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5000185/2015-00442发文字号 :青政办〔2015〕13号
发布机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时效 :废止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成文日期 :2015-01-20
青政办〔2015〕13号
注:本文件已于2024年7月8日废止。废止依据、理由和时间,请查阅《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青政[2024]5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作,近年来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着力推进农民工工作,特别是2014年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意见》(青政办〔2014〕113号)出台后,全省农民工转移就业规模进一步扩大,职业技能不断提高,收入稳步增长,参加社会保险人数不断增加,劳动保障权益维护得以加强,享受基本公共服务范围逐步扩大,关心关爱农民工的社会氛围基本形成。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和青政办〔2014〕113号精神,进一步提升我省农民工稳定就业、劳动保障权益和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提升农民工就业能力。一要针对性开展技能培训。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对农牧区转移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配合行业、企业对在岗农民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具备中级以上职业技能的农民工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将农民工纳入终身职业培训体系。二要加强实训基地建设。鼓励大中型企业联合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建设一批农民工实训基地。创业孵化基地要把农民工纳入创业培训和创业孵化的扶持范围,提升农牧民的创业就业能力。同时,要加强就业服务机构和工作站点建设,充分发挥就业援青平台作用,做好受援地农牧民转移就业工作。三要加快发展职业教育。各职业院校要主动适应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生态保护等新需求,形成专业与企业、产业相衔接的专业设置模式。要按照培养标准与企业用人标准相结合、实训与顶岗相结合、入校与招工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定向培育、订单培养,增强培训的实效性。
二、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一要不断优化资源配置。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结合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有序引导人口合理流动,按照常住人口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资源,明确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可以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不断提高综合承载能力,扩大项目范围,逐步解决在城镇就业居住但未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问题。要整合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等各公共服务资源,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为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一站式”综合服务。二要全面落实教育政策。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输入地参加中考政策,按照我省高考政策规定参加高考。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支持经费,指导和帮助学校、幼儿园提高教育质量。三要着力改善住房条件。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统筹规划城镇常住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面积,将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允许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和规定标准的用地规模范围内,利用企业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督促和指导建设施工企业改善农民工住宿条件。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
三、健全完善相关保障制度,进一步加大农民工权益保障力度。一要完善清理欠薪的政策措施。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建设领域和其他容易发生欠薪的行业全面推行和建立“二金三制一卡”制度,即:全面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在有条件的市(州)、县(区)探索开展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试点工作;完善并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治理恶意欠薪制度和解决欠薪问题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推广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二要加大权益保障力度。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完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排查预警、快速处置机制,健全举报投诉制度,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要针对农民工劳动争议多数为简易案件的特点,推行简易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按照“鼓励和解、强化调解、加快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及时公正处理农民工劳动争议。三要加强法律援助服务。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农民工司法救济力度,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异地协作机制,使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时便捷地获得法律援助。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农民工合法理性维权。四要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重视从农民工中发展党员,加强农民工中的党组织建设,健全城乡一体、输入地党组织为主、输出地党组织配合的农民工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制度。积极推荐优秀农民工作为各级党代会、人大、政协的代表、委员,在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报考公务员等方面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
四、发挥统筹协调作用,进一步加强为农民工服务基础工作。一要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各级就业工作(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及其议事、办事机构要切实履行本地区农民工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职责。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制订本部门农民工工作方案。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加大投入力度,为农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经费保障。二要建立健全考核评估通报制度。
省就业工作(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以农民工技能培训、职业教育、创业就业和权益维护为重点,对各市(州)农民工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各地、各成员单位农民工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半年通报。三要强化基础性工作。
建立输入地与输出地相结合、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相结合、标准统一、信息共享的农民工统计调查监测体系,做好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动态监测工作。依托乡镇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农民工动态数据库,并利用数据库信息实时做好相关跟踪服务工作。
本通知自2015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月19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20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