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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5000185/2014-00309发文字号 :青政〔2014〕16号

发布机构 :青海省人民政府公文时效 :废止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成文日期 :2014-03-06

【废止(失效)】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改善农牧区人居环境
全面推进高原美丽乡村建设的指导意见

青政〔2014〕16号

注:本文件已于2023年12月31日废止。废止依据、理由和时间,请查阅《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青政[2024]5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改善农牧区人居环境,实现农牧民安居乐业,是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和推进城乡一体化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广大农牧民群众的迫切愿望和新期待。近年来,我省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启动实施了“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和“党政军企共建示范村”活动,积极推进农牧区住房、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农牧区人居环境逐步得到改善。但也要看到,目前我省农牧区人居环境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仍有很大差距。为进一步改善我省农牧区人居环境,全面推进高原美丽乡村建设,根据全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五次全委会精神,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划先行、完善机制,突出重点、统筹协调”的总要求,以保障农牧民基本生活条件为底线,以加快农牧民住房建设和村庄环境整治为重点,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为支撑,通过艰苦努力,全面改善农牧区生产生活条件,提升农牧民生活品质。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民意。始终把维护农牧民切身利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农牧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将群众认同、群众参与、群众满意作为根本要求,引导群众自觉建设美丽家园。

———坚持规划引领、项目带动。强化规划的引领和指导作用,科学编制乡村建设规划,注重规划和建设方案的协调,按照统一规划、集中投入、分批实施的思路,先规划后建设,兼顾地上和地下,量力而行、循序渐进,夯实基础基层基本,逐村推进。

———坚持城乡统筹,融合发展。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覆盖,逐步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避免低水平的重复建设,注重城乡互补协调发展理念,着力构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

———坚持生态优先,彰显特色。把草原、森林、湿地等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作为改善农牧区人居环境的重要内容,着眼生产生活生态的融合统一,适应农牧民生产生活方式,体现青海传统风俗和地域文化,注重发展阶段的特点特色特征,防止贪大求洋和“千村一面”。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遵循乡村建设的一般规律,针对各地发展基础、人口规模、资源禀赋、民俗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因地制宜、因村施策,不照搬城镇社区建设模式,不搞大拆大建,不搞人为统一,逐步提升农牧民的生活品质。

———坚持以县为主,合力推进。县级党委、政府在改善农牧区人居环境、推进高原美丽乡村建设中承担主要职责,科学规划、统筹安排、整合资源、整体推进。省、市(州)两级加强政策扶持和督查考评,各行业部门围绕建设重点,安排项目和资金,形成上下联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

(三)总体目标

在“党政军企共建示范村”基础上,从2014年开始,每年确定300个重点村,以住房建设、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建设为主要内容建设“高原美丽乡村”。到2020年,普遍改善农牧民住房安全、饮水安全、出行方便等基本生活条件,村庄人居环境普遍实现整洁、便捷、舒适,努力建成一批田园美、村庄美、生活美的高原美丽乡村(考核指标详见附件1)。总体实现以下目标:

人居环境明显改善。村庄规划科学合理,农牧民住房实用美观,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完善,垃圾、污水得到有效处理,村容村貌整洁有序,自然生态保护良好,人居环境明显优化。

收入渠道不断拓展。农牧业产业化水平显著提升,特色产业明晰,农牧民就业创业空间不断扩大,生态农牧业、生态旅游业、休闲观光农业等新型业态得到发展,以产业为支撑体现宜居。

文明理念逐步深入。村民自治机制不断完善,村规民约基本健全,具有高原特色的优秀文化得到传承发扬,生态文明理念深入人心,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逐步形成,社会保持和谐稳定。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编制规划,提高规划的执行力

1.加快编制规划

加快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确定村庄在县域空间的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县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明确村庄环境整治重点和时序。还没有编制村庄规划的,按业已安排的村庄规划编制任务,要在2014年底前完成规划编制任务;村庄规划需要修编的,可做适当调整。

2.明确村庄建设和整治重点

在编制村庄规划时,要根据我省各地的实际有所侧重。浅山、脑山及边远区域农牧民基本生活还存在困难的,村庄规划要以改善水路电气房等基本生活条件为重点;城市周边、交通干线等区域农牧民基本生活条件比较完善的,村庄规划要以村庄环境整治、提升产业发展和传承保护发展乡村文化为重点;已具备一定整治基础的,村庄规划要以全面提升人居环境质量,建设高原美丽宜居乡村为重点。

3.提高村庄规划可实施性

村庄规划要符合农牧区实际、满足农牧民需求、体现农牧业特色。村庄规划要将农牧区住房建设和村庄环境整治等项目列为重点,明确公共项目的实施方案和村民建房的管控要求,防止盲目规划拆并村庄和拆迁农房。规划成果要通俗易懂,主要项目要达到可实施深度。保障农牧民参与规划编制和实施,相关要求纳入村规民约。积极推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实施,加强基层乡镇建设管理队伍的能力建设。

(二)实施村庄建设工程

1.全力保障基本住房条件

加快推进农村奖励性住房、困难群众危旧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项目的实施,基本解决全省农牧区群众的住房困难问题。建立并落实农牧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和施工管理,落实农牧民住房建设抗震安全基本要求,引导农牧民提升农房建筑节能性能和居住功能,推动绿色建材下乡,建设绿色农房。

2.加快改善农牧区生活条件

继续实施人畜饮水安全工程,有条件的地区加快城镇供水管网向农牧区延伸。加快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升级改造工程,逐步解决无电乡(镇)、村庄的用电问题。加快完善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和文化、体育设施等基础设施通村到户工程。继续实施村内道路硬化、村庄亮化工程,基本解决村民出行“晴天一身土、雨天一身泥”的问题。加快村级综合活动场所及村卫生室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农牧民生活质量。完善消防、防洪等必要的防灾减灾设施,加强自然灾害防治。坚持建管并重,建立农牧区公共设施的长效管护机制。

3.加强村庄景观建设

坚持用历史情怀和现代理念审视村庄建设。按照安全、实用、美观的原则,加强农房、院落等传统风貌的整治修复,慎砍树,少拆房,保护和修复井、泉、沟、渠等乡村要素,促进村庄整体风貌与自然环境协调。结合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保护山水植被等自然景观,提升农牧林等田园景观。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制定保护发展规划,建立保护和监管制度。

(三)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1.整治农牧区生活环境

大力实施以清理垃圾、淤泥和路障,改造水、路、厨、厕、圈,治理柴草乱垛、棚圈乱搭、粪土乱堆、污水乱泼、垃圾乱倒和畜禽乱跑的“三清、五改、治六乱”为重点的村庄环境整治。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垃圾收集处理体系,合理设置垃圾收集、分拣、转运等设施,因地制宜对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积极探索符合实际的污水处理方式。建立村庄环境卫生“门前三包、分区包干”的长效保洁机制。加强村庄公共空间整治,清理乱堆乱放,拆除违章建筑,疏浚河道。

2.改善农牧区生产环境

结合实施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土地整治、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等项目,推进田、水、路、渠、棚(圈)等综合配套建设,改善农牧业生产条件。加大村庄周边河道池塘整治力度,排除洪水、泥石流等潜在隐患。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实施畜禽及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化肥农药精准使用、秸秆等农林废弃物综合利用等项目,加强生物质炉、太阳能、农村沼气为重点的清洁能源建设,支持发展有机农业、循环农业、生态农业。

3.提升农牧区生态环境

以创建生态乡村为载体,大力实施绿色家园示范建设活动,推进村庄道路、水体沿岸(河道、池塘、沟渠等)和庭院绿化,实现村庄周边和住宅四旁绿化美化。结合国家重大生态保护建设项目和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的实施,推进草原、森林、湿地等生态系统修复保护,实施村庄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小流域清洁治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等工程,全面提高农牧区生态环境。

(四)实施土地整治工程

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通过拆旧建新、土地复垦等途径,推动自然村落整合与农户相对集中居住。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出的农村建设用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继续作为建设用地的,优先用于农牧民建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沿黄河、湟水河流域农业区,可打破行政区域界限,按灌区、流域和区域整体规划,加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加快实施土地平整、机耕道、农田林网等工程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在村民自愿的前提下,通过土地整理、土地整治等新增的耕地可用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

(五)实施兴业富民工程

1.加快发展特色产业

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鼓励和支持农牧区土地(草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特色产业,适度规模经营。调整优化农业产业化资金投向,重点支持对农牧民就业增收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引导农畜产品加工向实验(示范)园区和城镇集聚,严格控制污染企业向农村转移。发展乡村休闲度假、生态农业观光、民俗风情体验等不同类型的乡村旅游业,促进农牧民致富增收。

2.加快发展农牧区服务业

继续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鼓励支持承办企业建设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和连锁店,积极发展金融、通讯、文化等生活性服务业。加大农牧民职业技能培训,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扶持农牧民以创业带动就业。推进农批对接、农超对接、直采配送等农畜产品营销模式。

3.打造农牧民生活功能圈

逐步完善以小城镇为中心的农牧民生活圈综合功能,开展农牧民生活圈功能综合提升试点示范。结合美丽城镇建设,加快城镇道路、生活绿地、给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旧城改造和环境治理,加强银行网点、综合超市、餐饮住宿、文化娱乐等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质量,满足农民购物、休闲、娱乐、教育等日常需求。

(六)实施管理创新工程

1.夯实基层管理基础

围绕村庄住房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村庄环境整治、土地整理、特色产业培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村民素质提升与乡风文明建设等方面内容,健全科学、民主、依法管理的体制机制,为顺利推进高原美丽乡村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2.健全村民自治机制

结合村庄搬迁和已有管理体制调整的实际,探索农村牧区村民自治组织设置模式。进一步落实“三议一表决”制度,深化村务公开,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发挥好监督职能,保障农牧民在改善农牧区人居环境,推进“高原美丽乡村”建设中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

3.培育乡村文明新风

深入开展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等评选活动,引导农牧民破除陈规陋习,培育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广泛开展农村志愿服务活动,关爱农村空巢老人、留守妇女、留守儿童,建好用好乡村学校、幼儿园和敬老院。建立历史文化村镇名录和传统村落名录,加强对古村落、古民居、古建筑的保护和利用。扎实开展平安创建活动,加强农村牧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省推进高原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由省委农村牧区及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总牵头,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协调推进这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一室七组,即办公室、规划和住房建设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组、环境整治组、土地整治组、兴业富民组、管理创新组和资金保障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高原美丽乡村建设总体规划,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工作任务,指导各地加快改善农牧区人居环境,推进高原美丽乡村建设工作。规划和住房建设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组由省发改委牵头,环境整治组由省环保厅牵头,土地整治组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兴业富民组由省农牧厅牵头,管理创新组由省民政厅牵头,资金保障组由省财政厅牵头。各组按照分工,牵头指导相关工作。省直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和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各市(州)、县(区)党委、政府也要成立相应实施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工作任务,建立考核机制。

(二)完善责任机制

各县级政府作为高原美丽乡村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建立领导小组,具体安排建设村的建设任务、项目落实、责任分工等各项工作,开展好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及责任追究。省政府对各市(州),各市(州)对各县(区),都要建立年度责任目标考核机制,一级抓一级,对考核不达标的,来年将不再安排项目和资金,并进行逐级问责。各帮建单位要积极主动与帮建村建立常态化的联系机制,在规划策划上,为帮建村出谋划策;在项目建设上,帮助落实政策和资金;在工作推进上,督促建设任务的全面完成。

(三)加大投入力度

逐步建立以财政投入为引导,银行融资、个人筹资及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的多元投融资体系,鼓励引导各类社会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涉农涉牧贷款、赠款、对口援助帮扶等资金,支持高原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省、市(州)、县各级财政要建立稳定的“高原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补助机制。各相关部门及帮建单位在不改变项目和资金使用要求的前提下,优先向重点建设村安排项目和资金;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本着“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企业参与高原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建设;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引导农牧民通过自筹资金、投工投劳等多种形式积极参与高原美丽乡村建设。

(四)强化政策措施

要将我省改善农牧区人居环境与小城镇建设有机结合,认真贯彻执行户籍制度改革政策,为农牧民进城置业提供保障。要探索建立土地出让金纯收益城乡统筹使用和分享机制,落实村庄整治建设的用地政策,村庄整理新增非农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改善农牧区人居环境建设。充分发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激励引导作用,通过民办公助方式,逐步建立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新机制。深入研究“以奖促治”政策,推进农牧区村庄环境连片整治工作。要完善村庄建设和村庄整治的统计制度,建立高原美丽乡村建设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加大考核监督力度。

(五)抓好乡村建设选点

以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为依据,分年度安排高原美丽乡村村庄建设时序。原则上业已实施“百企联百村”、“党政军企共建示范村”的村庄,暂不再列为建设村,不搞重复建设。2014年重点推进的300个村,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党政军企共建示范村”的经验,继续发挥党政机关、驻军单位、企事业单位、中央驻青单位、援青省市的帮建作用,充分考虑各地的实际,在各地上报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由领导小组审定,并同步确定帮建单位。确定建设的村要同步拿出村庄建设项目分口申报,省级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确定的建设重点村安排项目,确保取得实效。每年对各部门和各市(州)、县的目标责任完成情况予以考核。

(六)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使改善农牧区人居环境建设工作的各项措施家喻户晓,发挥农牧民群众主体作用,积极投身村庄人居环境改善和高原美丽乡村创建活动。各地区要不断总结高原美丽乡村建设经验,以现场观摩会等多种形式进行推广;省人民政府将适时对推进高原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突出的地区和个人进行表彰,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改善农牧区人居环境,推进高原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的良好局面。

附件:

1.改善农牧区人居环境推进高原美丽乡村建设考核指标

2.关于改善农牧区人居环境推进高原美丽乡村建设重点事项任务分解方案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4年3月6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附件1

改善农牧区人居环境推进高原美丽乡村

建 设 考 核 指 标

建设目标

及要素

考 核 指 标

田园美

自然风光

地形地貌、河湖水系、森林植被、动物栖息地或气候天象等自然景观优美、有特色,保护良好。

田园景观

农田、牧场、林场等田园景观优美。

村庄美

整体风貌

建设村的村庄规划编制完成,村庄座落与自然环境协调,村庄空间布局体现高原乡村风貌。

农户院落

危房全部改造完毕;农牧区民居住房能够体现不同区域的乡村风貌,且结构安全,功能健全;院落内外及院墙、大门整洁。

基础设施

及公共服务

设施

饮水安全达标;给排水、电力、通讯等设施完备,户均通电率达到100%;广播电视实现户户通;村内主要道路全部硬化且便捷通达。具有相应的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防洪等公共安全设施。

环境卫生

户户有卫生厕所;排水沟渠通畅;垃圾杂物得到处理;村庄巷道内无猪圈牛棚。

传统文化

历史遗存、民族文化及民俗得到良好保护与传承。古村落、古民居、古建筑、古树名木等得到有效保护。

生活美

产业发展

基础产业得到加强,特色产业和乡村旅游业有所发展。

村民收入

村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不低于全乡水平。

村民自治

村民自治机制健全,村务公开,群众满意。

乡风文明

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得到培育;村庄社会治安良好,社会和谐;全年没有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案件。


附件2

关于改善农牧区人居环境推进高原美丽乡村

建设重点事项任务分解方案

为确保全省加快改善农牧区人居环境,全面推进高原美丽乡村建设工作落到实处,现对文件中确定的重点事项进行任务分解,明确牵头单位、主要参与单位和重点任务事项。时间节点为2014—2020年,按年度计划实施。

(一)加快编制规划,提高规划的执行力。

组织相关各县加快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村庄规划,督促完成规划编制任务,明确村庄建设、环境整治重点和时序。指导各地依据规划开展建设,提高村庄规划可实施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等相关部门配合)。

(二)实施村庄建设工程。

推进住房建设。指导各地实施农村奖励性住房、困难群众危旧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项目,引导农牧民建设具有特色的绿色农房,提升农房建筑节能性能和居住功能,建立并落实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技术指导,确保农房建设质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农牧厅、省扶贫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推进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依据村庄规划,配套安排饮水安全工程、电网升级改造工程、村内道路硬化、村庄亮化工程、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和文化、体育设施等基础设施通村到户工程和防灾减灾设施建设工程。同步安排村级综合活动场所及村医务室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农牧民生活条件(省发改委牵头,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卫计委、省广播电视局、省电力公司等相关部门配合)。

(三)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指导各地开展“三清、五改、治六乱”为内容的村庄环境整治,拆除违章建筑,疏浚沟、渠、河道,建立村庄环境卫生长效保洁机制。加大村庄周边河道池塘整治力度,排除洪水、泥石流等潜在隐患,推进田、水、路、渠、棚(圈)等综合配套建设,改善农牧业生产环境。以创建生态乡村为载体,大力实施绿色家园示范建设活动,全面提高农牧区生态环境(省环保厅牵头,省农牧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等相关部门配合)。

(四)实施土地整治工程。

指导各地通过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推动自然村落整合与农户相对集中居住。加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加快实施土地平整、机耕道、农田林网等工程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农牧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等相关部门配合)。

(五)实施兴业富民工程。

鼓励和支持各地开展土地(草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特色产业;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进驻建设的村庄,鼓励支持商品配送中心和连锁店建设,推进农批对接、农超对接、直采配送等农畜产品营销模式,积极发展金融、通讯、文化等生活性服务业,打造农牧民生活功能圈;发展乡村休闲度假、生态农业观光、民俗风情体验等不同类型的乡村旅游业,促进农牧民致富增收(省农牧厅牵头,省商务厅、省旅游局、省金融办、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广播电视局、省体育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六)实施管理创新工程。

深入开展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等评选活动,引导农牧民破除陈规陋习,培育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加强对古村落、古民居、古建筑的保护和利用;扎实开展平安创建活动,加强农村牧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强化高原美丽乡村村民自治组织建设,发挥村“两委”班子的职能作用,保障农牧民在推进“高原美丽乡村”建设中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省民政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委农办、省委文明办、省农牧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公安厅等相关部门配合)。

(七)建立稳定完善的村庄建设投融资机制。

建立政府主导、村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投入机制,安排落实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发挥政府资金的主导作用。指导各地统筹安排财政配套资金,用于改善农牧区人居环境和高原美丽乡村建设。加强项目资金监管,促进村庄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省财政厅牵头,省发改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负责村庄建设专项投资的各相关部门配合)。

主办:青海省人民政府

承办:青海省人民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青海省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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