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位置排序
字号:
分享:
打印

索 引 号 :015000185/2011-00468发文字号 :青政办〔2011〕91号

发布机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时效 :有效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成文日期 :2011-04-29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三江源地区教育及农牧民技能
培训和转移就业补偿机制
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1〕9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三江源地区“1+9+3”教育经费保障补偿机制实施办法》、《三江源地区异地办学奖补机制实施办法》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三江源地区农牧民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补偿机制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三江源地区“1+9+3”教育经费保障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三江源地区教育事业发展,切实保障各类学校基本运转,改善学生生活条件,根据省政府《关于探索建立三江源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青政〔2010〕9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江源生态补偿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0〕238号)精神,结合三江源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在三江源地区实施“1+9+3”教育经费保障补偿机制,即由省财政安排经费,在提高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标准的同时,对学前一年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费用给予适当的补助。

第二章 补偿范围和政策

第三条 学前教育经费补偿。对学前一年在校(园)就读的幼儿,免除保育教育费,同时给予生活费补助。学前一年是指幼儿园大班和附设在小学的学前班。

第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补偿。在现行经费保障机制补助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生均公用经费和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提高后,学生课堂作业本费由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再向学生收取。

第五条 中等职业教育经费补偿。对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学生,免除学费、住宿费、课本费和取暖费等费用,并给予生活费补助。实施“1+9+3”教育补偿机制后,中职学生不再重复享受现行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

第六条 “1+9+3”教育补偿政策实施后,除国家规定且没有列入补偿范围的代收代办费外,三江源地区学校和幼儿园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学生生活补助不足以支付伙食费用部分,由学生家长承担。  

第三章 补偿标准

第七条 学前教育:每学年生均公用经费补助2200元,主要用于免除保育教育费等增加的教育支出;每个学生每学年给予生活费补助1500元。

第八条 九年义务教育:将初中和小学每学年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统一提高200元;将寄宿制中小学每学年的学生生活补助再提高100元。

第九条 中等职业教育:每学年生均公用经费补助2700元,主要用于免除学费、住宿费、课本费和取暖费等增加的教育支出;每个学生每学年给予生活费补助1500元,其中三年级学生补助800元。   

第四章 补偿资金审核、拨付程序

第十条 县级教育部门应按照省教育厅的相关要求,如实填报年度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并及时报送省教育厅审核汇总。省教育厅根据核定的学生人数测算各县的补偿资金。

第十一条 每年年初,省财政厅根据省教育厅审定的学生人数和补助标准,及时下达补偿资金。

第十二条 各类教育补偿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县。各县财政局收到资金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各相关学校。学校按照学生伙食费结算办法,在收到资金10个工作日内将学生生活补助转入学生伙食卡(银行卡)或直接拨付至学校食堂。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与分工,强化部门间的分工协作,加快工作进度,特别是州、县两级政府作为实施生态补偿机制的责任主体,要切实负起责任,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细化工作措施,搞好现行各项补助政策与生态补偿政策的有机衔接,确保各项补偿政策落实到位。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教育经费补偿机制落实工作。省教育厅要认真做好各类学校学生人数统计及补偿资金测算;省财政厅要严格审核补偿标准,及时下达补偿资金;各州县可根据财力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各州政府要及时督导

所属各县认真落实相关补偿政策;享受“1+9+3”教育补偿政策的各类学校,要切实管好用好教育补偿资金,建立和强化学生档案管理,跟踪享受补偿政策学生就读情况,每学期开学后对受资助的转学、退学等离校学生及时进行统计,逐级上报省教育厅。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的审核,规范审核程序,自觉接受同级人大、纪检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类学校要在每年的春、秋两个学期将补偿政策及享受对象、补偿标准等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建立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各级教育和财政部门要将“1+9+3”教育经费补偿机制落实工作列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明确考核内容及程序,建立考评结果与补偿资金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每年年底,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联合组成考评组,对各地补偿机制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对绩效评估差的地区给予通报批评,对绩效评估成绩良好的地区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考核评估办法由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三江源地区异地办学奖补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体现教育公平,使三江源地区学生享受优质教育资源,进而提升整体教育质量,根据省政府《关于探索建立三江源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青政〔2010〕9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江源生态补偿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0〕238号)精神,结合三江源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在三江源地区实施异地办学奖补机制,即由省财政安排经费,对异地就读的初中、高中学生及当年考入普通高校本、专科学校的农牧民家庭学生,给予一定的资助。   

第二章 补偿范围和政策

第三条 异地办学办班经费补偿。对教育部门统一组织初中和高中(含中职)学生以及自行考录的中职学生到三江源地区以外学校就读的,给办学办班学校给予一定的经费奖励补助。同时,给异地就读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

第四条 普通高校学生就读费用补偿。对当年考入普通高校本、专科学校的农牧民家庭学生,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

第五条 享受补偿政策的范围是生源地为三江源地区的学生。

第六条 异地办学办班经费补偿政策实施后,生源地为三江源地区学生不再重复享受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政策、中职学生免学费和助学金补助政策。除按委托办学办班协议书规定,采取学生自愿原则收取必要的代收代办费用外,办学办班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章 补偿标准

第七条 办学办班学校奖补。每学年生均补助标准分别为:初中生2300元,普通高中生2800元,中职学生3300元(自行考录的中职学生,资金发放给学生,由学生向学校交纳)。 

第八条 异地就读学生生活费补助。每人每学年补助标准分别为:初中生2200元,普通高中生2700元,中职学生3200元(其中:中职三年级学生2200元)。

第九条 普通高校学生就读奖励标准。普通高校本科生一次性补助1万元,专科学生一次性补助6千元,分年度拨付和发放。   

第四章 补偿资金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条 对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的办学办班,每年8月25日前,由各委托办学办班单位负责填报《三江源地区异地办学办班学生情况统计表》,各县教育主管部门汇总,连同办学办班协议书等资料一并上报省教育厅审核。

第十一条 凡自行考录到三江源地区以外学校的中职学生和当年考入普通高校本、专科学校的农牧民家庭学生,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持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向户籍所在县教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教育局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汇总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二条 教育部门统一组织异地办学办班补偿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到委托办学办班单位,由其拨付至办学办班单位。学校收到资金后,按办学办班协议规定,扣除用于学校运转的费用和代收代办费后,将学生用于学习及生活用品、伙食补助等费用,全部转入学生个人饭卡(校园卡)、银行卡等,伙食费等不足费用由学生向学校补交。

第十三条 凡自行考录到三江源地区以外学校的中职学生和当年考入普通高校本、专科学校的农牧民家庭学生的补偿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至生源所在县教育局,由县教育局负责发放。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补偿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与分工,强化部门间的分工协作,加快工作进度,特别是州、县两级政府作为实施生态补偿机制的责任主体,要切实负起责任,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细化工作措施,妥善搞好现行各项补助政策与生态补偿政策的有机衔接,确保各项补偿政策落实到位。

第十五条 各州、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落实好教育补偿政策,管好用好教育补偿资金。州县政府视财力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省教育厅要及时如实提供学生人数等资料,做好各类学校补偿资金测算工作;省财政厅要认真审核审定相关资料,及时下达资金。

第十六条 各州教育局要制定异地办学办班奖补实施细则,对申请认定条件、申请审核程序、提交证明材料等做出详细规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的审核,规范审核程序,自觉接受同级人大、纪检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县级教育部门要在每年的春、秋两个学期将补偿政策及享受对象、补偿标准等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各县教育部门要做好学生申请的受理、资格审查、公示认定等工作,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及时拨付资金,强化与接收办学办班学校的联系,严格委托办学办班协议各项规定,督导接收学校做好学生档案管理、改进教学质量,并跟踪检查享受补偿政策学生的就读情况。每学期开学后对受资助的转学、退学等离校学生进行认真统计,及时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九条 委托办学办班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与接收办学办班单位签订委托办学办班协议书,协议书中应当载明用于学校运转的奖补经费及代收代办和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办学办班学校奖补经费不得突破本办法规定标准。

第二十条 建立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各级教育和财政部门要将异地办学奖补机制落实工作列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明确考核内容及程序,建立考评结果与补偿资金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每年年底,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联合组成考评组,对各地补偿机制落实情况进行认真评估,对绩效评估差的地区给予通报批评,对绩效评估成绩良好的地区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考核评估办法由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三江源地区异地办学办班学生情况统计表(略)

三江源地区农牧民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
补偿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尽快提高三江源地区广大农牧民劳动就业技能,鼓励转移就业,拓宽就业渠道,有效增加农牧民家庭收入,根据省政府《关于探索建立三江源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青政〔2010〕9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江源生态补偿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0〕238号)精神,结合三江源地区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三江源地区实际及目前财力情况,现阶段补偿的重点主要是解决农牧民在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和自主创业方面存在的一些突出困难,与以往农牧民参加各类技能培训的渠道有机结合。   

第二章 补偿政策及范围

第三条 就业技能培训补偿。对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组织三江源地区农牧民开展各类劳动就业技能培训的,对学员在培训期间发生的生活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给予一定的补贴。就业技能培训主要包括:草原、森林等管护,建筑施工及建筑材料生产,汽车、拖拉机和大型机械驾驶及修理,民族工艺品加工制作,以及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技能就业和企业直接招录劳动者就业岗位技能培训等。

第四条 转移就业补偿。为充分调动就业服务机构和劳务经纪人组织开展农牧民劳务输出的积极性,适当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的职业介绍费补贴标准,并根据劳务输出人数对劳务经纪人给予一定的补贴。为鼓励农牧民转移就业,对转移就业的农牧民给予一定的交通费补贴。

第五条 自主创业补偿。为鼓励农牧民及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积极性,对初次自主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的开业补助。跨州、跨省创业的,给予一次性交通费补助。同时,在创业培训、项目推荐、开业指导、小额贷款等方面采取优惠政策予以扶持。   

第三章 补偿标准

第六条 就业技能培训补偿标准:

生活费补贴。按实际培训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20元。交通、住宿费补贴。在州外省内其它地区进行培训的,每年发给一次性交通、住宿费补助300元;在省外培训的,每年发给一次性交通、住宿费补助800元。

第七条 转移就业补偿标准: 

职介补贴。凡介绍农牧民转移就业满6个月以上的,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按实际转移就业人数省内每人300元、省外400元给予职介补贴。劳务经纪人补贴。凡组织农牧民外出务工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对劳务经纪人按实际转移就业人数每人2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

交通费补贴。对外出务工的农牧民,每人每年给予一次性交通费补贴。其中,省外就业600元、省内跨州就业200元。

第八条 自主创业补偿标准: 

对初次创业,经严格审核符合要求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开业补助,同时,每人给予一次性交通费补贴。其中,省外创业600元、省内跨州创业200元。

第九条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另行制定自主创业贷款及财政贴息优惠政策,对就业、创业的给予必要的优惠和支持。   

第四章 补偿资金审核、拨付程序

第十条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资格认定、补偿标准等的审核,经县级财政部门复审后及时拨付补偿资金。技能培训人员生活、交通、住宿费补贴,由培训机构按实际培训人数如实申报,经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自行选择培训机构参加技能培训的,可持有效证件等资料,向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转移就业人员交通补贴,由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机构持劳务协议文件、用人单位用人回执及转移人员花名册等资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自发外出务工的,可凭劳动合同和有效证件等资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劳务经纪人补贴,由劳务经纪人持务工人员劳动合同和花名册等资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自主创业人员的开业补助费和一次性交通补贴,由创业人员持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本人申请等资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进行审核。上述补偿补助对象和项目,要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以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补偿工作,切实加强农牧民就业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和自主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与分工,强化部门间的分工协作,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各项补偿政策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 州、县两级政府作为实施补偿机制的责任主体,要切实负起责任,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细化工作措施,妥善搞好现行各项补助政策与生态补偿政策的有机衔接,形成积极有效的政策导向,确保各项补偿政策真正发挥效益。各州县政府可视财力状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的审核,规范审核程序,自觉接受同级人大、纪检和审计部门的监督。要对补偿政策及享受对象、补偿标准审核、公开等情况进行严格检查。

第十四条 建立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将支持开展农牧民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补偿机制落实工作列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明确考核内容及程序,建立考评结果与补偿资金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每年年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联合组成考评组,对各地补偿机制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对绩效评估差的地区给予通报批评,对绩效评估成绩良好的地区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考核评估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办:青海省人民政府

承办:青海省人民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青海省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

青ICP备08000030号 中文域名:青海省人民政府.政务 Copyright © 2007-2020 青海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