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5000185/2006-00558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6]137号
发布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公文时效 :有效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成文日期 :2006-09-20
青政办[2006]13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制度建设的意见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意见》(青发〔2006〕1号)和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面推行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重要内容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农牧民健康保障的根本性制度。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缓解农牧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提高农牧民健康素质,对于树立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推动乡风文明、保障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中的重大意义,认识到制度建设的长期性、艰巨性,将其作为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重要内容,不断加强制度建设,让农牧民群众实实在在受益。
二、完善筹资制度,帮助困难群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一)规范基金筹集。全省各级财政补助资金要列入当年预算,参照上年末实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参合)人数,按进度将当年补助资金预拨至县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待上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决算审核后,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农牧民参合金的筹集,实行集中收缴与预交相结合的办法。每年秋季集中收缴农牧民下一年度参合金,在11月20日前逐级全部上交到县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在农牧民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实行预交,在参合农牧民补偿医药费用时,提前预交下一年度参合金。
(二)完善帮助困难群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措施。对农牧区特困人口、五保户、特困优抚对象,由民政部门从农牧区特困人口医疗救助金中资助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其它贫困人口、贫困残疾人、孤儿、重灾户等特殊和困难群众,全省各级政府要采取积极措施,发挥民政部门和残联、红十字会等组织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帮助他们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实行便捷的医疗费用补偿办法
(一)全面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直报制度。对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参合农牧民,门诊费用在农牧民家庭帐户余额内的,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免收;住院费用在农牧民出院时,由医疗机构初审并垫付应补偿的费用。医疗机构每月与县、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结算。各地要抓紧建立完备的手续,建立健全垫付直报的相关管理制度,从10月1日起全面实行。
在县外就医的农牧民,仍然由个人先付费,回本县按规定报销。
(二)进一步完善费用补偿办法。将农牧民家庭帐户基金增加到人均10元,对大额住院费用实行二次补偿,方案由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制定。对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比例,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鉴于果洛州、玉树州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情况,将果洛州、玉树州州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比例提高到50%。
(三)积极推行特困人口医疗救助费用补偿一站式服务。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特困医疗救助对象,其特困人口医疗救助费用的补偿,按照特困人口医疗救助的规定标准,由县、乡合管办或定点医疗机构在支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费用时一并代为办理,并每月与民政部门结算。县级民政、卫生部门要健全相关制度,完善相应手续,从2007年1月1日起全面推行。
健全特困人口医疗救助信息统计制度。县、乡合管办和民政部门要每月汇总统计特困人口医疗救助对象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特困人口医疗救助中费用补偿的数据,了解掌握救助对象受益状况,及时互通信息,共同研究解决问题,努力扩大救助对象受益面,提高受益程度。
四、落实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认真执行《青海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全省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制度,遵守诊疗规范,认真执行诊疗项目和基本用药目录,落实价格和优惠服务承诺公示制、入出院和使用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告知制,执行医疗机构临床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实行对参合农牧民减免医疗费用的优惠服务,严格控制医疗费用,减轻农牧民负担。要严格执行入出院标准,防止提供过度的卫生服务。要加强药品采购管理,保证用药安全。
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和医药费用的监管,落实医疗机构医药费用通报、警示告诫和责任追究制度,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各界公布定点医疗机构执行规定、控制费用、提高服务质量等情况。卫生等部门要定期检查医疗机构遵守诊疗规范、控制医药费用等情况,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对定点医疗机构不严格执行入出院标准,乱检查、乱用药,编造虚假病历、出具虚假票据等行为,要予以经济处罚,并按照管理权限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者的责任,责令其承担相关费用。严重者予以行政处分,并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继续做好互助县单病种质量控制和单病种付费试点,总结规范医疗服务、控制医药费用、提高服务质量的经验。2007年各州(地、市)各选择1个县扩大试点,积累经验后在全省推行。
五、加强各级经办机构建设
(一)落实人员编制。在省卫生厅设立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加强州(地、市)、县、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建设。采取在现有行政和事业编制中调剂的办法,落实各级经办机构人员编制。通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选配具有财务管理和医学知识、计算机操作能力的人员充实到各级经办机构。
(二)落实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将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拨付。其中县、乡合管办工作经费列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根据农牧民人数,10万以下县按照每人每年1—1.5元的标准安排,10万以上县按照每人每年0.6—1元的标准安排。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和人员培训。加快建立省、州两级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测县信息管理平台。各地区也要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继续开展对基层干部和管理人员的政策培训,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财务、信息管理、医疗机构监管等业务培训,努力形成一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专业化队伍。
六、继续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动员工作
要深入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看病就医、费用报付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宣传党和政府为保障农牧民健康所采取的措施,宣传卫生保健知识,教育农牧民群众树立风险意识,树立为健康投资的观念,提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宣传工作要形成制度,常抓不懈,不断深入,使每一户农牧民家庭至少有一个懂得政策、了解规定的明白人,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广泛的群众基础。
七、完善监督制度,健全考核评估办法
(一)完善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专项监督与经常性监督相结合的监督制度。充分发挥县、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的作用,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运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审计部门要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领导机构、经办机构和相关人员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制度的情况纳入监督范围。县、乡合管办要认真执行基金财务制度,每年进行基金预决算,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情况和参合农牧民医疗费用补偿情况。全省各级卫生部门要发挥农牧民监督员作用,畅通与农牧民群众联系的渠道,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始终处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确保健康发展。
(二)健全效果评估和工作考核制度。全省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效果评估和工作考核制度,每年对所辖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效果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评估,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促进工作。省卫生厅要组织专家技术指导组,对各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跟踪指导、监测和评估。
八、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发挥县级人民政府在发展农村牧区卫生事业中的责任主体作用,加大投入,健全三级卫生服务网络,深化农村卫生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改革。同时充分利用扶贫整村推进、对口支援、联点帮扶等力量,加强以乡镇卫生院为重点的农村牧区卫生服务体系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医疗条件。加强管理,加大城市卫生支农力度,强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健全服务功能,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深化农村牧区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转换用人机制,全面推行聘用制。每年有计划地聘用医学院校毕业生,安排到乡镇卫生院工作,解决农村牧区卫生技术人员不足、业务技术素质低、人才青黄不接的问题,适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和农村牧区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
九、完善党委、政府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制定的各项政策和制度,着眼于长远发展,从制度建设入手,加强领导,实行自上而下的统一管理,进一步完善措施,规范运行。要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经常性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与其它工作一并安排、一并检查,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从试点转向规范,从阶段转向常态。县、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问题。全省各级卫生、财政、民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在履行好各自职能的基础上,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完善工作联系协调机制,及时交流情况,沟通信息,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