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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5000185/2023-00186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2〕110号

发布机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时效 :有效

主题分类 :其他成文日期 :2002-07-26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在全省范围内
实施青海省老年人优待证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02〕11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实施〈青海省老年人优待证〉的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〇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发至县)

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实施《青海省老年人优待证》的办法

(省老龄工作委员会 二〇〇二年七月)

根据《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对高龄老年人颁发《青海省老年人优待证》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青海省老年人优待证》由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统一制发,县级以上老龄工作委员会审核颁发。凡常住户口在青海的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可持有效证件在户口所在地的县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办理《青海省老年人优待证》。

二、持《青海省老年人优待证》,可享受以下优待:

1、免费进入各类公园、旅游景点、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和各类老年活动场所。

2、减、免定点医疗单位普通挂号费,在各类医疗机构优先就诊,需要住院治疗的,优先安排床位。

3、享受办理乘坐城市公交车IC卡的优待。

4、优先购买车票、船票和机票,优先上下车、船和飞机,优先托运行李。

三、州(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扩大老年人享受优惠待遇的范围。

四、各级卫生、文化、交通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此项工作。有条件的医疗单位和交通运输部门要专门设立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窗口,不具备条件的也要设立“公示牌”,随时为持证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

主办:青海省人民政府

承办:青海省人民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青海省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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