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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5000185/2012-00848发文字号 :青政办[2012]320号

发布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公文时效 :有效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成文日期 :2012-12-12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 保 护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青政办[2012]32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和《青海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保障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责任感

流浪未成年人是社会弱势群体,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和谐安定,关系到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落实。及时有效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实现“两新”目标的重要方面。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政策措施,提升救助保护水平,切实维护好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二、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认真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进一步健全机制,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加快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逐步完善符合我省实际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坚决杜绝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健康成长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对家庭监护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严厉打击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受保护权。

2.坚持救助保护和教育矫治并重。积极主动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保障其生活、维护其权益;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文化和法制教育,强化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帮助其顺利回归家庭。

3.坚持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司法等手段,落实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等政策,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共同责任,不断净化社会环境,防止未成年人外出流浪。

4.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各方协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的积极性,形成救助保护工作的整体合力。

三、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强化流浪未成年人源头预防和治理。预防未成年人流浪事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和社会稳定,是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家庭是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流浪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要加强对家庭履行监护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对困难家庭予以帮扶,提升家庭抚育和教育能力,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学校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阵地,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适龄儿童辍学、失学信息通报制度,指导学校做好劝学、返学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牧)民委员会要积极做好协助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大扶贫帮教力度,帮助因生活贫困、灾病致贫等原因可能导致外出流浪未成年人解决生活问题,最大限度地从源头上减少外出流浪乞讨。居(村、牧)民委员会要建立随访制度,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要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要报告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其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救助保护。要按照“先保护、后救助”的原则积极主动地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民政部门是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要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引导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公安机关发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应当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城管部门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应当告知并协助公安或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对突发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和民政、城管部门应当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居(村、牧)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主动发挥作用,组织和动员居民提供线索,劝告、引导流浪未成年人向公安机关、救助保护机构求助,或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救助保护机构和公安机关要综合运用救助保护信息系统、公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和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方式,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民政部门要将其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抚育,公安机关要按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对确无监护能力的困难家庭,经民政部门认定,由救助保护机构协助监护人及时委托其他人员代为监护。

(三)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各级政府要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领导,积极推进。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具体落实和监督评估规划的实施。民政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发展规划,提出本地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方案,组织实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项目。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经费纳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经费中统筹考虑,省级财政要依据规划,突出重点,给予专项补助,切实保障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各地实际,统筹解决好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编制问题。

(四)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安置和教育工作。对查找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及时安排接送返乡,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要在购票、进出站、乘车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协助。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在继续查找的同时,要通过救助保护机构照料、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照顾。对经过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公安机关要按户籍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以便于其就学、就业等正常生活。教育、卫生、司法、残联和救助保护机构要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文化和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救助保护服务,为回归社会、独立生活打好基础。要充分发挥志愿者、社工队伍和社会组织作用,鼓励和支持其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教育、矫治等服务。

(五)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要一律采集生物检材,检验后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比对,及时发现、解救失踪被拐未成年人。加强接处警工作,凡接到涉及未成年人失踪被拐报警的,公安机关要立即出警处置,认真核查甄别,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强化立案工作,实行未成年人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充分调动警务资源,第一时间组织查找。建立跨部门、跨警种、跨地区打击拐卖犯罪工作机制。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被拐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

四、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坚持“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建立民政部门牵头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细化分解各相关部门具体职责任务,协调解决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定期通报本地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情况,建立挂牌督办和警示制度。特别是要重视对具体问题的协调解决,防止出现“死角”。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协调配合、齐心协力、满怀真情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对工作不力、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严重的地区,追究该地区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完善政策措施。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订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政策措施,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制度,健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安置和源头预防等相关规定,规范救助保护工作行为,强化流浪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和保护,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经反复教育不改的,由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青团、妇女联合会、居(村、牧)民委员会、学校等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三)加强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要充分发挥现有救助保护机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作用,不断改善救助保护设施。要加强救助保护机构队伍建设,积极探索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专业化、社会化的发展路子,提高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水平。通过引入社会工作专业制度、聘用专业社会工作者、建立志愿者服务基地、引导培育民间力量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开展跨省跨地区合作交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等,凝智聚力,共同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在全社会牢固树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意识。加强舆论引导,弘扬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开展慈善捐助、实施公益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流浪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2012年12月12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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