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5000185/2013-00487发文字号 :青政办〔2013〕99号
发布机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时效 :有效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成文日期 :2013-04-24
青政办〔2013〕9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推进我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4月24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推进我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
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实施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2013年4月)
为建立健全我省农副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长效机制,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进一步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44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物价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紧急通知》(青政〔2010〕101号)精神,现就推进我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设平价商店的重要意义
稳定农副产品价格是一项长期任务,事关经济平稳发展和社会安定,建设农副产品平价商店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保供稳价的一项重要措施。农副产品平价商店是在政府引导和扶持下,通过产销对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在价格平稳时以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销售群众生活必需的农副产品,并在价格异动时承担保障供应、平抑物价等社会责任的商店(超市、农贸市场),是维护农副产品价格基本稳定的重要手段,是一项重大惠民工程。做好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有利于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减轻群众生活负担、合理引导农副产品价格上涨预期、保持农副产品价格基本稳定、增加农民收入、规范农副产品流通秩序,对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稳定“菜篮子”价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建设平价商店的总体思路、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
平价商店建设是政府实行价格调控的重要载体。推进平价商店建设的总体思路是: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以市场为主导,以促进农副产品产供销一体化、减少流通环节和压缩流通费用为核心,以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为支撑,以扶持经营流通为抓手,稳步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构建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长效机制。
平价商店在自主经营的同时,应按照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协议,承担稳价惠民的社会责任。在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或粮油、肉、蔬菜等主要农副产品价格大幅上涨时期,按政府要求以平稳合理的价格销售农副产品,保障市场供应,平抑市场物价;在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以及粮油、肉、蔬菜等农副产品价格相对平稳时期,以低于同类市场均价销售农副产品,确保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二)建设目标
从2013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动平价商店建设工作,重点在人口集聚、农副产品消费量较大的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州府所在地及格尔木等市、县的大、中型社区或中低收入群体相对集中的社区布点建设。到2013年底,全省建设平价商店不少于150家。同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平价商店准入、扶持、补贴、运营和管理政策体系。到2015年,使全省平价商店达到600家,基本形成覆盖全省所有城市社区、县城的平价商店网络,并逐步向乡镇延伸,实现“万人一店”的总体目标,充分发挥稳价惠民的作用。
(三)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府通过资金支持、政策扶持、信息服务等手段,引导市场主体自愿、平等、积极地参与平价商店建设。平价商店数量应与其他同类市场数量保持合理的比例。
2.产销对接,降低成本。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产销对接,促进平价农副产品生产、运输、销售一体化,减少流通环节,降低生产流通成本。
3.规范运营,创新形式。以合同方式明确平价商店经营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促进企业规范运营、规范管理。鼓励各市场主体积极探索创新,因地制宜开展工作。
4.稳步实施,有序推进。平价商店建设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居民消费习惯等实际情况,协调各有关部门,本着“先易后难,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分步、有序推进相关工作。
三、平价商店的设立及资质认定
(一)设立方式
1.依托商贸流通、供销社、粮食系统内的农副产品经销龙头企业建设平价商店;
2.在消费群体集中的社区建立面向社区居民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
3.在具备条件的超市及其营业网点建立农副产品平价专营区(点);
4.在大中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内建立以批发群众生活必需农副产品为主的平价直销区及农副产品集贸市场内建立平价农副产品直销区;
5.农副产品生产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直销平价商店;
6.鼓励和支持个人、企业以多种形式开办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平价商店设立的具体方式,可由各州(地、市)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二)资质条件
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2.符合政府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布局要求,有相对独立且具备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
3.以经营粮、油、肉、禽、蛋、菜等六大类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农副产品为主,具体品种以省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平价农副产品目录为准(见附件),平价商店经营的平价品种不得少于目录所列品种的80%。各地可根据当地城乡居民消费习惯,适当调整平价农副产品目录;
4.平价商店平时以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销售群众必需农副产品,其中:平价商店销售的蔬菜类价格原则上应低于当地同类市场均价15%以上,粮、油、肉、禽、蛋、奶以及其他生活必需品价格原则上应低于当地同类市场均价5%以上,确保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平价商店在农副产品价格大幅上涨时,按照与政府的协议履行稳价惠民义务;
5.除以农副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体设立的平价商店外,应当签订产销对接合同或协议,建立农企直销模式,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
6.农副产品经销龙头企业建设的平价商店经营面积原则上不小于100平方米;供销社、粮食系统、大中型连锁超市设立的平价农副产品商店或专营区经营面积原则上不小于50平方米;社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副产品生产企业设立的平价商店经营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0平方米;集贸市场内设立的“平价农副产品摊位”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平方米;批发市场内设立的“平价蔬菜交易区”原则上不小于1000平方米;
7.所经营的平价农副产品应符合国家和青海省质量安全标准。
(三)资质认定
1.全省平价商店资质认定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生产经营主体申请设立平价商店由当地商务部门审核,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2.生产经营主体申请设立平价商店的,向当地商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平价商店设立申报表》,申报表应加盖申报单位(企业)公章,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人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经营场所房产权属或承租协议等相关证明;
(4)产销对接合同或协议。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设立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的,应当提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5)资质审核、认定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并向社会公布该平价商店的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不予认定的,及时向申请人反馈意见。
4.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平价商店资质时,应当对平价商店的经营范围以及所经营平价商品的具体类别和品种登记备查。
5.价格主管部门予以认定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应当同时报上一级商务、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6.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经资质认定后,如需变更设立方式的,应当按申报程序重新申请。
7.平价商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取消其平价商店资格,停止适用相关优惠政策,追回有关补贴资金,公开其违规行为,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1)不正常经营或者未按规定经营平价农副产品,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
(2)按照考核办法要求经考核不合格的;
(3)伪造或者篡改批准文件、申报材料,恶意骗取补贴资金或其他政策优惠的;
(4)补贴资金挪作他用的;
(5)经营的农副产品质量不符合质量安全规定,造成较大或恶劣影响的。
四、经营场所
各州(地、市)政府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平价商店建设需求,配置一定比例及面积的商业用地作为平价商店场地。平价商店要合理布局,主要安排在人流量大、交通方便、设施较为完备、中低收入群体相对集中的区域。经营场所要通过多种途径予以保障。
(一)通过盘活政府现有闲置物业提供平价商店经营场所。
(二)结合政府建设或回购的政府主导、国有控股的农贸市场;旧城镇改造时,规划预留平价商店场地。
(三)结合保障性住房建设,将平价商店作为其配套设施予以预留。
(四)充分整合现有农副产品经销龙头企业、连锁超市经销网点,解决布点所需场所。
(五)政府扶持建设的其他农副产品销售网点。
五、政策扶持
(一)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落实国家税费优惠政策,清理整顿涉及平价商店经营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社团收费,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全面实施收费公示制度,除合同列明并在市场醒目位置公示的收费项目外,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对政府参与投资建设的农贸市场、超市或其中的平价销售区域,价格主管部门可按法定程序将市场收费纳入定价目录,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没有列入定价目录的,要在清理高额经营权承包费的前提下,推动市场投资主体降低摊位费标准;对从事农副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平价商店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实行绿色通道政策,免收车辆通行费;对单纯经营平价农副产品的平价商店,在用电、用热、用水价格上实行与居民同价,并单独装表计量。其他类型的平价商店或平价专营区,无法单独装表计量的,以平价农副产品经营面积占该经营企业全部营业面积的比例分摊相应的用电、用热、用水量,并执行优惠价格政策。
(二)运用价格调节基金进行补贴
运用省级、地方价格调节基金支持平价商店建设。各州(地、市)政府及省级相关部门要积极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平价商店建设,原则上直接用于支持平价商店建设和经营的资金规模不少于当年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总额的30%,对平价商店给予定期或不定期的补贴扶持。定期补贴指对平价商店承租经营场所的租金补贴,以降低经营者的租赁成本;对平价商店建店时的一次性补贴、农副产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差价补贴,采取不定期补贴方式。
(三)配套政策扶持
各州(地、市)政府要将平价商店优先纳入政府储备粮油、猪肉、牛羊肉、蔬菜等应急供应网点。对运营规范、稳价成效突出的,农业、商务等部门要优先给予申报国家“农超对接”项目,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
六、规范管理
(一)加强制度建设。各州(地、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健全规范平价商店准入、扶持、补贴和运营的配套管理制度,确保资质认定公开透明,政策扶持公平公正,监督管理规范到位。平价商店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明码标价、台账、质量检测等制度。
(二)规范经营行为。平价商店应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统一标识,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合理确定平价农副产品的销售价格,与市场价格保持合理差价,依法规范经营。
(三)约定权利义务。政府要以合同等形式,明确参与平价商店建设经营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及时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引导平价商店合理确定平价农副产品的销售价格。平价商店经营者要在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按照与政府签订的协议履行稳价惠民义务,并自觉接受社会、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主动配合价格、商务等部门做好价格监测和市场调查等项工作。
(四)落实扶持政策。各州(地、市)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国家、省政府对平价商店的各项扶持优惠政策,并及时兑现补贴资金。鼓励各地制定有利于平价商店建设、经营的各项优惠政策。
(五)健全考核机制。要制定平价商店考核退出机制,建立具体考核指标体系,定期对平价商店的经营管理进行考核,未通过考核的,应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平价商店资质,并向社会公布。
七、组织领导
平价商店建设是政府推行的一项重大惠民工程,也是政府调控物价、保障民生的长效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各州(地、市)政府要加强对平价商店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统筹平价商店的规划、建设和经营管理工作,确保平价商店建设顺利推进。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承担牵头责任,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相关政策。财政、经委、商务、农牧、国税、地税、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工商、质监、粮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平价商店的规划布局、税费优惠、扶持补贴、引导发展、监督考核等工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州(地、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类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建设平价商店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扶持政策,推广建设平价商店的经验做法,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平价商店建设,扩大平价商店的社会影响,为加快推进平价商店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增强人民群众对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的信心。鼓励消费者担任价格监督员,对平价商店进行直接监督。
(三)积极探索创新。各州(地、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学习相关成功经验,结合当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政策扶持、信息引导、平价商店经营模式、运营管理等方面大胆探索,为全省构建稳定农副产品价格长效机制作出积极贡献。各州(地、市)政府及省级相关部门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建设平价商店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具体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