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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5000185/2005-00495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5〕100号

发布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公文时效 :废止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成文日期 :2005-07-03

【废止(失效)】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5〕100号

注:本文件已于2024年12月4日废止。废止依据、理由和时间,请查阅《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青政[2024]5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三日

(发至县)

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意见

省卫生厅 省教育厅 省公安厅 省民政厅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 省残联

(二○○五年五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精神卫生工作,做好精神疾病的防治、预防和减少各类不良心理行为问题的发生,提高人民群众的心理健康水平,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进一步增强精神卫生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精神疾病是在各种生物学、心理学以及社会环境因素影响下人的大脑功能失调,导致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的疾病,不仅严重影响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属的生活质量,同时也给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目前,我省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增多,竞争压力加大,人口和家庭结构变化明显,严重精神疾病患病率呈上升趋势。与此同时,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老年性痴呆和抑郁、药品滥用、自杀和重大灾害后受灾人群心理危机等方面的问题也日益突出。从我省2001年10月至2002年1月对全省精神疾病流行病学调查情况来看,各类精神障碍(包括癫痫)总患病率为3695‰。其中重性精神障碍(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等)患病率达1692‰,高于全国1364‰的患病率。患病者青壮年、中年占7256%,患病率最高的人群依次为个体经营者、下岗职工、干部、农民、牧民。

目前,我省精神卫生工作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全省仅有一所精神卫生防治机构,精神卫生机构资源不足,经费投入少,设施、设备落后,承担着全省530多万人的精神卫生工作。由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精神病人支付能力较低,病耻感增加,造成精神病人的治疗率极低,仅为全省精神病总患病人数的11%,精神病人肇事肇祸及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社会问题越来越多,精神卫生已成为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突出的社会问题,严重制约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对精神卫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精神卫生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忧患意识,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好精神卫生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精神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全省公共卫生体系,建立 “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探索符合我省实际的精神卫生工作发展思路,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精神卫生服务的需求,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全社会力量,不断提高精神卫生工作能力,为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可靠的保障。

工作原则是: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原则,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的模式,保障精神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开展;加强重点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突出重点人群的心理行为干预,努力开展精神疾病患者救治救助,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预防和减少精神障碍的发生,满足人民群众对精神卫生服务的需求;落实国家制定的各项精神卫生政策,依法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加强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建设和科研工作。

三、目标任务

按照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联《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确立的工作目标,广泛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精神健康水平,改善重点精神疾病医疗和康复服务,减少精神疾病致残,基本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卫生服务需要。

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2005年达到30%,2010年达到50%;儿童和青少年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2010年降到12%;在校学生心理保健知识知晓率2005年达到40%,2010年达到60%。

妇幼保健机构医护人员的孕产妇常见心理行为问题识别率2005年达到30%,2010年达到50%。

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和照料者对于老年性痴呆、抑郁等精神疾病的常见症状和预防知识知晓率2005年达到30%,2010年达到50%;试点地区老年性痴呆早期发现率2005年达到50%,其中50%得到干预,2010年扩大试点,早期发现率达到60%,其中60%得到干预。

重大灾害后干预试点地区受灾人群获得心理救助服务的比例2005年达到20%,2010年达到50%。

精神分裂症治疗率2005年达到50%,2010年达到60%。

精神疾病治疗与康复工作覆盖人口2005年达到全省人口的20%,2010年达到全省人口的70%。

四、重点工作

(一)加强重点人群心理行为问题干预。

1、重视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和干预。加强各级各类学校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培训,调整充实队伍,构建工作网络,充分发挥学校现有工作人员的作用,在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针对不同年龄儿童和青少年的特点,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包括技能训练)与咨询服务,为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心理指导和帮助,提高儿童和青少年的心理健康素质。

2、加强妇女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疾病的研究和干预。维护有精神疾病和不良心理行为问题妇女的权益,加强妇女孕产期心理健康保健和常见心理行为问题的识别及处理工作,降低其产前、产后不良心理反应发生率;做好妇女更年期心理健康咨询和指导工作。加强农村牧区妇女心理行为问题的多学科研究,开展针对农村牧区妇女的心理健康咨询和危机干预服务,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农村牧区妇女精神疾病患病率。

3、开展老年心理健康宣传和精神疾病干预。利用现有精神卫生资源,建立老年性痴呆干预网络,普及老年性痴呆和抑郁等精神疾病的预防知识,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活动并提供有效的支持和帮助,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二)做好重点精神疾病的医疗和康复工作。

重点精神疾病的医疗和康复工作,是实现人人享有精神卫生保健的重要环节。要做好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及双相情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重点精神疾病的医疗和康复工作,为患者提供适宜的医疗和康复措施;对精神疾病患者被关锁(以无理的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情况进行普查摸底,从治疗、看护、资助等方面制订可行的解锁方案,积极进行监护治疗和定期随访;把精神疾病患者中的贫困人群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予以救助,对精神病康复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促进精神病康复者进入福利企业或社会就业,逐步提高精神疾病患者的社会适应能力,使他们回归社会。

(三)加强社区和农村牧区精神卫生工作。

各地区要将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之中,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在精神疾病患者治疗与康复中的作用,根据实际情况在社区建立精神康复机构,并纳入社会福利发展计划。要充分发挥各级残联的优势,与卫生部门共同推广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疾病治疗与康复模式,完善医疗转诊制度,帮助精神疾病患者早日康复。要加强农村牧区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将精神病防治康复业务纳入全科医生培训内容,普及心理健康和精神疾病防治康复知识,提高农村牧区卫生机构精神疾病急救水平。同时,通过开展农村牧区医疗救助等形式,保证当地贫困农牧民中的精神病人得到最基本的治疗。

(四)加强救灾工作中的精神卫生救援。

积极开展重大灾害后受灾人群心理干预和心理应急救援工作,评估受灾人群的精神卫生需求,确定灾后心理卫生干预的重点人群,提供电话咨询、门诊治疗等危机干预服务。加快制订灾后精神卫生救援预案,从组织、人员和措施上提供保证,降低灾后精神疾病患病率。

(五)开展职业人群和被监管人群的精神卫生工作。

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别职业人群的具体情况制订适宜计划,疏导和缓解职工因工作、家庭生活等带来的压力。把被监管人员的精神卫生工作纳入本地区精神卫生工作计划,加强对公安机关监管民警,监狱、劳教部门民警和医护人员的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根据被监管人员不同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心理治疗和心理矫正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对精神卫生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精神卫生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议事日程,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精神卫生工作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要根据精神卫生工作的需要,安排必要的精神卫生工作经费,逐步增加对精神卫生工作的投入。进一步完善有利于精神卫生工作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物价政策,研究制订鼓励单位、团体和个人资助精神疾病防治工作的办法,鼓励社会资源投向精神疾病的防治工作。

(二)建立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和社会团体参与的精神卫生工作体制。

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卫生、民政、公安、司法等部门要针对日益突出的精神卫生问题,齐抓共管,落实责任。

卫生部门要把精神卫生工作列入卫生工作规划和计划,使我省的精神卫生工作在整体卫生工作中有计划、有目标地协调发展。卫生部门所属的精神卫生机构,要承担精神疾病患者的救治任务,调整现有精神卫生机构的服务方向和重点,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改善诊断、治疗、康复条件,加强精神疾病的预防、治疗及精神卫生人才的培养工作,起到全省精神卫生工作的核心作用,并积极推动精神疾病防治网络的建设。民政部门要尽快建立对服役期间患精神病复员、退伍军人的救治救助体系。公安机关要了解掌握本地区内可能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有关情况,督促家属落实日常监管和治疗措施,对严重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实施强制治疗,尽快建立安康医院。司法部门要结合监管场所的医疗卫生工作,做好被监管人员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精神卫生工作经费的投入力度,落实相应的精神卫生机构补助政策。残联系统要按照中国残联的部署和要求,在我省已开展精神病防治工作区域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精神病防治工作区域范围;继续完善组织筛查与建档立卡工作;全面落实中国残联“彩票公益金项目”规定的精神病防治业务工作。

教育、共青团、妇联、老龄委等部门、单位和团体要积极承担精神疾病的防治任务,加大工作力度,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精神疾病的防治工作。

(三)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网络。

各地要根据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合理调整本地区现有各级各类精神卫生机构布局,明确功能定位,实现资源整合,建立以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为主体、综合医院精神科为辅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为依托,结构适宜、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规模适度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建立或指定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或指定综合性医院设立心理科(门诊)或精神科(门诊),承担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医疗、康复、健康教育、信息监测等技术培训、指导工作。依托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精神疾病信息监测网络,加强监测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掌握精神疾病流行情况和发展趋势。

(四)加强专业机构建设。

参照目前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有关模式,成立我省CDC精神卫生中心。省CDC精神卫生中心设在精神卫生机构(青海省第三人民医院),在青海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业务领导下,承担以下职责:

1、为我省制定与精神障碍预防控制相关的规章、技术规范和规划等提供科学依据和决策咨询。

2、指导建立青海省精神障碍监测系统,对常见精神障碍的发生、分布和发展的规律进行流行病学监测,建立数据库,定期分析监测结果。

3、组织制定常见精神疾病的防治方案,对方案实施进行质量监控和效果评估。

4、承担精神障碍防治信息的报告、管理和预测、预报。

5、负责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与技术培训;在本中心内设立精神卫生培训部,承担卫生工作中与精神障碍预防控制有关的技术指导。

6、开展与精神卫生相关的应用性科学研究,引进、开发和推广新技术、新方法。

7、负责组织管理与实施精神卫生领域的合作项目及相关的交流活动,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方法。

8、对精神障碍的发生、流行和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为救灾防病提供技术支持。

9、承担精神卫生相关产品的技术审核和质量评价。

10、开展精神卫生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促进社会精神卫生环境的建立和人群精神健康行为的形成。

11、向社会提供精神健康保健信息、精神健康咨询等专业技术服务。

各州(地、市)、县(区)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建立相应组织开展工作。

(五)加强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建设。

大力加强精神卫生人力资源培养和开发,建立心理治疗与咨询的执业资格制度,加强对从事心理治疗与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准入管理。提高对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诊断、治疗、护理、康复、监测、健康教育等防治管理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提高常见精神疾病的早期识别、有效处理和及时转诊率,提高精神卫生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康复服务水平。

加强医学院校学生的精神卫生知识培训,积极开展适合我省社会、经济、文化特点的心理卫生、精神疾病干预技术和手段的研究,吸收、借鉴和推广国际先进科学技术及成功经验。改善精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促进精神卫生工作队伍的发展。

(六)依法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依法保护精神疾病患者及其监护人的知情同意权,保障精神疾病患者就诊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方式侵害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工作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需强制住院患者的有关问题或有关案件的问题,要经过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和精神疾病患者责任能力评估。加强对经鉴定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的监管和治疗工作。同时,要强化对精神卫生工作的行政执法监督,禁止各种形式的非法执业活动。加强精神卫生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医学伦理学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

主办:青海省人民政府

承办:青海省人民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青海省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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