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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5000185/2012-00457发文字号 :青政〔2012〕64号

发布机构 :青海省人民政府公文时效 :有效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成文日期 :2012-12-30

青海省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实施学前一年教育和中等
职业教育资助政策意见的通知

青政〔2012〕6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实施学前一年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2月30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学前一年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

(2012年12月)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学前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有关安排,更好实施《青海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教育公平,改善教育民生,进一步推动学前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现提出如下促进学前一年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资助政策。

一、构建学前一年教育资助政策体系

从2013年春季学期起,对全省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幼儿园学前一年(幼儿园大班及学校附设学前班)在园(校)儿童,本着保基本的原则,由政府提供保育教育费资助。

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城镇(城市及县城)幼儿园不低于800元,农村牧区(含乡镇)幼儿园不低于1200元。资助资金由省、州(地、市)、县(市、区)共同承担,其中省级承担80%,州(地、市)县承担20%,即省财政每生每年按城镇和农村牧区分别按640元和960元补助,州(地、市)、县(市、区)承担资金每生每年分别不低于160元和240元。省级企事业单位、部门、部队、武警等直属管理,面向社会提供学前教育服务幼儿园的资助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要确保幼儿园聘用教师的工资不得低于全省最低工资标准。鼓励州(地、市)、县(市、区)在执行省定标准的基础上自筹资金提高补助标准。凡是自筹资金提高标准的,省上将给予一定的奖补。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制定。

学前一年教育资助政策与民生工程货币化改革工作紧密结合,资助资金直接兑现给在园(校)儿童家庭,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由家长按经批准的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向幼儿园(校)缴纳,各幼儿园要提供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同时提供与收费标准相对应的学前教育服务。

积极鼓励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加大学前教育投入,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学前教育发展,引导社会各界、企业、爱心人士投资办园、捐资助园,多渠道筹措学前教育资金。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尚未纳入本《意见》资助范围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实行减免保育教育费政策。各幼儿园可从事业收入中按不低于3%的比例提取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费用。各地要落实国家支持学前教育发展政策,加快实施《青海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大力推进农村闲置校舍改建幼儿园、农村小学增设附属幼儿园建设规划的实施;积极推进和规范学前教育巡回走教试点工作,提高学前教育普及程度;加强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和教师队伍建设,提高保育教育质量。按照《青海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改善办园条件,规范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倾向。通过实施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到2015年实现普及学前一年教育规划目标。

二、完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政策

(一)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免费提供教材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精神,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在此基础上,省政府决定从2013年春季学期起,对公办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学生免除学费,并免费提供一、二年级国家规定的教材。

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对因免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部分,由财政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标准予以补助;免费提供国家规定教材,按每生每年400元标准予以补助,学校按现行征订方式向学生免费发放。资金由省、州(地、市)、县共同承担,其中省级财政(含中央资金)补助80%,州(地、市)县承担20%,省属学校全部由省财政承担。学校可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收入,用于弥补学费收入不足部分。

民办学校和经费自收自支的公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标准部分,学校可继续按规定向学生收取。

(二)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助学金制度。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助学金享受范围调整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和涉农专业学生。

助学金标准继续按每人每年1500元执行,资金由省、州(地、市)、县共同承担,其中省级财政(含中央资金)补助80%,州(地、市)县承担20%,省属学校全部由省财政承担。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学前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资助政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省级相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要尽快制定《青海省学前一年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资助政策资金管理办法》、《青海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青海省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省财政厅要印制统一的收费票据,并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各地要切实履行职责,抓紧制定有操作性的实施办法和方案,落实好本级财政承担的资金,将资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各级教育督导检查范围。

(二)完善资助政策体系,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学前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资助政策实施后,我省已建立起学前一年教育、九年义务教育、三年中等职业教育的经费保障机制。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要建立和规范提供地方教材长效机制,及时解决推进教育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

(三)落实好各项资助政策,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各地在实施好学前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资助政策的同时,要贯彻落实好三江源地区“1+9+3”教育经费保障补偿和异地办学奖补机制、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等政策。

享受《三江源地区“1+9+3”教育经费保障补偿机制实施办法》的学前一年儿童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享受《三江源地区异地办学奖补机制实施办法》的中职学生,继续享受三江源教育补偿政策,不再重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政策,三江源地区各县要积极配合异地就读学生接收学校和单位,做好经费转付工作;接收学校要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确保学生利益不受侵害,使建设生态文明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四)建立健全资助信息系统,切实加强经费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幼儿园)要依法加强学生人数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和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确保数据真实、信息准确。要进一步健全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对虚报套取国家资金行为,要严厉查处,依法追究相关地区、部门、学校(幼儿园)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五)加大民生工程货币化改革力度,完善教育惠民政策告知制度。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国家教育资助政策告知制度的通知》(青教财〔2011〕91号)要求,各学校及相关单位,将本《意见》规定的学前一年资助资金、免除中职学生学费、免费提供中职教材、中职助学金,以及各地明确由政府承担资金的各类学生资助项目,全部纳入教育资助政策告知范围。其中:学前一年资助资金、中职学生助学金列入“基本计入收入的项目”,中职学生免学费和免费提供教材列入“可进一步计入收入的项目”。各地制定的资助政策,视具体情况列入相关项目。

(六)精心组织、强化责任,做好有关中职生2012年已收学费退费工作。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对享受国家资助政策但已收取了2012年秋季学期学费的中职学生,抓紧按国家四部委财教〔2012〕376号、财教明电〔2012〕3号文件标准和要求,认真核对后,做好退费工作。同时,对公办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凡已收取了2013学年春季学期学费及教材费的,也要按本《意见》规定的标准进行认真核对,做好退费工作。州(地、市)县政府和教育部门要精心组织,明确专人负责,强化责任监督,确保2013年3月15日前将有关费用退还到每位学生手中。

主办:青海省人民政府

承办:青海省人民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青海省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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