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5000185/2007-00386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7〕110号
发布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公文时效 :有效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成文日期 :2007-07-10
青政办〔2007〕11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牧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牧区一事一议
筹资筹劳工作的意见
省 农 牧 厅
(二○○七年七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全省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深入推进全省农村牧区综合改革,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对规范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重要性的认识。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后村级运行机制、经费来源等发生了很大变化。村级兴办农田水利、道路、沼气等一些与村(牧)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益事业,除政府补助和市场运作外,还需村(牧)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方式来解决。目前,我省农村牧区筹资筹劳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乡村还没有制定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具体的实施办法;少数地方在兴建农村牧区公益事业进行筹资筹劳过程中不按一事一议规定程序办事;一些地方工作简单化,将一事一议变成固定的收费和筹劳项目;有的地方执行政策不严肃,筹资筹劳超出规定的限额,加重了农牧民负担;个别地方超范围使用一事一议筹集资金和劳务等。对这些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巩固基层政权、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充分认识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的艰巨性和长期性。要根据农村牧区的实际,认真研究规范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办法,逐步建立起政府扶持引导,农牧民自愿投资投劳,市场化运作发展农村牧区公益事业的新机制。
二、明确筹资筹劳范围。开展向农牧民筹资筹劳,要严格执行国办发〔2007〕4号《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遵循村(牧)民自愿、群众急需、共同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程序规范、使用公开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开展向农牧民筹资筹劳,仅限于本村范围内的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和维护村级道路和村(牧)民认为需要兴办的其他集体生产生活及公益事业项目。涉及两个村以上范围的集体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必须分村实行一事一议,当地群众直接受益的沟、渠、坝、路、桥等公益事业建设,必须按照一事一议规定办理,严禁平调挪用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和劳务。凡属村级管理支出的误工人员报酬、水电费、报刊费、招待费等都不能纳入一事一议筹资范围。消防费、防雹费、防疫费也不能纳入一事一议筹资范围,不允许用一事一议筹资来偿还村级债务和补助村级经费。
三、严格筹资筹劳标准。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为建制村内,筹劳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劳动力(男18—55周岁,女18—50周岁)。每个劳动力每年筹资不得超过15元;筹集劳务,每个劳动力每年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村(牧)民因外出务工等原因无法出劳的,可以请人代为出劳或者以资代劳,但以资代劳必须经村(牧)民自愿,由其本人或者亲属书面提出申请,经村(牧)民委员会研究批准后方可实施。折资标准要控制在10—15元范围内,并报县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群众个人、大户、能人、企业家和社会捐资捐劳的,可不受上述标准限制,但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强行摊派。
四、严格操作程序。向农牧民筹资筹劳,应先由村(牧)委会提出预案,张榜公布,或发放征求意见表,逐户征求村(牧)民意见。村委会根据村(牧)民的意见,将筹资筹劳事项、预算、分摊办法、减免措施等提交村(牧)民会议或者村(牧)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将各村(牧)民会议讨论通过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及相关材料、方案等由乡(镇)政府进行初审汇总后,报县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同时要实行预决算管理,对当年需要向农牧民筹资筹劳的项目、数额等事项,村(牧)民委员会要在每年的第一季度(今年可在第三季度)提出预算方案,提交村(牧)民大会或村(牧)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要按照量力而行、上限控制的原则,根据轻重缓急,按实际需要确定筹资筹劳数额,不能固定按上限筹集。预算一经通过,就要认真执行,除特殊情况,不能搞临时动议,不能追加预算。年底村(牧)民委员会每年要向村(牧)民大会或村(牧)民代表会议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村(牧)民委员会对纳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讨论的事项,必须将筹资和筹劳分开,凡农牧民出劳能够解决的事项就用筹劳解决,农牧民出劳无法办到的事项,则通过筹资来解决。坚决制止强行或变相强行以资代劳。
五、严格执行筹资筹劳减免政策。各地要按照《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要求和规定,对家庭确有困难,其纯收入低于本村平均线以下的生活特困户,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牧)民会议或村(牧)民代表会议半数通过,其筹资给予减免;对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村(牧)民,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牧)民会议或村(牧)民代表会议半数通过,其筹劳给予减免;五保户、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者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筹劳任务。村(牧)民委员会要对政策规定的不能或不应承担筹资筹劳的农户逐户进行调查,建立档案,提出减免方案,在村(牧)民大会或村(牧)民代表会议研究当年筹资筹劳时一并讨论表决,表决通过后要严格执行。
六、加强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管理。实施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要按照《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有关政策规定办理,严格禁止用了再议。各地要统一规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运作程序,村民委员会要将进行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所有程序和原始材料汇总成册,建立完整的档案,防止弄虚作假。所筹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的意见》(青办发〔2002〕23号)的规定执行,及时将情况向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七、逐步建立一事一议奖补制度。由村民筹资筹劳,开展村内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建设的,各级政府可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办法给予支持,实行筹补结合,积极组织开展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补助、以奖代补试点,逐步探索建立以政府补助资金为引导、筹补结合的农村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新机制。各级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研究制定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的具体措施。对政府给予扶持资金的筹资筹劳项目,有关项目管理部门在进行项目审核、审批时,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就项目筹资筹劳是否符合村民一事一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参与对项目筹资筹劳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八、严肃纪律,加强领导。各地要把规范和完善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并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执行情况作为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一票否决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一事一议管理不规范、不到位,造成增加农牧民负担,以及违反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各级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农村牧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要制定和规范一事一议事后监督的办法,在每年年底前,对当年实施的农村牧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进行监督审核。要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和办法,严肃查处借一事一议名义加重农牧民负担等违法违纪行为。各级财政要认真落实农村牧区公益事业逐步纳入县乡财政共同负担的政策,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村牧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兴办公益事业进行补助和奖励。村(牧)民委员会要引导农牧民群众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精神,自愿投资投劳改善自己的生产生活条件,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