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5000185/2009-00543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9]115号
发布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公文时效 :有效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成文日期 :2009-06-23
青政办[2009]11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青海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精神,确保我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背景和意义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省教育进入了最好的发展时期。在国家的大力支持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基础教育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中小学办学条件得到极大改善。国家先后给我省安排了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工程、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等专项资金,新建、扩建和改造了一批校舍,中小学校舍紧张的矛盾得到了缓解,校舍结构和质量有了很大改善,学校面貌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但是,我省部分中小学校舍仍达不到国家抗震设防标准和其它自然灾害设防要求,尤其是上世纪90年代以前和早期“普九”建设和修缮改造的校舍,也有部分不符合抗震设防等防灾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C级和D级危房仍占一定比例,校舍安全问题较为突出。
校舍安全直接关系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和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全面改善中小学校舍安全状况,这是体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和落实教育优先发展、办人民满意教育战略部署的重大举措;是贯彻落实《防震减灾法》、依法履行政府责任的具体行动和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拉动国内需求的有效措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对进一步加强我省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校舍质量、改善办学条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这项工程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切实履行职责,明确目标责任,扎实推进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真正把中小学建成最安全、最放心的场所。
二、目标和任务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青海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工程”)于2009年启动实施,2011年全面完成。“工程”实施范围覆盖全省城市和农村、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
(一)主要目标
对全省中小学校分步开展抗震加固、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建设,使学校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火灾、雪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
(二)主要任务
1、按照国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修订版GB50011—2001)重点设防类的要求,对果洛州玛沁、玛多、达日三县按抗震设防烈度8度加强其抗震措施;对其它地区按抗震设防烈度7度加强其抗震措施。
2、对洪涝、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各级各类城乡中小学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迁移避险,提高综合防灾能力。
3、对其它地区,按抗震加固、综合防灾的要求,集中重建整体出现险情的D级危房、改造加固局部出现险情的C级校舍,维修B级校舍,全面消除校舍安全隐患。
三、实施原则
——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按照先重点地区、后一般地区,先D级危房后其它危房的顺序,采取集中投入、分年安排、逐县解决、挂牌销号的办法实施“工程”。
——统筹兼顾,注重效益的原则。“工程”要与我省义务教育发展规划、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以及正在实施的其他教育项目紧密结合,综合实施,有效利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坚持标准,确保安全的原则。要加强“工程”管理,严格执行建筑规范和质量标准,树立“质量第一”,“安全第一”意识,确保改造后的校舍牢固耐用,方便实用,有利于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健康安全。
——配套建设,不留尾巴的原则。“工程”实施要与学校其它设施的建设配套进行,彻底消除D级危房、全面加固C级危房、兼顾维修B级危房。做到建一所,成一所,资金不留缺口,“工程”不留尾巴。
——科学管理,专家治项的原则。组织成立“工程”项目专家组,以科学严谨的态度,规划、设计、管理和实施“工程”,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和专家组的专业技术支撑作用。
四、工作职责
(一)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职责
统一领导和协调全省“工程”实施;结合全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配置省内教育资源,审定全省“工程”总体实施方案和建设规划;制定“工程”资金筹措办法,确定项目县“工程”投资计划和实施顺序;建立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信息系统,对校舍安全状况进行动态监控;确定建设标准;指导、帮助州(地、市)、县(区)进行校舍安全鉴定;制定对“工程”建设收费的有关减免政策;按时下达中央和省级“工程”投资计划和资金;制定招标采购工作方案;指导、检查、督促“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在实行月报表制度的基础上,定期向“全国校安办”报告“工程”实施情况。
(二)州(地、市)政府职责
各州(地、市)政府成立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地区“工程”实施;按要求筹措“工程”资金;统筹考虑本地区(含直属学校)各县经济实力及鉴定、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力量,加强组织协调,规范“工程”实施。编制本地直属学校“工程”建设规划,指导、审核各县“工程”建设规划和项目文本,汇总审核本辖区“工程”建设规划;监督“工程”专项资金拨付;检查、督促“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在实行月报表制度的基础上,每季度向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程”实施情况。
(三)县(市、区、行委)政府职责
工程实施县(市、区、行委)政府成立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工程”的具体实施,对本地的校舍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在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全面负责“工程”的实施和管理,限期改善本地区校舍安全状况。具体内容包括:论证、修订本地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配合由建设部门批准的有资质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对辖区内校舍逐一进行排查鉴定,并逐幢建立校舍安全档案。审核每一栋校舍的加固改造、避险迁移和综合防灾方案;在统筹各种专项工程项目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工程建设规划;按要求筹措“工程”所需资金;按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组织项目学校前期论证、勘察设计、招(投)标、建筑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办理基建财务决算等;按有关规定减免“工程”建设收费;按审核确定的建设规划管理专项资金,保证专款专用,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检查督促工程进度;负责项目学校配套设施建设;对工程质量负主要责任;对学校校舍使用、管理、养护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项目学校正常运转所需经费,加强对项目学校的管理;严格实行月报表制度,每月向州(地、市)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四)项目学校职责
及时发现、报告并处置校舍险情、隐患;配合实施校舍安全鉴定,提出校舍加固和建设建议;做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协助监督本校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定期向县级“校舍安全工程办”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省、州(地、市)、县(市、区、行委)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青海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的通知》(青政办〔2009〕103号)的要求,认真履行好职责。
五、实施步骤
(一)建立工作机制。全省校舍安全工程实行省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州(地、市)政府统筹协调、县级政府具体负责实施,专业部门监督指导的领导和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及时成立领导机构,制订实施方案,抽调得力人员,积极开展工作。
(二)校舍排查鉴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建专业技术队伍,对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选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开展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工作。
(三)制定规划和方案。根据排查鉴定结果,在借鉴1976年唐山地震后实施的建筑设施抗震加固经验和兄弟省区做法及经验的基础上,科学制订校舍安全标准,合理安排项目资金,结合目前中小学布局调整和正在实施的教育项目建设工程,由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制订加固、改造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和具体的年度计划。
(四)分类分步实施。根据我省地震带的分布情况,分地区、分级别、分年度安排。对地震烈度高、自然灾害易发和危房较多地区优先安排实施;对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校舍,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加固;对经鉴定不符合要求、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的校舍,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重建;对严重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校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实行避险迁移;对根据学校布局规划确应废弃的危房校舍不再改造,限期拆除。“工程”进度按国家要求,2009年完成三年总量的30%,2010年完成60%,2011年完成10%。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
为确保我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省政府已成立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全省校舍安全工程,并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由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单位派员组成。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分别成立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本地区的校舍安全工程。明确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消防)、监察、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审计、安全监管、地震等职能部门的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教育部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选派作风正派,工作能力强,懂业务,会管理的业务骨干集中办公。
(二)加强资金统筹安排,严格经费管理
“工程”资金在争取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由省、州(地、市)、县(市、区、行委)分级负担,在整合目前与中小学校舍安全有关资金的基础上,重点支持危房比例高、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及其他地质灾害易发区。其中民办、外资、企(事)业办中小学的校舍安全改造由投资方和本单位负责,当地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对校舍安全工程的投入,列入财政预算,规范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及时到位,防止学校出现新的债务。同时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校舍安全工程。要健全“工程”资金管理制度,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能顶替原有投入,更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杜绝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款。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4号)和省政府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政策。
(三)加强协调配合,严格计划和质量管理
各地教育、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国土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沟通,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协调跟踪并及时解决“工程”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加强项目管理特别是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规范有序、有章可循;严格执行建设计划,严禁擅自更改计划、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维护建设计划的严肃性;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组织施工,严格工程管理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坚决杜绝出现“豆腐渣”工程,确保项目按计划建设实施,确保项目进度、质量和安全。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工程建设的检查监督,严查工程进度、项目质量、资金账目、廉政建设“四个重点”,确保项目安全、资金安全、用地安全、廉政安全。要实施“阳光工程”,所有项目公开招投标,建设和验收全过程都要主动邀请同级人大、政协参与,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布(示)危房的排查情况、工程的实施方案、技术标准、工程进展和实施结果等,实行进度报告制、工作通报制、领导问责制。加强宣传引导,努力营造工程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建立健全校舍安全工程质量与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因学校危房倒塌和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地区,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遇灾垮塌致人伤亡,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间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与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员对项目依法承担责任。要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跟踪监督。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减少本地政府投入以及疏于管理影响工程目标实现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