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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5000185/2014-00453发文字号 :青政办[2014]135号

发布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公文时效 :有效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成文日期 :2014-08-13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油气输送 管道管网保护和安全运行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4]13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油气输送管道管网保护和安全运行的工作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13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油气输送管道管网保护和
安全运行的工作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大连“6·30”中石油原油管道泄漏燃烧事故现场会精神,深刻吸取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事故教训,按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切实做好全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城市燃气管网(以下简称“油气输送管道管网”)保护和安全运行工作,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做好油气输送管道管网保护和安全运行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自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发生以来,按照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全省集中开展了油气输送管道管网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基本摸清了全省油气输送管道管网情况,强化了安全保护监管措施要求,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目前,全省现有输油气管道38条(总后青藏兵站部管理的格拉输油管道未列其中),总长4426公里。其中长输管道10条(输油管道2条,分别为中石油青海油田分公司已停用的花格输油管道和新花格输油管道,长度874.5公里;输气管道8条,分别为中石油青海油田分公司的涩格输气管道、涩格输气管道复线、仙敦输气管道、仙翼输气管道、南花输气管道和中石油西部管道公司的涩宁兰一线、二线及西宁支线和兰炭支线,长度2871.5公里),长度3746公里;燃气公司输气管道和企业生产输气管道28条,长680公里。通过专项整治发现,我省境内的油气输送管道管网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全省共排查出油气管道各类安全隐患35条,经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不懈努力,现已整改28条,整改率80%,西宁市、海西州均已整改完毕,但海东市部分隐患仍未整改落实,隐患整改进展不平衡。二是部分涉油涉气企业未完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存在超时限试运行的情况。三是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安全生产台账不健全。四是隐患排查工作不深不细,整改力度不大,占压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五是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全面,缺乏针对性。六是自《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及部门联动和联合行政执法机制尚不健全,各级政府及
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尚未得到有效落实,存在责任体系不健全、部门职责不清、监管协调不力等诸多问题。

为此,各地区、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深刻吸取“11·22”事故教训,进一步增强做好油气输送管道管网保护和安全运行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理顺关系,协调各方,明确职责,落实“两个主体”责任,着力解决油气输送管道管网安全运行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全省油气输送管道管网安全运行。

二、强化责任,切实加强油气输送管道管网保护和安全运行

各级政府、部门、油气输送管道管网企业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认真贯彻落实《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结合各自职能职责,依法依规加强管理,确保油气输送管道管网规划、建设的协调规范和运行安全有序。

(一)全面落实地方政府油气输送管道管网安全管理责任。

各级政府要逐级建立油气输送管道管网安全保护工作责任制,明确油气输送管道管网安全保护主管部门,明晰各有关部门职责;做好本地区新、改、扩建工程的规划工作,并协调处理管道占压与安全距离不够的矛盾,以及油气输送管道管网与铁路、公路、市政管网穿越交叉重叠等问题;建立联合检查、联席会议、联防联管等工作机制,定期通报相关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宣传小册、张贴画等方式,加大油气输送管道管网保护的宣传力度,增强社会舆论氛围,提高群众保护油气输送管道管网安全的自觉性。

(二)强化各相关部门油气输送管道管网安全管理责任。

1能源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的规定要求,牵头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保护工作,认真履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保护工作职责,及时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油气输送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2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加强城镇燃气管道(由城市门站输出的所有燃气管道,包括城镇燃气公司投资建设的跨区域燃气输送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严把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审查,建立健全城镇燃气和市政管网的档案资料,依据相关规定严肃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各类违法行为,牵头组织开展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专项检查,监督指导协调城镇燃气管道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

3规划部门要统筹地下各类设施、管道布局,原则上不允许在中心城区规划新建生产经营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其他地区新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不得在穿越其他管道等地下设施时形成密闭空间,且距离应满足标准规范要求。规划建设新的建筑、设施和管道时,加强对已有地下管道的保护和避让,充分考虑油气输送管道管网的安全距离,从源头上把好审核关。新、改、扩建油气输送管道管网的规划布局,要充分考虑对环境保护敏感目标的保护和避让。

4公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严厉打击打孔盗油(气)、开井盗油、盗窃、破坏、哄抢及其他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维护管道运行安全。

5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对油气输送管道管网的安全运行加强综合监管,督促督查油气输送管道企业的安全管理,督促管道企业和相关部门协调整治安全隐患,对新、改、扩建输送管道的安全设施“三同时”进行审查,并督促管道企业抓好落实。

6交通运输部门在道路规划建设中,充分考虑油气输送管道管网走向距离,与管道企业共同制定和实施管道与公路交叉相遇地段保护方案;督导公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油气输送做好安全论证,确保公路施工和运营期间管道的安全。

7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各生产企业工业管道的监管,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对油气输送管道管网的日常监管。重点加强对管道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安全质量的监督检验和管道定期检验,对各集输站场压力容器、计量仪表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8水利(水务)部门负责联合相关单位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管道穿叉跨越地段采砂、取土等危及管道设施安全行为的安全监管;协调处理水利基础设施、城镇供水管网系统和密闭有限空间与管道的安全保护措施以及管道保护范围内施工、违法占压等问题。

9市政、电信、电力部门负责城区地面市政公用设施、地下雨污管网、通信电缆、电力等设施自身的安全防范工作,保障与油气输送管道管网安全保护距离,建立与油气输送管道管网设施巡护的联防工作机制。

10农业、林业、畜牧部门在规划或实施农业、林业、畜牧业工程时,要确保管道的安全距离。

11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在建设用地审批、矿业权审批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时要充分考虑油气输送管道管网的保护。

12工程建设单位应承担防止施工破坏地下管道的主要责任,负责与项目地点及周边地下管道权属单位的联络对接,详实了解地下管道信息,确保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地下管道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和管道企业进行地下管道情况交底,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标明各类地下管道的类型、埋深、位置、尺寸。施工作业区域与油气管道距离不足且管道损坏后果严重的,严禁使用水平定向钻施工。

13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地下管道保护技术防范措施的要求,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及地下管道权属单位审定。加强施工过程安全管理,做好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确保地下管道各项保护措施落到实处。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下管道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与建设、设计、监理和地下管道权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地下管道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测量,及时将测量结果报送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并对测量数据和测量图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14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道防护措施或专项方案,加强旁站监理,发现存在隐患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责令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三)强化各油气输送管道管网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各油气输送管道管网企业要建立健全管道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真正做到管理职责明确,人员配备合理,责任落实到位;严格执行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运行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压力管道安装告知、使用登记、安装监督检验、定期检验、事故抢修等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油气输送管道管网标志和警示标识设置,健全有关数据文件和管道竣工测量图;建立和落实巡线制度,落实专业人员加强日常巡护;开展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管道,要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严格履行新、改、扩建管道“三同时”制度,确保管道安全保护设施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强化措施,齐抓共管,加快专项整治,构建油气输送管道管网安全运行长效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党政一把手亲力亲为、亲自动手抓”和“三个必须”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党委和政府对油气输送管道管网隐患整改工作的领导,督导有关部门和企业尽快进行对接,制定方案,加大投入,按照隐患整改“五到位”的要求,加快整改进程。力争利用3年内完成全部隐患整改工作。省安委会办公室将对一些整改难度大的隐患实行挂牌督办,一盯到底。各市(州)安委会对隐患整改涉及多个部门要挂牌督办,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要追究责任。

(二)强化源头管控。要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强化底线思维,落实安全发展战略,在规划发展时真正把油气输送管道管网安全摆在重要突出位置,更加重视油气输送管道管网安全生产工作,充分考虑辖区内各类管道,尤其是天然气管道的走向及分布情况,从规划入手,提早介入,充分考虑涉油涉气管道的安全距离,以保障油气管道安全为前提,科学合理的布局建设项目,从源头上提高辖区内管道安全保障系数。同时,积极组织开展管道沿线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对影响管道安全的第三方施工及时了解情况,把握动态,以更加务实的态度和扎实有效的措施,严厉制止和打击影响管道安全的各类非法违法施工行为。严禁未经批准和在情况不明时,盲目进行城镇地下施工。

(三)建立油气输送管道管网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油气输送管道管网保护和安全运行的组织领导,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组织省能源主管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9个部门参加,建立全省油气输送管道管网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油气管道安全运行情况及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指导协调、督查督办跨地区、跨行业、跨企业涉及油气输送管道管网安全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油气输送管道管网联防制度。一是落实县、乡(镇)两级政府的综合监管责任,建立地方政府协同监管机制。各级政府要通过联席会议、协调领导小组等方式,加大联合执法检查,进一步健全完善密切配合、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效率。二是政企联动机制。各油气输送管道管网企业要积极主动与地方政府沟通,及时提供报告有关情况,强化与政府的应急联动配合,不断提高在第一时间应急处置的科学性、合理性;各相关部门要通过建立定点联系、部门对接等制度,强化与企业沟通交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油气输送管道管网保护和安全运行工作。三是社会公众信息沟通机制。要重视油气输送管道管网规划选址阶段、运行期间、事故事件应急处置等重点环节阶段与周边单位和社会公众的信息沟通工作,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不断提高重大事项决策和事故事件应急处置的透明度,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五)加速治理消除隐患。各油气输送管道管网企业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按照违章占压、安全距离不够、管道自身隐患、第三方破坏(含自然灾害)等不同隐患类型进行分类并登记造册,逐一进行整改。立即整改的隐患和问题不得拖延,及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措施和应急预案,限期整改完成。不能及时整改的要采取有效的防护、隔离措施,需要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协调解决的隐患和问题,要如实汇报,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的支持,尽快消除隐患和解决问题。

各级能源主管(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安全生产监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加大隐患整改治理力度,对所有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建立整改档案,实行闭环管理,全面整改。隐患的整改方案、整改进度、进展时限,特殊情况下的防护措施,整改销号都要全部记载入档。

(六)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要注重实效,进一步加强油气输送管道管网保护和安全运行宣传工作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媒体,大力宣传油气管道管网安全知识和政策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典型事故案件调查结果,充分发挥典型事故案件的警醒震慑作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自觉维护油气管道的安全意识,积极营造多方合力、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做好油气输送管道管网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氛围。

(七)切实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照“上下贯通、部门联动、地企衔接、协调有力”的原则,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演练,对于跨区域、跨部门联动,必须保证联动措施具体,且能保证联动的及时性、迅速性、可行性、有效性,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高效、有序、安全的予以处置。各油气输送管道管网企业要制定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设备物资,并加强演练,切实掌握油气管道附近单位、工厂和居民情况,加强沟通,建立有效的告知和疏散措施,及时准确地启动应急预案,快速疏散人员,密切监测周边环境,防范次生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主办:青海省人民政府

承办:青海省人民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青海省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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