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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5000185/2008-00539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8]48号

发布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公文时效 :有效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成文日期 :2008-04-10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08]4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

(发至县)

青海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及相关标准规范〉的通知》(文物普查发〔2007〕36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青政〔2007〕61号)的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的文物普查工作,现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普查的目标和任务

(一)普查的工作目标

通过文物普查,全面掌握我省境内地上、地下现存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和分布情况、文物的本体特征、基本数据及其保存情况、周边的自然和人文环境状况,总体评价我省境内不可移动文物的生存状态,为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建立比较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提供依据。

(二)普查的任务

1、对我省地上、地下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普查,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已登记的近4300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填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

2、建立我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档案,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青海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充实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系统。

3、培养锻炼专业人员,提高文物保护队伍整体素质。

4、提升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二、普查的规范和标准文物普查工作执行国家文物局组织制定的统一规范及标准:

1、《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及著录说明

2、《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及著录说明

3、《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

4、《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5、《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

6、《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标准》

7、《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计量标准》

8、《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信息采集规范》

9、《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数据统计规范》

10、《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规范》

11、《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编制规范》

12、《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号编制规则》

1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

三、普查的工作机构

(一)省政府成立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相关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副省长吉狄马加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副秘书长李宁、省文化厅厅长曹萍、省财政厅副厅长程丽华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统计局、省林业局、省测绘局、省军区政治部、省文物局等部门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文物局,办公室主任由省文化厅副厅长兼省文物局局长杨自沿兼任。主要职责是:

1、组织实施《青海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和《青海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宣传工作方案》;

2、贯彻执行《青海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经费管理办法》;

3、组织举办青海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培训班;

4、贯彻执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及相关标准和规范》;

5、制定并组织实施文物普查各阶段工作计划;

6、对各州、地、市、县的文物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质量抽查;

7、编制并向领导小组和国家文物局提交《青海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编制并经领导小组批准公布《青海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8、编制普查经费预算。严格执行我省普查经费预算并加强管理,督促各地落实普查经费。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业务指导组、宣传后勤组。

(二)各州(地)、市、县政府按照省政府《通知》的要求,成立相应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各地、州、市、县文物普查办公室根据《青海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规范标准以及有关规定,做好文物普查的实施工作。

(三)根据国务院的《通知》精神和省政府的《通知》要求,在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1、积极组织、动员本部门、本系统的有关单位,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普查工作。

2、提出本部门参加文物普查的方案和措施,通知本系统各单位执行。

3、协助文物部门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4、积极提供本系统管辖范围内的文物线索,配合普查队、组进行调查登记。

5、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的审核、安排,及时拨付使用,做好监督、审核工作。

6、测绘部门负责提供青海省1∶50000以上比例尺的地形图供普查资料、数据登录和测量使用。

7、统计部门指导文物部门做好普查数据的统计和分析,组织普查数据统计的审定和发布工作。

8、省军区政治部按照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在省文物部门的人员、技术支持下,负责军事用地的文物普查。涉及军事机密的问题会同文物部门研究解决,保证我省文物普查工作数据的完整性。

9、各部门做好被普查文物的安全和保护工作。在各级政府组织下,文物、公安、建设、交通、水利、农林等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被普查文物安全。凡涉及被普查文物的建设活动,包括交通、水利、采矿等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均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此次普查的有关规定。

四、普查的时间与实施步骤

(一)普查的时间

普查工作从2007年4月开始,到2011年12月结束。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田野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9月30日。

(二)普查的实施步骤

1、第一阶段:2007年4月至2008年2月,主要任务是组建我省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组建普查队伍,组织开展培训和试点工作,学习掌握规范和标准。

(1)各州、地、市、县组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

(2)部署开展我省境内的文物普查工作。

(3)依照《青海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各地、州、市制定各自的普查实施方案,并报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组织实施普查培训。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统一组织对各州、地、市、县的普查培训工作。

普查培训工作采取“以试代训”形式,采用室内授课与田野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培训。对完成规定课业并经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结业证书,实行普查工作持证上岗制度。

(5)组织普查队伍。

普查工作原则上每个州、地、市组建一支普查队。对于所辖区域较大、文物点较多的地区,可结合当地文物部门业务与技术力量的实际情况,根据需要分设普查小组。对于人力资源不足的地区,要组织相关单位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配合。

(6)购置相关普查仪器和设备。

2、第二阶段:2008年3月至2009年12月,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展开文物调查和信息数据登录工作。

(1)田野普查。

此次普查工作的中心环节是田野普查,要求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全面调查和登记。

普查范围涵盖全省每个州、地、市、县、中央直属企业、军事管理区、相关部门和行业等。

各普查队、组根据普查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对所负责地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现场勘查、测量、标本采集、绘图、拍照、录像等,认真做好文物数据和相关资料的采集和登记工作。

登记的主要内容为:不可移动文物基本情况、文物本体的保存现状及环境评估、文物图示、文物照片、文物标本和调查人、建议等方面。

对于沙漠腹地及边远山区等条件艰苦的地区,若可能埋藏文物,由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专项调查。

(2)整理录入。

各普查队及时整理、录入调查资料和信息数据,由普查队队长负责核定,保证各项原始数据和资料、信息的真实完整性。

(3)抽查复核。

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各州、地、市、县的普查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抽查复核。

3、第三阶段: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1)数据、资料汇总和验收。

各普查队调查资料统一报送省文物普查办公室,由省文物普查办公室安排组织人员对各普查队的普查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整合、汇总和验收,报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审定,经同意后报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形成普查成果。

按规范要求形成普查工作的各项成果:

———建立青海省不可移动文物编码系统。

———建立青海省不可移动文物分布电子地图系统。

———建立青海省不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系统。

———建立青海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档案。

———公布《青海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编制《青海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

五、建立和完善普查工作制度

为保证规范、有序地实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必须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各级文物普查办公室要根据《青海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管理办法》,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一)各级普查办公室及普查队工作制度

建立普查队队长负责制。普查队队长由各州、地、市文物部门的业务主管领导或文物业务单位专业人员担任,主要负责普查队日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确定普查技术路线和督察各项规范、标准的执行。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派指导组,具体指导实施普查工作,各级文物普查办公室要全力支持普查队开展调查工作,做好后勤保障和协调联络工作。

(二)普查资料管理制度

严格依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等规范标准,进行普查数据信息的采集、记录和录入工作。电子文本要及时备份,避免丢失;各普查队要设专人负责普查资料的管理;对涉及国家机密的普查资料和数据,要执行保密工作的规定;普查采集文物要及时妥善保管,避免丢失;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普查数据、资料、档案实行双备份异地管理,确保安全。

全省文物普查数据由省文物局会同省统计局联合发布,公布前需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并报经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同意。

(三)普查物资管理制度

切实保证普查工作所需的基本器材、设备完好无损。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购置和领用手续;如果由于不负责任而造成丢失,要由相关责任人予以赔偿并追究其责任。

(四)交通安全和人身安全教育

各普查队要组织有关人员学习交通安全的相关规定,确保人员和车辆的安全。

(五)抽查复核

青海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各州、地、市、县的普查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抽查复核。

田野调查开始前,各普查队要通过当地相关部门及时了解掌握治安、交通、气候等环境情况,合理安排调查路线,并对参与调查的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六、普查的质量控制

(一)依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相关标准及规范。

(二)范围:普查数据登记、数据录入、数据统计、数据整合汇总等环节。

(三)方法:实行普查队专业人员负责制和全省各级普查办公室责任制。

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普查质量提出具体的控制要求,并通过定期检查、抽查、指导的方式进行质量控制,随时解决质量控制中的各项问题。

七、普查的宣传

根据《青海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宣传工作方案》,各地普查办公室制定本地宣传方案并组织实施。省普查办公室负责对各地的普查宣传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八、普查的总结

为发扬成绩、鼓励先进、总结经验,各级普查机构要在普查工作结束之前,对整个普查工作的各个方面,包括:组织工作、前期调研、业务培训、田野调查、数据资料统计汇总、整合普查成果等方面,实事求是地进行全面总结。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向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建议,适时召开第三次全省文物普查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对有关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九、普查的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各级普查办公室要建立普查经费财务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管理普查经费。

各文物普查专项经费使用单位要坚持专款专用、合理安排、严控支出的原则,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普查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普查期间,我省将适当压缩非急需的其他文物保护项目,集中人、财、物资源,优先保障文物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主办:青海省人民政府

承办:青海省人民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青海省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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