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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5000185/2010-00550发文字号 :青政办〔2010〕249号

发布机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时效 :有效

主题分类 :其他成文日期 :2010-10-29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
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
人口通告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0〕24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通告发布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青海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

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通告发布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十月)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省人民政府发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通告发布的相关程序及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布通告的条件

  (一)申请发布通告的水利水电工程应符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省水利、能源发展规划和水库、电源建设时序。

(二)水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审查,水库正常蓄水位、水库淹没影响区、枢纽工程建设区范围确定后,实物调查开始前申请发布通告。

二、通告的申请和办理程序

(一)由经批准负责工程前期工作的项目业主或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发布通告。

  (二)项目业主向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涉及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上报省人民政府。

  (三)省人民政府接到发布通告的申请后,交由省相关厅局研究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符合通告发布条件的,由省国土资源厅报请省人民政府审定,并适时发布通告。

  三、申请发布通告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

  (一)河流水利电力规划审查批文。

  (二)省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相关批件。

  (三)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文。

  (四)可行性研究阶段正常蓄水位专题报告审查批文。

  (五)可行性研究阶段施工总布置规划专题审查批文。

  (六)勘测设计单位提供的停建范围说明。

  (七)水库淹没区打桩定界图。

  (八)水库淹没影响区、枢纽工程建设区红线图。

  (九)项目业主实施打桩定界,开展实物调查,编制报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送审移民安置规划等工作计划。四、通告调查期限实物调查期限指通告发布之日起至项目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之日止。原则上实物调查期限中型工程为一年,大型工程为两年,个别建设规模和淹没范围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的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实物调查期限,但最多不超过三年。

  五、通告发布后项目业主应当完成的工作

  (一)由经依法取得并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的协助和监督下开展勘测设计工作。

  (二)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规程规范及时完成打桩定界。

  (三)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规程规范以及有关规定完成实物指标调查登记、公示复核、签字确认、建档建卡。

  (四)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并按程序通过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五)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并按程序通过审查报省移民管理部门审核。

  (六)完成核准(批准)程序并开工建设。

  六、通告的撤销与变更

  项目业主在实物调查期限内完成规定工作并开工建设,通告在工程建设和正常运营期间有效。但通告发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撤销或变更相关内容。

  (一)在通告规定调查期限内未能开工建设的,项目业主应及时逐级申请,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并相应调整实物指标调查时限。延期满后仍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撤销通告。此后工程重新开展前期工作,应当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发布通告。

  (二)通告调查期满前开工建设,但建设期间未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连续停工两年的,应当撤销通告。此后工程继续建设,应当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发布通告。

  七、撤销通告程序

  (一)封库调查期满未能开工建设,项目业主未提出延期申请或延长期满仍未能开工的,由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涉及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经逐级审核后上报省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通告。

  (二)已经发布通告并经核准(批准)的项目,省投资主管部门认定不能在三年内开工建设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商省发展改革委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通告。

  (三)实物调查期满前开工建设,但建设期间未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连续停工两年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商省发展改革委向省政府专题报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通告。

  (四)州(地)、县人民政府认为应当撤销通告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专题报告,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五)因项目业主责任造成通告撤销、项目停建的,项目业主应对受通告影响的区域给予适当补偿。

  具体补偿方案由项目业主与县级人民政府协商,经州(地)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移民管理部门批准。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经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通告,其实物调查期限和撤销程序按本办法执行。

主办:青海省人民政府

承办:青海省人民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青海省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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