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5000185/2006-00513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6]44号
发布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公文时效 :有效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成文日期 :2006-04-03
青政办[2006]4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民政厅关于 《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方案 》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三日
青海省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方案
省民政厅
(二○○六年三月)
为加强地名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地名工作的公共服务水平,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民政部 《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 》 (民函〔2005〕12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为民服务,规范地名管理,拓展服务领域,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提高地名工作的管理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需求,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组织领导
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涉及面广,需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需要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因此,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组织、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保证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顺利开展。
(一)成立青海省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副省长邓本太担任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解源、省民政厅厅长克保、副厅长官却乎才郎、省建设厅副厅长李群担任副组长,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张守成、省民委副主任马玉芬、省公安厅副厅长陆元庆、省财政厅副厅长肖玉海、省交通厅总工程师马忠英、省工商局副局长李安、省质监局副局长康维新、省邮政局副局长任建新、省通信管理局副局长章建良为成员。领导小组的职责是组织协调,统筹安排全省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制定有关规章、实施办法和规范要求,协调解决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官却乎才郎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制定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各项具体工作计划、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要求。协调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做好人员培训,督促指导各地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实施,组织检查验收,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各州 (地、市)、县 (市、区、行委)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负责、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计划,负责实施本地区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各项组织协调和落实工作。
三、工作任务和目标
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由地名规范、地名标志、地名规划、数字地名等四个专项工程构成。
(一)地名规范工程。主要任务是制定完善地名管理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向全社会推广使用标准、规范的地名,不断完善地名服务管理法制化水平。力争用4年时间建立健全地名管理的法规、规章体系。
1、根据国务院 《地名管理条例 》,对 《青海省地名管理办法 》作进一步补充修改,争取2007年上报省政府审批。
2、各州、县结合当地实际,于2008年前完成制定地名管理办法和完善规章工作。
3、在保持地名历史沿革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对一地多名、一名多写、重名重音、含义不雅的各类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净化地名环境。地名的命名更名,严格按 《地名管理条例 》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4、建立健全全社会使用标准地名运行机制。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广使用标准地名的通知 》精神,制定具体落实办法,建立健全本地区使用标准地名的运行机制,使推广使用标准化地名工作步入规范化轨道。
(二)地名标志工程。全面推动城乡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在全省城乡普遍建立符合标准、数量足够、便于公众使用的地名标志体系,更好地为城乡人民群众交流交往和建设服务。
1、各级民政部门要把设标工作列入常规工作,在基本完成现有城镇地名标志设置的基础上,继续抓好城镇新增街、路、巷牌及楼门牌的登记、编码、制作、发证管理等日常工作。
2、从2006年起,争取用3年时间全面完成全省乡村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在此基础上,各地要建立城乡一体的门 (楼)牌号码管理信息化系统。
3、地名标志设置必须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国家和地方设立或派驻乡村的企事业单位和专业台站,不受机构级别和行业隶属关系限制,均由当地民政部门统一设置门牌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编号。有关的操作规范、编码规则及相关要求等由省民政厅另行制定。
4、设标经费来源。农村设置门牌不能向农牧民群众收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州(地、市)、县财政承担。乡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工商个体户,按现行城镇设标收费标准办理。
(三)地名规划工程。地名规划是城镇建设规划的补充和完善,主要任务是结合城镇建设现状和发展规划,依据国家地名管理的法规和规范要求,对城镇现有地名进行规范,对未来需要的新地名进行前瞻性规划论证,从源头上把好地名命名更名关。
1、根据民政部、建设部 《关于开展城市地名规划工作的通知 》 (民发 〔2005〕65号)精神,由省民政厅与建设厅共同制定开展城镇地名规划的具体方案,从 2006年开始实施,用三年时间完成地名规划工作。
2、开展业务培训。地名规划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省民政厅要搞好编制地名规划业务培训,组织人员学习借鉴外省经验,以保证我省地名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数字地名。数字地名是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基础工作,也是四个专项工程的重点项目。各地要在4年内建立地名信息齐全、符合标准化要求、现时性强、处理系统先进的省、州、县级三级地名数据库,使社会公众能够快速、便捷、及时地获取准确的地名信息,充分发挥地名的社会服务功能。
1、开展地名普查和资料更新工作。首先要做好第一次地名普查成果资料的录入工作,地名普查资料散失严重的地区,要重新进行普查。地名普查资料作为构成数字地名的基础和十分珍贵的地名档案,要保证档案资料完整、齐全入库。在地名普查的基础上,要组织开展对新增地名的补查和原有地名信息资料的更新工作,把本地区地名的变化情况调查清楚,确保所建地名数据库信息齐全 (即本区域内所有地名,包括行政区、居民点、建筑物、单位、道路、各类自然地理实体和人文景观的名称、读音、用字、位置、起源、沿革、地图空间矢量数据等),符合标准化要求,现时性强,处理系统先进。
2、建立地名数据库。建立地名数据库是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一项重点工作,是开展地名公共服务的基础和平台。县级地名数据库是各级数据信息库的信息主源,也是建立国家、省、州地名数据库的关键。因此,从 2006年起各县要把建立地名数据库的任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同时要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为国家、省、州地名数据库建设奠定基础,为整个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有关地名数据库的建立,地名普查的方法、内容和技术规范,由省民政厅另行制定。
3、积极开展数字地名信息化服务。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是新时期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重要内容,也是地名工作的服务方向。西宁市、海西州德令哈、格尔木市、海东地区平安县等地在建立完善地名数据库的同时,要积极利用现有资源,借助电信、网络等媒体,量力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服务项目和标准,开展以地名网站、地名热线 (问路电话)、地名光盘(电子地图)等主要内容的地名信息化服务。
四、经费
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是各级政府履行公共服务的一项职能,是健全完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对这项工作投入必要的资金,并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保证工作的需要。各级民政部门要按各专项工程进展情况分年度向当地财政申报经费方案。
五、有关要求
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是政府面向国内外和社会各界的公益性事业,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服务效益。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列入政府的工作计划,统筹安排,把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加强领导,统一组织协调,整合各方资源,充分调动和依靠社会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民政部门要抓好具体的实施工作,做好人员的组织和培训工作,不断拓展方便群众的地名公共服务项目,提高地名公共服务的社会效益,努力创建内容丰富、功能齐全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更好地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