全生产;指导粮食市场、物流、工业发展规划的实施;指导粮食行业的科技进步、技术创新和新技术推广;构建省际间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

(五)调控处。

提出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的中长期规划、粮食进出口计划;研究分析省内外的粮油形势和动态及年度间粮食余缺调剂情况,提出粮食宏观调控的政策建议;拟订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承担粮食安全监测预警和粮油信息的收集、发布工作;组织并指导粮食行业社会统计工作;组织协调粮食应急相关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

拟订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粮食流通和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储备粮计划、数量、质量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粮食流通市场粮食质量安全;组织各级粮食行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及执法考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粮食局机关行政编制28名。其中:局长(副厅级)1名、副局长(正处级)2名,正处级领导职数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5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5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省粮食局机构编制核定表

内 设 机 构 名 称
编 制 数
领 导 职 数
行政
工勤
副厅
正处
副处
合 计
28
5
1
9
5
局领导
3
1
2
1.办公室
7
5
1
2
2.财务处
4
1
1
3.储备管理处
3
1
1
4.行业指导处
3
1
5.调控处
3
1
1
6.监督检查处
3
1
机关党委
2
1

青海省监狱管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15号)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青发〔2014〕3号),设立青海省监狱管理局,为省司法厅管理的副厅级机构。

一、职能转变

加强罪犯教育改造、监狱狱内侦查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监狱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监狱工作发展规划,提出监狱布局规划建议,制定监狱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监狱管理工作,依法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实施刑罚执行和教育改造。

(三)承担对罪犯的收押、分配、调配、减刑申报、保外就医、释放等执法工作,负责监狱狱内案件侦破,检查监督监狱内安全防范、防暴及应对突发事件,配合公安机关追捕逃犯,提出对在押犯减刑、假释及狱内再犯罪案件的起诉意见。

(四)承担监狱罪犯劳动安全、劳动保护、工残鉴定及补偿的管理工作,负责监狱罪犯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

(五)监督管理监狱系统的狱政管理、刑罚执行、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狱内案件侦查、生活卫生、罪犯劳动安全、信息化建设和应急处突工作。

(六)负责监狱系统的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按规定权限管理监狱系统人事和警务工作,负责监狱人民警察警务督察工作,指导监狱系统对外宣传工作。

(七)承担监狱系统枪支、弹药、警用车辆、被服、技防设施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监狱系统财务预决算、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九)承办省政府及省司法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监狱管理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政策法规处牌子)。

拟订监狱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和后勤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监狱系统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消防安全工作。拟订监狱工作有关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承担监狱系统依法行政、政务公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导监狱系统贯彻执行有关监狱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二)狱政管理处。

拟订狱政管理工作规划,监督检查监狱管理法规和制度的执行;承担罪犯的收押、调配、调遣、羁押、释放、档卡管理及统计工作;承担罪犯的计分考核、行政奖惩工作;承担审查、接待、办理和管理社会各类人员到监狱的活动;承担监狱安全防范工作,处置狱内突发事件;配合公安机关追捕逃犯;负责监狱引进罪犯劳动项目的审核;协助和处理罪犯及其家属的控告、申诉、检举及涉及狱政管理工作的来信来访事件的调查处理。

(三)刑罚执行处(挂教育改造处牌子)。

依法对罪犯实施刑罚执行和组织狱务公开工作;承担审核呈报死缓、无期罪犯的减刑材料和无期徒刑罪犯的假释材料;承担审核、批准办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工作;承担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三课”教育和入监、出监教育规划计划;督促管理监狱罪犯个别教育和教育转化工作;指导监督监狱开展罪犯心理咨询和社会帮教工作,推进教育改造工作的社会化。

(四)生活卫生处。

制定罪犯生活卫生管理计划和制度;监督管理罪犯监舍、被装、生活费用等物资供应标准的执行情况和大宗物资采购等生活卫生工作;承担监狱医疗机构管理和规范医疗的业务指导及医务人员业务培训工作;督导、检查罪犯疾病预防控制和重大传染性疾病(艾滋病、结核病、病毒性肝炎等)的筛查、防治工作;组织指导监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五)罪犯劳动安全处

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监狱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计划和责任目标;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管理专项活动和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负责督促监狱对罪犯进行生产劳动、罪犯劳动技术、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负责协调罪犯劳动项目、报酬、劳动保护和生产安全;督促检查罪犯一般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参与罪犯因工致伤、致残或死亡的鉴定和补偿及罪犯刑满出狱后对工伤、伤残处理申诉工作。

(六)信息装备处。

拟订监狱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和警用装备计划;制定信息化管理制度和信息化标准规范,指导和监督监狱系统信息化建设实施工作;负责系统通讯设备、网络信息、警戒设施、警用车辆、大型办公设备、电化教育设备器材的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监狱系统枪支、弹药、防爆器材、警戒具的调配及管理;承担民警警用装备、制服的配发;负责监狱系统业务管理软件系统的部署和技术支持工作;负责门户网站日常管理、维护和安全运行;负责监狱影视拍摄和宣传工作。

(七)计划财务处。

承担监狱系统财务预决算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狱经费及资金的落实、核拨、预算工作;负责系统会计电算化培训工作;指导监督系统财会人员的业务工作;负责制定监狱和监狱企业中长期投资规划和基本建设年度计划;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招标和备案工作;负责制定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和监督检查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八)政治部(挂警务部牌子)。

承担监狱系统队伍建设工作;承办监狱系统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指导、监督民警教育工作;管理离退休干部处。
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负责监狱系统纪检、监察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监狱管理局机关监狱行政编制为131名(含工勤人员编制)。其中:局长(副厅级)1名、政治委员(副厅级)1名、副局长4名(其中1名兼任监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为副厅级;1名兼任局中心医院院长、书记,为副厅级;其余2名为正处级),纪委书记(正处级)1名,政治部主任(正处级)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干部处处长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5名。

五、其他事项

(一)直属机构9个,列监狱专项编制3114名。

1.西宁监狱,为正县级机构,列监狱专项编制668名。其中:监狱长1名、政治委员1名、副监狱长5名,纪委书记、政治处主任、监控指挥中心主任(副县级)各1名。

2.女子监狱,为正县级机构,列监狱专项编制441名。其中:监狱长1名、政治委员1名、副监狱长4名,纪委书记、政治处主任、监控指挥中心主任(副县级)各1名。

3.东川监狱,为正县级机构,列监狱专项编制452名。其中:监狱长1名、政治委员1名、副监狱长4名,纪委书记、政治处主任、监控指挥中心主任(副县级)各1名。

4.西川监狱,为正县级机构,列监狱专项编制450名。其中:监狱长1名、政治委员1名、副监狱长4名,纪委书记、政治处主任、监控指挥中心主任(副县级)各1名。

5.柴达木监狱,为正县级机构,列监狱专项编制383名。其中:监狱长1名、政治委员1名、副监狱长4名,纪委书记、政治处主任、监控指挥中心主任(副县级)各1名。

6.门源监狱,为正县级机构,列监狱专项编制372名。其中:监狱长1名、政治委员1名、副监狱长4名,纪委书记、政治处主任、监控指挥中心主任(副县级)各1名。

7.建新监狱(挂未成年犯管教所牌子),为正县级机构,列监狱专项编制228名。其中:监狱长1名、政治委员1名、副监狱长3名,纪委书记、政治处主任、监控指挥中心主任(副县级)各1名,未成年犯管教所副所长(副县级)2名。

8.康宁监狱,为正县级机构,列监狱专项编制100名。其中:监狱长1名、政治委员1名、副监狱长2名,纪委书记、政治处主任、监控指挥中心主任(副县级)各1名。

9.青海省监狱民警教育训练基地(挂青海监狱历史博物馆牌子),为副县级机构,列监狱专项编制20名。其中,主任、政治委员、馆长(副县级)各1名。

(二)管理青海监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青海监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内设机构、子公司的设置、人员编制按有关文件执行。

(三)监狱指挥中心为副处级机构,由信息装备处管理。

(四)监狱系统工会委员会,列监狱专项编制6名。其中,主席(正处级)1名、副主席(副处级)1名。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省监狱管理局机构编制核定表

机构名称

监狱
专项
编制数

领导职数

副厅

正处

副处

合 计

3251

4

30

85

一、局机关

131

4

13

25

局领导

6

4

2

 

1、办公室(挂政策法规处牌子)

44

 

1

3

2、狱政管理处

8

 

1

2

3、刑罚执行处(挂教育改造处牌子)

8

 

1

2

4、生活卫生处

8

 

1

2

5、罪犯劳动安全处

8

 

1

2

6、信息装备处

8

 

1

3

7、计划财务处

8

 

1

3

8、政治部(挂警务部牌子)

10

 

1

3

纪委(监察处、审计处)

8

 

1

3

机关党委

7

 

1

 

离退休干部处

8

 

1

2

二、直属机构

3114

 

16

59

1、西宁监狱

668

 

2

8

2、女子监狱

441

 

2

7

3、东川监狱

452

 

2

7

4、西川监狱

450

 

2

7

5、柴达木监狱

383

 

2

7

6、门源监狱

372

 

2

7

7、建新监狱(挂未成年犯管教所牌子)

228

 

2

8

8、康宁监狱

100

 

2

5

9、青海省监狱民警教育训练基地(挂青海监狱历史博物馆牌子)

20

 

 

3

三、系统工会

6

 

1

1

说明:
1、办公室编制中含青海监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25名编制。
2、信息装备处副处级领导职数中含监狱指挥中心主任1名。

青海省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对青海湖景区“统一保护、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利用”的部署,根据《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青发〔2014〕3号)、《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青海湖景区管理体制机制的意见》(青办发〔2012〕27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青海湖景区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青海湖景区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4〕85号),设立青海省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为省政府派出的正厅级行政机构,并为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一、职能转变

(一)整合的职责。

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派驻青海湖景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成建制划入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组建青海湖景区市场监管局。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景区工商行政、价格、质监、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监管等职责。
2.加强青海湖景区内海事、水运行政执法职责。
3.加强二郎剑、鸟岛、沙岛景区生态保护、规划建设实施、旅游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协调地方政府和服务群众等职责,实施网格化管理和精细化服务。

二、主要职责

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为省政府对青海湖景区实施“四个统一”的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界定的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范围实施行政管理,承担管理景区建设规划、生态保护和促进旅游发展的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青海湖景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负责监督执行,具体负责国务院批准的青海湖景区总体规划实施工作。
(二)负责拟订青海湖景区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在景区总体规划范围内,统一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建设和运营。负责景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工农牧业及民用设施规划建设的审 批。
(四)负责对景区的旅游业实施统一管理。编制景区旅游业发展规划,引导旅游产业发展,负责旅游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负责旅游市场开发 与监管。
(五)拟订青海湖景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景区环境影响、社会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核工作,承担管辖范围内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六)承担青海湖水上航运发展、通航水域水上安全、水上运输监管职责,负责辖区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七)承担青海湖景区旅游宣传和招商引资工作。
(八)承担景区工商行政、价格、质监、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监管和综合执法等职责。
(九)管理局系统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单位,协助管理省直部门在景区的派驻机构。
(十)承办省政府和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设内设机构5个、直属机构3个、派出机构3个:

(一)内设机构

办公室(挂景区协作办公室牌子)。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保密、信访、督查督办、新闻发布、政务公开、应急管理、信息网络、后勤事务等工作。承担与地方政府和有关单位相关事务的沟通、协调工作。

规划建设处。

拟订青海湖景区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提出景区发展有关政策建议;负责景区经济运行分析;承担景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编制和项目申报工作;负责景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工农牧业及民用设施规划的审批工作;承担景区建设项目招商引资的具体工作。

旅游管理处。

拟订景区旅游市场开发规划;负责景区内旅游经营项目审批工作;负责景区乡村旅游网点布局和规范管理;组织景区旅游整体形象对外宣传和旅游市场宣传营销活动;策划、承办景区内开展的各类旅游项目和活动;组织指导旅游产品的开发;监督管理导游队伍和旅游服务质量;负责旅游安全,协调处理重大旅游投诉,指导旅游应急救援工作。

财务统计处。

拟订财务管理办法和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局本级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工作;编报局本级和局属预算单位预决算及各类财务报表;负责局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组织开展统计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局属单位财务收支、
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等相关经济活动。

人事处。

承办机关和所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教育培训、离退休干部管理等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和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二)直属机构

青海青海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承担景区内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景区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依法组织、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栖息地恢复、疫源疫病监测;负责管辖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指导和协调解决景区内重大环境问题,依法查处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管辖范围内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核报批工作。内设办公室、自然保护科、信息宣传科,直属鸟岛森林公安派出所,均为正科级机构;在青海湖南、北岸分别设立保护站。

青海湖海事局(挂青海湖水运管理局牌子)。

组织实施国家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范、标准;拟订辖区内有关海事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负责青海湖通航水域水上安全,防止水上船舶污染;负责辖区内船上工作人员安全生产和适任资格培训工作;组织、协调区域内的搜救行动,处理海上搜救日常业务;依法调查处理辖区内水上交通事故;负责水上运输监管工作,监督检查辖区码头、航道、泊位安全,应急处理辖区水域内有碍通航秩序、影响通航环境的异常情况。

青海湖市场监管局。

承担景区工商行政、价格、质监、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负责局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和监督景区一线综合执法。

(三)派出机构
1.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二郎剑分局。
2.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鸟岛分局。
3.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沙岛分局。
承担所辖景区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建设实施、旅游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协调地方政府和服务群众工作。分局分别内设办公室、业务科为正科级机构,另设直属综合执法大队(事业单位)。

四、人员编制

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行政编制124名(其中机关41名、直属机构31名、派出机构52名),森林公安专项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景区协作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0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9名(其中机关7名、直属机构6名、派出机构6名)。
全额预算事业编制12名(其中二郎剑分局综合执法大队6名、鸟岛分局综合执法大队、沙岛分局综合执法大队各3名)。

五、其他事项

(一)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挂青海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局、青海湖省级地质公园管理局牌子。
(二)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1名副局长兼任景区协作办公室主任,海南州共和县、海北州海晏县、刚察县的常务副县长和青海湖景区公安分局局长兼任景区协作办公室副主任。
(三)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协助省公安厅、省地税局、省国土资源厅管理在景区派驻的青海湖景区公安分局、青海湖景区地税分局和青海湖景区国土资源分局。
(四)二郎剑、鸟岛、沙岛分局直属的综合执法大队(事业单位)大队长由各分局1名副局长兼任。
(五)除二郎剑、鸟岛、沙岛分局直属的综合执法大队外,其他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制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
机构编制核定表

内设机构名称 编制数 领导职数
行政 森林 公安 全额事业 工勤 正厅 副厅 正处 副处

合 计

124

2

12

19

1

3

13

20

一、局机关

41

 

 

7

1

3

7

7

局领导

4

 

 

 

1

3

 

 

1、办公室(挂景区协作办公室牌子)

11

 

 

7

 

 

2

3

2、规划建设处

6

 

 

 

 

 

1

1

3、旅游管理处

6

 

 

 

 

 

1

1

4、人事处

5

 

 

 

 

 

1

1

5、财务统计处

6

 

 

 

 

 

1

1

机关党委

3

 

 

 

 

 

1

 

二、直属机构

31

2

 

6

 

 

3

7

1、青海青海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16

2

 

2

 

 

1

2

2、青海湖海事局(挂青海湖水运管理局牌子)

9

 

 

2

 

 

1

3

3、青海湖景区市场监管局

6

 

 

2

 

 

1

2

三、派出机构

52

 

12

6

 

 

3

6

1、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二郎剑分局

19

 

6

2

 

 

1

2

2、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鸟岛分局

17

 

3

2

 

 

1

2

3、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沙岛分局

16

 

3

2

 

 

1

2

说明:
1、二郎剑、鸟岛、沙岛分局分别内设办公室、业务科,直属综合执法大队。核定科级职数18名(12正6副),其中:各办公室主任(正科级)1名、副主任(副科级)1名,业务科科长1名、副科长1名,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正科级)2名。
2、青海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内设办公室、自然保护科、信息宣传科,直属鸟岛森林公安派出所。核定科级职数7名(4正3副),其中:办公室主任(正科级)1名、副主任(副科级)1名,自然保护科、信息宣传科各核定科长1名、副科长1名,鸟岛森林公安派出所所长(正科级)1名。

主办:青海省人民政府

承办:青海省人民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青海省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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