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5000185/2014-00455发文字号 :青政办[2014]137号
发布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公文时效 :有效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成文日期 :2014-08-19
青政办[2014]13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青政〔2014〕33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全省养老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及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建立青海省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研究分析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形势,拟定完善养老服务工作的重大制度和政策,向省政府提出相关建议;统筹推进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医养相结合的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统筹利用各种资源,促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康复、文化教育、体育健身、休闲旅游、金融服务等相关领域互动发展;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宗委、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文明办、省编办、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省政府法制办、省体育局、省旅游局、省扶贫局、省金融办、省国税局、省通信管理局、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省工商联、省老龄办、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保监局、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等40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省民政厅为牵头单位。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的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例会,由总召集人或总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在联席会议召开前,联席会议办公室做好会议前期准备工作,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重大问题需经联席会议讨论后,由联席会议牵头部门报省政府决定。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青政〔2014〕33号)中各部门的重点任务分工,主动研究养老服务工作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部门提出意见建议,认真落实联系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养老服务工作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
附件:1青海省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2青海省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1
青海省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匡 湧 副省长
召 集 人:巨 伟 省政府副秘书长
罗松达哇 省民政厅厅长
成 员:郗海明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朱建忠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副巡视员
陈 鹏 省教育厅副厅长
张超远 省科技厅副巡视员
张宗寿 省民宗委副主任
王长明 省民政厅副厅长
蔡长春 省司法厅政治部主任
王新平 省财政厅副厅长
宋令文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韩生福 省国土资源厅总工程师
岳 宏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田惠源 省农牧厅副厅长
赫万成 省林业厅副厅长
李志刚 省商务厅副厅长
周 斌 省文化新闻出版厅副厅长
王晓勤 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祝 贺 省文明办专职副主任
吴陇营 省编办副巡视员
陈德顺 省地税局总经济师
康 玲 省统计局总统计师
祁赤民 省工商局副局长
孔丽英 省质监局副局长
范士伟 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李卫平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孙青海 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杨 培 省体育局副局长
常红安 省旅游局副局长
若 见 省扶贫开发局副局长
乔方亮 省金融办主任助理
张 敏 省国税局副局长
贾连青 省通信管理局副局长
韩海宏 团省委副书记
马玉英 省妇联副主席
曹 晓 省残联副理事长
贡伟宏 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副行长
祁建华 青海保监局副巡视员
唐加水 青海银监局副局长
李蔚春 青海证监局副局长
冶青云 省工商联秘书长
冶成明 省老龄办副主任
附件2
青海省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省发展改革委:将养老服务业列为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推进各类养老服务产业协调发展。按照国家产业发展政策要求,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产业。探索建立养老服务业定价机制。在生态移民、牧民定居点建设等项目中,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等公共设施建设。加强对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检查。推进养老服务综合改革试点。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通过招商引资,积极引导投资者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支持开发、生产安全有效的老年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积极推进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
省教育厅: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教育体系建设,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院校加强对已开设老年护理、老年服务与管理、预防医学、社会工作等相关专业和课程的投入力度,培养心理咨询、康复护理、临床医学、护理学和社会工作等专业人才,推进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提高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教育教学质量,积极引导学生从事养老服务业。
省科技厅:加强养老服务的科学研究,针对养老服务开展疾病预防、康复护理方面的研究与技术推广以及开展养老信息化科技服务。
省民宗委:支持、鼓励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并教育引导信教群众积极参与养老服务。
省民政厅:健全养老服务政策体系,完善城乡特困老年人政府供养制度,制定完善民办养老机构的优惠扶持政策;加快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网络,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准入、退出、监管机制,建立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制度。
省司法厅: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纳入普法规划,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养老服务业法律服务和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健全养老服务司法保障制度,维护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省财政厅:将发展养老服务业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不断加大养老服务业投入,并重点向农村牧区倾斜。省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养老服务的比例不得低于50%,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对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相关规定给予补贴。配合相关部门不断完善高龄老人补贴制度和城乡特困老年人政府供养制度。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养老服务人才发展规划并纳入全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机制,加强养老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养老服务从业政策。支持养老机构内设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疗定点范围。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加快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
省国土资源厅:落实国土资源部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土地政策。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严格执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强化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审查和建设监管,开展养老服务规划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建立完善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协作机制,做好相关宣传工作。加快推进社区无障碍环境建设,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
省农牧厅:探索将农村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农村老年人养老的有效途径。
省林业厅:在推进林业改革和林业重点工程中的民生项目时,将养老绿色服务等公共设施建设作为配套内容同步组织实施。探索尝试将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后村集体统一管理的部分林地所产生的林业收益,根据全体村民意见按一定比例提取后用于本行政村老年人养老的有效途径。
省商务厅:协助做好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养老服务消费环境。积极引进流通服务企业参与养老服务。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推进为老服务电子商务,为老年人购物提供方便。
省文化新闻出版厅:支持相关行业建设老年文化传播网络,拓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娱乐等专业化服务。支持出版老年适读报刊、音像制品,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省卫生计生委:建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的协作机制,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支持社会资本举办护理院、康复医院和提供临终关怀的医养融合式服务机构。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推动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支持养老机构内设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并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定点范围。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病防治和康复护理。鼓励医疗机构转型为老年护理机构或增设老年护理设施。加强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设施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功能衔接。
省文明办:倡导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中小学生和在校大学生、大学毕业生参加养老服务志愿活动。大力宣传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方针政策。支持社会服务窗口行业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宣传在弘扬传统养老美德和养老服务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
省编办: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稳妥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县、乡人民政府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应当根据我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对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的养老服务企业、组织和机构,贯彻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完善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业的税收政策措施。
省统计局:配合、协助养老服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发展评价与监测指标体系,完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发布养老服务业发展报告。
省工商局: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依法予以工商登记,加强监督管理。
省质监局:健全市场规范和行业标准,确保养老服务和产品质量,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养老服务消费环境。
省安全监管局:督促负有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加强养老服务业安全运营监管,及时查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支持企业开发、生产、经营安全有效的老年康复辅具、食品药品等用品用具,加强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监管。
省政府法制办:配合相关部门修订完善《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加强对养老服务相关政策法规制定工作的监督指导。
省体育局:加强社区体育设施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功能衔接,支持社区开展老年体育娱乐活动。支持相关行业拓展适合老年人的体育健身等专业化服务。
省旅游局:督促落实老年人旅游服务优惠政策,引导相关行业拓展适合老年人的休闲旅游专业化服务。
省扶贫开发局:在异地扶贫搬迁等重点扶贫项目中,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公共设施建设。
省金融办: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储蓄、保险、投资、以房养老、财物助老等金融产品。加快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建立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和管理体系,对信用等级高的养老服务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省通信管理局: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加快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支持各电信运营企业积极参与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建设,并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资费。
团省委: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老传统美德,组织大学生志愿者、青少年志愿者赴养老机构开展志愿服务和结对帮扶等活动,营造尊老爱老良好氛围。
省妇联:依托服务妇女、服务家庭的职能优势,开展养老护理员技能培训工作,引导、鼓励家政服务企业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家政料理、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医疗保健的公共服务产品。
省残联:积极参与老年残疾人(已办第二代残疾人证)的康复辅具配置、康复服务和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积极推进社区无障碍环境建设。
省工商联:鼓励民营企业以独资、承包、合资、合作、联营等方式,建设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之家、老年公寓、老年养护院等养老服务设施,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网点连锁发展、扩大布点。组织民营企业面向养老机构开展公益慈善活动。
省老龄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健全基层老年协会组织,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加强对养老服务业的监督检查。
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信贷投入。鼓励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积极开发适合老年人群的金融产品。
青海保监局:引导保险机构积极参与养老服务,开发养老保险产品,开展养老机构责任保险业务,为老年人提供健康、养老和意外伤害等保险保障,探索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实现途径。加强市场行为监管,规范保险机构经营行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青海银监局: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发的老年人储蓄、投资等金融产品运营进行监督检查和规范。
青海证监局:引导和规范证券公司开发适合老年人的金融产品,并利用各种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老年人的投资教育和保护。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19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