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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5000185/2011-00489发文字号 :青政办〔2011〕116号

发布机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时效 :废止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成文日期 :2011-05-20

【废止(失效)】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构人事
及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障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
改革试点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

青政办〔2011〕116号

注:本文件已于2024年12月4日废止。废止依据、理由和时间,请查阅《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青政[2024]5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编办制定的《青海省改革试点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及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青海省改革试点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人事及分配制度改革方案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卫生厅 省编办

  (二〇一一年五月)

根据《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1〕9号)精神,为完善人事和分配制度配套政策,实现我省医疗体制改革方案的总体要求,现就纳入改革试点公立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的事业单位深化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改革范围

人事制度改革政策的实施范围为此次改革试点的公立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配制度改革政策的实施范围为此次改革试点的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配制度改革政策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二、人事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全面实施岗位管理。根据《青海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青人事管字〔2007〕371号)和《青海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青人事管字〔2007〕488号),此次改革试点的公立医院依据服务职能、服务范围、现有工作人员数等情况,按照“因需设岗、合理设岗”的原则,提出本单位确需设置的岗位总数,拟定岗位设置方案,并报本级医改办审核;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核定的人员配备总额拟定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方案按国家规定的核准权限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岗位设置方案应确保专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80%,医、药、护、技岗位为主体岗位,其它非主体岗位的等级设置一般不高于主体岗位。在此基础上,根据各岗位的基本职责,制定岗位任职条件、职责要求和岗位说明书。

(二)推行全员竞聘上岗。改革试点的公立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公开、公平、民主、择优”的原则,按核定的岗位实行全员竞聘上岗。竞聘上岗工作程序是:成立领导机构、发布竞聘岗位、填写竞岗申请、审查竞岗资格、公示竞聘名单、组织竞聘上岗、签订聘用合同。竞聘上岗的人员范围包括在编正式工作人员以及2011年4月19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暂停招聘医务工作人员的通知》前聘用的具有卫生类执业(从业)资格或医药卫生类大专以上学历(护理、医技人员可放宽至中专学历)的非在编人员。竞聘内容的设置以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为基础,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依据,科学设置,实事求是,严格条件,规范程序,择优聘用。竞聘方式的选择根据不同岗位的特点,可采取岗位述职、民主考核、专家评议、学术技术评价、技能水平测试、患者满意度测评等多种方式进行,也可采取考评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州(地、市)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竞聘上岗实施细则。首次竞聘结束后,可根据本系统内空缺岗位的需求,组织未聘的在编人员进行二次调剂竞聘。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竞聘上岗的人员,按自动辞聘处理。各地区要切实加强对竞聘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此项工作稳妥进行。

(三)实行全员聘用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我省相关规定,竞聘上岗结束后,作为改革试点的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等,建立起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机制,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其中,对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骨干及学术学科带头人可按相关规定签订长期聘用合同。通过聘用合同规范单位和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实现由身份管理变为岗位管理、由行政任用关系变为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合同文本按相关规定,统一使用青海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的原则,对通过竞聘上岗的原在编人员,竞聘上岗后,保留原人事档案身份,退休时仍执行我省事业单位现行退休政策;对通过竞聘上岗的非在编人员,在聘用期内,依照“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同工同酬”的原则,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享受与在编人员同等的工资待遇,并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险。

(四)人员分流安置政策。

1.在编人员分流安置。

(1)可办理提前退休。对改革前的在编人员,本人愿意提前退休的,可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截至2011年12月31日,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未聘人员,本人自愿提前退休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2)支持学习深造。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未聘人员可进行离岗培训或参加国民教育大专以上学历教育。学习培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学习培训期间发给本人原工资;获得学历证书或相关培训合格证书后,学费由同级财政、单位、个人按5∶4∶1的比例分担;学习期满后,可回原单位参加竞聘上岗;仍未聘用的,在本系统内采取转岗、高职低聘等方式就业,也可自主到人才市场择业。 

(3)鼓励自谋职业。对改革前的在编人员,本人自愿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后,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三年基本工资与青海津贴之和的补偿金,另按本人连续工龄计算,每一年工龄,加发本人解除人事关系前一个月基本工资的补偿金。支持鼓励未聘人员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后,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基本工资与青海津贴之和的补偿金。

上述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的未聘人员,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对解除人事关系前按国家政策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符合享受失业保险等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2.非在编人员分流办法。

(1)落实相关社会保险政策。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险;符合享受失业保险等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2)现有非在编人员在改革前,本人自愿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按本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月工资标准是指本人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已签订聘用(劳动)合同且合同期未满的未聘人员,安排离岗培训。培训期间按合同约定的工资待遇继续兑现;培训后可再次参加竞聘,仍未被聘用的人员,合同期满时,再依法终止劳动关系。

(3)视情推荐聘用。对具有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推荐到村卫生室聘用。

人员分流安置涉及到相关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各地要制定实施细则,明确过渡分流办法和相应政策,3年内达到人员总量控制要求,防止“一刀切”,合理分流,确保稳定。

(五)全面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青人综字〔2005〕165号)精神,今后卫生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确需国家政策性安置和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等方式选拔使用的人员外,所有空缺岗位进人均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严禁违规进人。空缺岗位应主要招聘急需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公开招聘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卫生事业单位提出招聘计划并经州(地、市)卫生、编制部门审核后,由州(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公开招聘须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公开招聘应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科学设置考试内容和考试方法。对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副高以上职称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和省内紧缺型人才可以采取考核聘用的办法进行聘用。面试环节应充分结合医疗卫生单位特点,按照“干什么,考什么”的原则,突出对实际操作能力的测试。

(六)健全院长选拔和考核制度。要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加大对领导岗位的竞争性选拔力度,探索完善委任、选任、聘任等多种选拔方式。实行医院院长任期制,医疗集团总院长、副院长以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公立医院院长、副院长,任期五年;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任期三年。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目标责任制。改进考核方式,扩大考核民主,坚持以年度考核为基础,加强任(聘)用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七)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体系。进一步修订完善卫生系列职称评审条件,增强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信力,建立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重在业内认可和社会公认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评审条件的设置要更加注重对诊疗能力、分级手术能力、基本临床技能等实际工作能力的考核,淡化基层医疗机构人员的外语和论文要求,对长期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的人员,在职称评审时予以适当倾斜,建立和完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成长的职称评价体系。在推荐、选拔“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青海省优秀专家、青海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时,优先推荐恪守职业道德、临床经验丰富、服务对象满意度高、对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做出重要贡献以及在处置疑难重症、建设特色学科、人才培养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建设一支素质优良、富于创新的高层次卫生人才队伍。

三、分配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绩效工资。公立医院实行全员聘用制后被聘用的工作人员按国家规定实施绩效工资,实施绩效工资要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绩效工资水平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医院人员结构、岗位设置、单位绩效考核、业务收入等因素,核定本级政府各部门所属公立医院的绩效工资总量。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要根据对医院的绩效考核结果适当增核或减核绩效工资总量。对于认真贯彻国家医改政策,医疗服务质量优、运行效率高、社会评价好的医院,根据其经费保障情况适当增核绩效工资总量;反之要相应减核绩效工资总量。公立医院要严格执行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原发放的津贴补贴中除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特殊岗位性津贴和改革性补贴继续执行外,其它各项津贴补贴和奖金全部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得在总量外单独发放,也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进行分配。

实行无节假日门诊的公立医院,其医务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外加班加点的工资报酬,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搞活内部分配。绩效工资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设青海津贴和生活补贴两个项目,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可设立岗位津贴、工作量补贴、目标考核奖等项目,也可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在考核的基础上,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方法。绩效工资总量内基础性绩效工资所占比重一般为60%—70%,奖励性绩效工资所占比重一般为30%—40%。为了进一步扩大医院的分配自主权,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医院可根据内部搞活分配的需要,适当加大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重。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公立医院内部考核工作的指导。各医院在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经医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在本医院公开。公立医院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主要领导与医院其他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

(三)健全考核奖惩。要完善试点医院工作人员考核制度,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量、技术难度、工作绩效、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的考核细则,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承担临床一线工作的医师和护理岗位倾斜。要将考核结果和平时工作表现作为调整岗位、绩效分配、续订合同的基本依据。鼓励各地采取多种方式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县级及其以上医疗机构的合作激励机制,引导二级以上医院的医师到县乡卫生院和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对口帮扶活动。连续帮扶一个月以上者,按当地标准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青海津贴,并发给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补助。

(四)完善财务管理。公立医院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其中,由财政负担的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由医院负担的部分,其经费来源渠道和支出办法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规范公立医院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公立医院绩效工资经费,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改革试点的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各地医改办要会同编办、财政、卫生、人社等部门加强检查指导,严格督查,定期进行考核,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确保改革试点的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平稳顺利推进。

主办:青海省人民政府

承办:青海省人民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青海省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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