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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5000185/2023-00055发文字号 :青政办〔2023〕17号

发布机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时效 :有效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成文日期 :2023-02-20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2023〕1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水资源管理,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优化水资源配置,坚定不移做“中华水塔”守护人,增强水资源支撑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保障能力,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量水而行、节水为重,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以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为重点,强化取用水监管,健全责任考核制度,全面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助力生态文明高地和产业“四地”建设,为推进现代化新青海建设提供水资源支撑。

(二)工作目标。到2025年,全省基本建成较为系统、完整的取用水监测计量体系,非农业取水口和大中型灌区渠首取水口计量实现全覆盖;用水权初始分配制度基本建立,区域水权、取用水户取水权基本明晰,用水权市场化交易趋于活跃。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29.6亿立方米以内,万元GDP用水量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20年分别下降10%,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1以上,非常规水源利用量达到1.2亿立方米。

到2030年,制约全省高质量发展的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等方面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水资源实现优化配置,重要河湖生态水量得到保障,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进一步提高。地下水保护取得明显成效,实现地下水水量和水位双控目标;“四水四定”初见成效,河湖生态状况得到显著改观。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总量控制,强化刚性约束。

1. 科学合理配置水资源。加强地表水、地下水和非常规水源统一配置。加快推进水资源开发利用分区管理研究和地下水管控指标确定工作,推进用水权初始分配,通过发放取水许可证或下达用水指标等方式明晰用水权。合理确定产业规模、产业布局、产业结构,合理配置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和河道外生态环境用水、非常规水源等。坚持优水优用,优质水资源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禁止挤占基本生态用水和农田灌溉合理用水。(牵头单位: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政府)

2. 推进水资源论证制度。全方位贯彻落实“四水四定”原则,强化水资源承载能力在区域发展、产业布局等方面的刚性约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和重大项目建设布局,与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工业、农牧业、林草业、能源、交通运输、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和开发区、城市新区规划等,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要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未经论证或者经论证不符合水资源强制性约束指标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批准。(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林草局、省能源局,各市州政府)

3. 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实行常规水和再生水取水许可制度,从严控制新增取水审批,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增自备井。2025年底前逐步关停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已建自备井,因特殊情况不能关停的,按规定进行备案,并通过实时监测取水量等方式实施严格管控。对于超过用水总量控制红线、无余留可用水量指标的,暂停或者停止该区域内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节水评价未通过及其他不符合水资源管控要求的项目不予审批。(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政府)

4. 强化取用水监管。持续加强取用水监测计量体系建设,到2025年实现重要控制断面、规模以上非农业取水口和大中型灌区渠首取水口在线监测全覆盖。严格监管取用水行为,持续加大取用水执法检查力度,重点对取水许可审批事项落实、节水设施建设和运行、水电站生态流量保障、用水计划执行、取水计量设施建设及运行等情况开展检查。(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各市州政府)

5. 加强水资源费征收。进一步提升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规范化水平,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水资源费。对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足额征收,征收的水资源费按规定及时上缴国库。(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

6.推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在综合保税区、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城市新区等有条件的地区全面推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制度。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实行分级审查,按照立项或设立层级,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对已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的区域,在满足管理要求的前提下,不再进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政府)

7. 探索推进用水权市场化交易。健全完善用水权交易制度体系,规范和培育水市场。推进区域水权、取水权、灌溉用水权等多种形式的用水权市场化交易。取用水接近或达到可用水量的地区,原则上应通过用水权交易满足新增用水需求。(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省政务服务监管局,各市州政府)

(二)加强地下水管理,提高治理效能。

8. 开展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组织开展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和水文地质勘查评价,依法向社会公布调查评价成果。编制并实施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规划,工业、农业、市政、能源、矿产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中涉及地下水的内容要与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规划相衔接。(牵头单位: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各市州政府)

9. 严格地下水保护。按照地下水储备划定、应急备用工作要求,制定动用地下水储备预案。强化地下水取水计量,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同时安装计量设施并依法定期检定或校准。探索推进水资源税费改革,研究地下水资源费差别费率有关制度。加强地下水取用水户监管,严格地下水取水许可审批。推广先进节约用水技术、工艺、设备和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用水效率。(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政府)

10. 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全面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健全完善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分批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实施地下水环境分区管理、分级防治。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内高风险行业的环境准入和环境监管,定期发布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督促重点单位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自行监测,及时整治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隐患。加大地下水回灌管理,推进地下水污染修复治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安全。(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各市州政府)

11. 加强地下水开采管理。实行地下水水位与水量双控管理,严格地下水用途管控,保障区域地下水开采量不突破控制目标、地下水位不超出合理阈值。建立地下水取水大户台账,严格取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减少深层承压水开采量,除必需的生活用水与突发事件应急取水外,严禁开采深层承压水。(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政府)

12. 加强机井数量管控。严格控制各类机井数量,有序关停农业灌溉井。对农村饮水、应急抗旱需要新增机井的,必须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土绿化要充分考虑水资源时空分布和承载能力,坚持以水而定、量水而行,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干旱半干旱地区绿化规划要经过水资源论证,防止过度用水造成生态环境破坏。逐步关停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工业生产地下水自备水井,具备水源置换条件的,必须限期将工业和园林绿化用地下水源全部置换为其他水源。(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厅、省林草局,各市州政府)

(三)强化节水管理,提升用水效率。

13.强化节水监督考核。健全完善省对市州节水目标年度责任考核制度,将水资源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完善监督考核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作,压实节水责任。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等缺水地区要将节水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对各县区年度目标责任(绩效)考核。健全省、市州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加强重点用水户、特殊用水行业用水户监督管理。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编制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再生水利用、节水器具、雨水利用等节水设施,作为综合验收必备条件。(牵头单位:省水利厅、省考核办;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市州政府)

14. 推动重点领域节水。统筹推进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城镇节水降损等工作。严格控制农业用水总量,开展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加强灌区用水管理,扩大农业节水灌溉面积,大力发展旱作农业,推广林地节水灌溉。实施农村集中供水管网节水改造,推进农村生活节水。推广高效冷却、洗涤、循环用水、废污水再生利用等节水工艺和技术,促进企业间串联用水、分质用水,一水多用和循环利用。加快淘汰高耗水企业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对采用淘汰目录中的高耗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的新建、改建项目,一律停止办理新增取水许可审批手续。推进城镇节水改造,实现优水优用、循环利用,完善供水管网检漏制度,大幅降低供水管网漏损,严格高耗水服务业节水管理;大力推广使用生活节水器具。(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林草局、省市场监管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能源局,各市州政府)

15. 加快非常规水利用。大力推进再生水、雨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多元、梯级和安全利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及生态用水等优先使用非常规水,新建小区、城市道路、公共绿地等要因地制宜配套建设雨水集蓄利用设施,加强雨水在旱作农业、工业生产、城市杂用、生态景观等方面的应用。对再生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水量水质满足要求的工业和服务业项目,新建项目要严格审批新增取水许可,已建的要核减用水计划。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不断完善雨水资源收集利用设施,提高综合利用水平。(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省能源局,各市州政府)

16. 加强节水载体建设。持续推进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2025年底前全省80%以上的县级行政区达到节水型社会标准,其中黄河青海流域35个县级行政区基本达到节水型社会标准。深入推进节水型城市、灌区、工业园区、企业、小区、单位等载体建设,示范带动农业、工业、生活等各领域节水。开展水效领跑者行动,发布水效领跑者名单,树立节水先进标杆。(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市州政府)

17. 强化节水监督管理。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加强用水定额在取水许可、计划用水、载体创建等领域的执行。2025年前,黄河青海流域已建火电、钢铁、化工、建材等工业和机关、学校、宾馆等服务业用水单位用水水平全部达到国家定额通用值标准,新建项目全部达到国家定额先进值标准。严格计划用水管理,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原则,分水源、分用途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规范核定和下达年度取水计划。严格落实节水评价制度,实施规划与建设项目节水评价,严格项目审查,规范台帐管理,加强后续监管,跟踪落实节水措施方案,坚决遏制不合理用水需求。(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市州政府)

(四)严格水资源保护,确保可持续利用。

18.完善水资源监测体系。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取用水、生态流量监测统计,提高监测率。推进监测能力现代化,充实调整地表水、地下水、水质监测站网体系,实现部门间、上下游、流域和区域间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加强监督管理,及时督促地下水取用水量、水位控制指标等恶化的市州和县(市、区)整改发现问题,对整改成效开展“回头看”,确保动态销号清零。(牵头单位: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政府)

19.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合理规划饮用水水源布局,加快城市备用或应急水源建设,严格取水管理和水资源调度,做好年度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深入推进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情况纳入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河湖长制考核等,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提升。(牵头单位: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

20.严格生态流量监管。健全完善重点河(湖)生态流量监测预警调度机制,确保湟水河、大通河、格尔木河等重点河流生态流量达标。加强水电站生态流量下泄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未按规定泄放生态流量、报送生态流量监测数据不及时的水电站,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开展已建水利水电工程生态流量管理保障工作,按照定工程名录、定控制指标、定管理措施、定泄放设施、定监管责任要求,选取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已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开展先行先试,合理核定生态流量目标。(牵头单位: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各市州政府)

21.推进涉水问题整改。认真抓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审计和省级监督检查发现各类涉水问题整改,对违法违规涉水问题进行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治,对历史遗留问题、存量问题实行清单化管理,逐一依法依规销号清零。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涉水行为,对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等情况进行跟踪复核检查。(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政府)

22.持续深化河湖长制。严格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和河道采砂管理,纵深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开展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打击非法采砂等专项整治行动,推动河湖管理保护落地见效。开展复苏母亲河行动,深入推进河湖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持续改善河湖面貌,有序实现河湖休养生息,让河流恢复生命、流域重现生机。(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州政府)

23.强化水土流失治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精神。全面加强水土流失预防保护,依法严格人为水土流失监管,防止人为水土流失。加大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力度,持续推进水土流失面积和强度“双下降”。加强水土保持动态监测,构建“天地空一体化”生态监测网络,推进水土保持监测与信息化工作。(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林草局,各市州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要加强组织协调,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各市州要切实强化水资源统一管理,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水资源管理相关措施,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二)加强资金保障。发挥政府在水资源集约节约高效利用中的主导作用,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水资源利用和管理,拓宽投融资渠道,形成多元化投入机制,保障水资源节约、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经费。对水资源保障能力建设、管理系统建设、节水技术示范与推广应用、饮用水水源地及水系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等给予重点支持。

(三)加强督导考核。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强化目标督导考核,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完善水资源管理协调合作机制,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取水许可审批和监管部门要加强衔接,切实把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四)加强宣传教育。以“世界水日”“世界环境日”等重大活动为契机,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全方位、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基本水情、涉水法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营造节约用水、科学用水的良好风尚。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主办:青海省人民政府

承办:青海省人民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青海省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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