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5000185/2010-00421发文字号 :青政办〔2010〕67号
发布机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时效 :有效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成文日期 :2010-04-21
青政办〔2010〕6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管理
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
省 教 育 厅
(二〇一〇年四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加强中小学校规范管理的目标任务
(一)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破解当前基础教育难点热点问题的重要措施,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内在要求,是实现基础教育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深刻认识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性,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教学观、质量观和人才观,进一步加强工作领导,真正担当起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职责,落实各项工作要求。
(二)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工作要坚持正确办学方向,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根本,以狠抓学校规范管理为抓手,以治理不规范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为突破口,全面落实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各项工作,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三)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目标是,努力形成依法办学、依法治教、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提高科学管理、规范管理学校的水平;坚决纠正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做法,消除“违规补课多、各种考试多、家庭作业多、学生在校时间长”的“三多一长”现象,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和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规范管理
(一)加强中小学校招生管理。
1.各地各校要坚持招生“六公开”制度,即公开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计划、公开招生范围、公开招生程序、公开录取方式、公开录取结果,自觉接受社会、家长和学生的监督。义务教育阶段小学要坚决保证服务区域内的适龄儿童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入学;初中学校实行划片、免试、相对就近入学,各地各校均不得违规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义务教育阶段各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学区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特别不得拒绝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切实保障受教育的权利。
2.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按照管理权限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在教育行政部门未下达招生计划前,各校不得擅自提前招生和组织任何具有招生性质的面试、测试等活动,禁止以减免学杂费、补助生活费、奖励考试成绩排名靠前的学生等不正当手段招生;各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执行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认真落实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择校生比例不得超过当年本校招生计划总数的30%,任何学校不得接受不符合“三限”条件的初中毕业学生;积极推行优质高中招生指标“定校配额”办法,将优质高中招生指标均衡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学校,并不断扩大“定校配额”比例。
3.禁止学校、校长和教师有偿为招生学校介绍生源或组织报名,要尊重学生的报考志愿,禁止强迫学生更改志愿或以各种形式干扰学生填报志愿;完善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坚持全面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加大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在招生录取中的权重,使高中阶段招生更加合理;改进高中阶段招生考试方式,引导学生合理分流到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加强对学校在异地招生的管理。
(二)加强学生学籍管理。
1.各学段学生转出(入)必须要经过双方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因病休学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由学生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同意,休学期满持医院康复证明办理复学手续;义务教育阶段九年级、高中三年级原则上不再转学;除休学或特殊情况外,各学段学校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为非本校学生“空挂学籍”;对于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要以流入地公办中小学为主解决入学及学籍管理问题,保证农民工子女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的待遇。
2.加强对普通高中学籍的管理,省内跨县(区)借读高中生要在就读学校取得学籍并参加高中会考,毕业后回户口所在州(地、市)、县(区)参加高考报名;省外借读高中生在就读高一当年的12月上旬,到户籍所在州(地、市)、县(区)招办、教育局办理省外借读注册手续,在借读省(市)参加会考(或学业水平考试)并取得学籍后,到户口所在州(地、市)、县(区)招办参加高考报名。在省内外借读高中生一律禁止在户口所在地高中“空挂学籍”。
3.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校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校要严格执行中小学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各项管理制度,积极推行学籍规范化、信息化管理,配备专(兼)职学籍管理人员,加强对学籍的专门管理。对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为学生办理空挂学籍、涂改学籍档案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三)加强课程计划落实管理。
1.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及省颁地方课程计划、课程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课程设置和教育教学内容配齐中小学各科教师,按要求开展教学活动,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2.体育、音乐、美术、信息技术、综合实践等课程和课时,不得随意减少,不得随意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课程。严禁在普通高一年级进行文理科分班。
3.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课程标准中关于开展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小学生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不少于10天,初中生每学年不少于20天,普通高中生一般每学年不少于30天。要根据学生年龄、所在学段研究制定统一的《学生在校学习作息时间表》、《课程设置表》、《学生文体活动安排表》等,及时纠正区域内各种不规范办学行为,切实维护区域内中小学校正常教学和办学秩序。
(四)加强教学工作管理。
1.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引导学校按照教育规律办学,全面落实国家课程计划和教育教学基本要求,科学制定教学计划,合理安排课程,加强教学常规和教学各环节的管理,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努力提高教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课堂45分钟教学质量。要科学合理安排学生作息时间,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确保学生身心健康。
2.采取措施遏制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现象,除普通高中毕业年级可利用不超过寒暑假期三分之一的时间补课以外,严禁其他年级以任何名目(包括家长委员会)利用寒暑假、节假日、双休日组织学生上课或集体补课。以寄宿学生为主的学校,不得硬性规定走读生到校集中参加早、晚自习。各中小学校不得与校外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合作举办文化课补习班。
(五)加强教材使用管理。
1.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必须按照经教育部审定、省教育厅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青海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的地方课程用书目录选用教学用书,严禁选用未经教育部和省教育厅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教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选用教材。幼儿园教师教学用书需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幼儿园幼儿不得使用教材、课本以及以操作材料等名义出版的变相教材、课本。
2.各地在本区域内使用的地方教材或开展某项教育活动使用的专题教育读本,必须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所需费用由活动组织部门解决或列入学校公用经费预算开支,不得强制学生个人购买,也不得代为统一订购。各地各校不得随意更换教材版本,确有特殊原因须更换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报经省教育厅审批,在各学段起始年级开始使用。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制度,加强对中小学订购教辅材料的监督和日常管理,任何学校和教师不得强迫学生统一订购中小学教辅材料(含各种形式的练习册、测试题集)。中小学校校长和教师不得参加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涉及教材、教辅材料的宣传、推介、推销、考察、研讨等活动。
(六)加强教师队伍管理。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要通过加强对广大校长、教师特别是中小学班主任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强化规范学校管理和办学行为的意识,努力使规范办学行为的各项要求成为每个教师的自觉行为;要加强政策引导和监督,综合考虑教师的职业特点、师德表现、工作态度、专业发展、工作实绩等方面因素,建立科学的教师评价体系。
2.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单纯以学习成绩对教师排名并兑现绩效工资和奖金,不得以学校升学率、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评价、奖惩学校和教师的唯一标准。各学校要科学合理安排教育教学活动,切实保障广大教师法定休息日的休息权,不断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财务和教育收费管理。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全面贯彻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各项政策,加强学校内部财务制度建设,规范学校预算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坚持收支公开和收支两条线,主动接受审计,严禁学校设立小金库和账外账,严禁挤占、挪用教育资金和教育资源。
2.各学校要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各项收费必须公示。学校按规定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合理的办学支出从公用经费中列支,严禁学校或教师擅立项目、擅提标准和扩大范围向学生和家长收费。民办中小学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应按规定实行报批,并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社会公示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3.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的“三限”政策,严禁擅自扩大“择校生”招生比例、超过最高限额或在规定项目以外收取其他费用;招收“择校生”所收取的费用,必须按照财务制度严格执行,坚持收支公开,主动接受审计。
(八)加强学校安全管理。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学校安全工作,校长是校园安全和师生在校人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领导,要把学校安全工作作为学校管理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分析涉及学校安全工作的情况,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和体系。各学校要制定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针对自然灾害、火灾、地震、食品卫生安全、社会治安等内容,定期开展安全教育,进行安全演练,切实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不断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遵循规律,建章立制,不断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
(一)严格规范考试次数和科目。
1.小学每学期期末由学校自行组织一次学科考试,禁止举行除期末考试以外的学科考试或变相学科考试,小学毕业考试交由学校自行组织,小学生学业成绩评定一律实行等级制。初中每学期期中由学校自行命题,期末由州(地、市)教育行政部门授权教研部门命题,共组织两次学科统一考试。除初中、高中毕业年级外不得举行区域性联考和模拟考试,其考试次数不得超过4次。各学校要对学科教师自行组织的单元测试、阶段测试、过关考试提出明确限定要求,各学科教师要通过有效教学提高质量,减少测试次数,减轻学生负担。
2.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科目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除批准允许单独组织的地区外,其他地区均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考试命题部门要注意把握试题的难度,考试内容不得超出课程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出偏题、怪题。教学研究部门为了解办学质量举行的区域性或多校参与的调研统考,必须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考试成绩仅作为分析之用,不得对外公布。
3.各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未经州(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种统考、联考或其他学科竞赛、考级等活动。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团体、机构不得擅自组织省域范围内的中小学生参加各种竞赛活动,更不得“以赛促销”、“以赛代销”。
(二)严格规范学生在校作息时间和作业量。
1.规范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小学生每天在校实际学习时间(包括自习)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7小时、高中不超过8小时,初、高中毕业年级以及寄宿制学校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可适当延长。
2.小学生早上到校时间不得早于8∶00,下午不得早于14∶00,中午和下午放学不得晚于12∶00和16∶30;初中早上到校时间不得早于8∶00,下午不得早于14∶00,中午和下午放学不得晚于12∶30和17∶30;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不同季节、不同年级、不同学段、走读生和寄宿生等实际情况,对学生休息时间、到校时间、在校学习时间、在校活动时间等做出严格规定和科学合理的安排。农牧区寄宿制学校可视情况实行月假制,但月假总时数不能少于法定休息时间。
3.各学校要统筹各学科作业布置,控制作业数量,教师要精选作业内容,提高布置作业质量。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作业,其他年级书面家庭作业不得超过1小时;初中七、八年级书面家庭作业不超过2小时,毕业年级不超过25小时;对高中各年级书面家庭作业也要控制,要提倡教师布置探究性、实践性的家庭作业,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各学校要加强对教师布置作业的引导和作业量的控制,以保证学生有充足的休息时间、思考的时间、动手实践的时间。
(三)严格规范编班办班行为。
1.各校要按照国家关于基础教育各学段班额设置标准,控制班额数,对新入校的学生一律实行公平、公开编班,均衡配备任课教师,不得将优秀学生、教职工子女集中编排在一个班中,并特意安排师资,严禁以学生获奖、竞赛、各类考试成绩作为编班依据。坚决禁止在义务教育阶段以实验班、特长班、快慢班、尖子班、兴趣班和各种“奥赛班”等名义变相举办重点班。
2.严禁中小学校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名和安排座位、考场;严禁公办学校校内设置民办校或民办班。初中、普通高中不得利用现有学校教育资源招收复读班和复读生。
(四)严格规范教师教学及职业道德行为。
1.各学校要鼓励和指导教师加强有效教学研究,认真落实教学计划,切实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和效率,不随意增加课时和拖堂。加强对学生学习情况的了解和个别辅导,严禁对学习困难学生布置重复、超量和惩罚性作业;严禁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学生人格尊严;严禁以排座位、入队入团、安排班干部等名义搞人情交易,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礼金、礼品或要求学生家长办私事等;严禁学校和教师向学生推销和统一征订任何教辅材料;严禁教师对学生实行有偿家教、有偿补课,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在校外教育机构兼课、兼职,不得推荐或强迫学生到校外教育机构补课。中小学校校长和教师不得参加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类商务活动。
2.幼儿园要认真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遵循幼儿学习特点和认知规律,寓教育于生活和游戏之中,防止幼儿教学“保姆式”和“小学化”。幼儿园举办特色班、兴趣班、实验班,须由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不得参加任何收取参赛费、展示费等费用的竞赛、比赛、展演、展示等活动。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接受任何团体、组织及个人在幼儿园开展课题研究和教育教学实验。严禁幼儿园以联合、加盟、连锁等形式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以外的其他社会机构、集团及个人进行的实验、培训等活动。
(五)严格规范对中考、高考工作的宣传。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部门要加强对中考、高考考试招生政策的宣传,在开展宣传工作中,要加强政策引导,坚持正面宣传,重点宣传学校加强管理,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各级招生考试和教学研究部门不得向社会公布各地、各校的中考、高考成绩,更不得对地区、学校进行排名。
2.坚决制止向新闻媒体提供各地、各学校参加中考、高考的成绩,并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各种炒作;禁止初、高中学校利用新闻媒体、悬挂横幅等各种形式宣传炒作升学率,宣传中、高考“状元”;禁止学校以任何形式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发布虚假宣传资料和信息。
四、加大力度,强化监管,切实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要通过健全各项工作机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实行目标管理,狠抓工作落实。要改革学校考核奖惩办法,建立健全教育质量监测和教育评价制度、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和公告制度,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认真抓好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特别是要着力规范优质高中的办学行为,使其切实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推动辖区内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把规范办学行为作为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管理的重要内容,依法实施管理,特别要加强对一些管理相对落后的农村中小学的指导和管理,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把规范办学行为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每一所学校。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加强同各新闻媒体的协调和配合,大力宣传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意义和各地加强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的正面导向作用。各学校要通过召开家长会议、向家长发出公开信、作出规范办学行为承诺等形式,引导家长、社会理解和支持教育工作,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四)强化督导,严格检查。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将规范办学作为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校长业绩的重要依据,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健全完善督导责任制度,强化监管,建立专项督导和随机督查相结合的全方位、经常化的督导检查机制,做到标准一致,行动一致。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必须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规学校及学校领导、教师,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黄牌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撤销先进称号、取消评优资格、撤职等处罚。
2.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政风行风监督部门组成规范办学行为监督检查机构,从社会各界聘请监督员,设置公开举报电话、利用突击检查、随机检查等方法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力量。各地各校要将规范办学行为的有关规定、解决问题的进展情况和规范办学行为的督导结果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确保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