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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5000185/2021-00469发文字号 :青政办〔2021〕73号

发布机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时效 :有效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成文日期 :2021-09-27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加快医学教育
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21〕7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海省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4号),推动我省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稳步提升医学人才培养质量,结合青海实际,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将医学教育和人才培养摆在教育和卫生健康事业优先发展的重要地位,立足青海省情,以服务社会需求为导向,优化医学学科专业结构,完善医学院校教育、继续教育、职业培训制度,推动医学人才分层分类培养,全面提高医学人才培养质量,构建具有青海特色符合时代需求的医学人才培养体系,为健康青海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保障。到2025年,不同学历层次的医学教育体系更加健全,医学学科专业结构更加优化,医科与多学科交叉融合更加深入,医学院校教育、继续教育、职业培训制度更加完善,管理体制机制更加科学高效,人才培养质量显著提升。到2030年,医学学科建设水平明显提高,医学教育创新发展机制更加健全,建成具有青海特色符合时代需求的医学人才培养体系。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医学学科专业建设。以一流学科、一流专业建设为引领,加大医学学科专业建设力度,持续加强临床医学等硕士一级学科授权点和公共卫生等硕士专业学位点建设,培育和申报临床医学、基础医学和中医学博士一级学科授权点,积极发展重症、感染、麻醉、康复、儿科等学科,推动临床医学与中医学、基础医学、预防医学等学科交叉融合,高校加强公共卫生、中藏药学等专业建设。强化各层次医学技术相关专业建设,加强护理等专业硕士学位点建设。采取措施吸引优质生源报考医学专业。(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相关大专院校)

(二)优化医学学科专业布局。根据我省卫生人才现状及发展需要,健全卫生健康人力资源数据库,建立相关部门和高校之间的定期会商机制,推动以人才需求为导向优化医学学科专业结构。适度增加医学研究生招生规模,优化招生结构;稳步发展医学本科教育,合理确定招生规模和结构。成立青海大学医学部,实化医学部职能,理顺医学教育管理运行机制。严格控制高职临床医学类专业招生规模,大力发展高职护理类专业,重点建设服务基层健康管理的相关专业。从严管控中职护理办学规模,优化专业布局,着重发展医学技术、康养相关专业。拓宽中职升高职、高职升本科的通道,支持高校开展医学人才联合培养。(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相关大专院校)

(三)提升全科医学人才培养能力。按需开展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培养、乡村医生免费培养,加强面向全体医学生的全科医学教育,着力培养防治结合的全科医学人才,提升全科医学人才培养质量。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提高基层医务人员工资待遇水平,逐步实现人才培养、流动配置、安置就业、使用评价与激励保障统筹衔接,引导人才向基层、艰苦和紧缺岗位流动。(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相关大专院校)

(四)完善公共卫生人才培养体系。加大公共卫生硕士专业学位点建设力度,探索开展多学科背景下的公共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改革。加强本科、高职公共卫生相关专业内涵建设,完善人才培养方案,强化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加强高校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医院的医教研合作,推动建设公共卫生培训基地。(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相关大专院校)

(五)强化高层次复合型医学人才培养。培育建设新兴交叉学科专业,创新基础医学人才培养模式,推进基础与临床融通的临床医学教育改革,促进医工、医理、医文等学科交叉融合。支持高校与国内外高水平大学、科研机构加强交流合作,联合培养高层次医学人才。建立高层次人才岗位激励机制,做好引才、育才、养才、用才工作。(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相关大专院校)

(六)加大医学师资队伍建设力度。加强急需学科专业师资引进培养,提升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提高职业教育教师“双师型”比例。深化教师考核评价改革,将教学工作业绩作为教师职称评聘、评奖评优、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改革完善教师和医院临床教师的培养和使用激励机制,建立健全医务人员参与医学教育的考核制度,理论教学、见习带教医生在带教期间全脱产。依托对口援青、东西协作等平台,引进省外优秀教师、医生到我省专兼职从事医学教育、研究和管理工作。制定高校非直属医院、教学医院等单位承担教学任务的医务人员办理教师资格证相关政策。建立高校医学人才引进绿色通道,给予适当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人才办、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相关大专院校)

(七)深化医学教育教学改革。加快推进新医科建设,深化医学教育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改革,实施“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2.0”。完善理论、实践教学与临床教学有效衔接的课程体系,建设一批国家级、省级一流课程。建设高职医药卫生类高水平专业群。推进医学教育课堂教学创新,加强现代信息技术与医学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强化医学生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培养,加强医学伦理、职业道德、科研诚信教育。推进医学教育课程思政建设,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医学人才培养全过程。严格医学生学业管理,强化形成性评价,严把毕业出口关。(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相关大专院校)

(八)传承发展中藏医药教育。支持青海大学中医学博士一级学科授权点建设。加强中藏医药学科专业建设,稳步发展中藏医药职业教育,提高中藏医专业经典课程比重。建立早跟师、早临床学习制度,发挥名老中藏医药专家及工作室作用,开展中藏医师承教育。探索“西学中”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新模式,将中医药课程列为本科临床医学类专业必修课和毕业实习内容。(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相关大专院校)

(九)发挥教学医院人才培养功能。深化医教协同,加强省内三甲医院与高校开展教学科研合作,扩大非直属医院与高校合作范围。支持青海大学合理设置附属医院,将附属医院教学、科研建设纳入学校发展整体规划,进一步强化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主体职能,增加对附属医院教学工作的经费投入。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要健全临床教学组织机构,加强临床教师和教学管理队伍建设,强化临床教学过程管理。附属医院要围绕人才培养整合优化临床科室设置,设立专门的教学门诊和教学病床,加强临床医学研究,推进医学生早临床、多临床、反复临床。(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相关大专院校)

(十)促进医学教育质量评价改革。将医学人才培养质量作为学校评估评价的主要内容,完善高校教育教学评估体系,开展医学专业评估认证。将医师资格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通过率作为评价医学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内容,纳入学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新入职的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取得医师资格,对国家资格考试通过率连续3年低于50%的高校将予以减招。用人单位和高校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提高医学专业毕业生执业资格考试通过率。推进毕业后医学教育基地认证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认证,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通过率、年度业务水平测试结果等作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质量评估的核心指标,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理论考核通过率连续2年排名全国后5%位次的专业基地将予以减招。(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相关大专院校)

(十一)加快医学科研创新平台建设。支持高校、医院、科研院所、企业建设高原医学、中藏医传承与创新、公共卫生与健康等领域创新平台,努力培育一批教学科研创新团队,形成一批原始创新成果。推动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学(协)会开展战略咨询研究合作,促进产学研融通创新,着力提升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相关大专院校)

(十二)推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保障住院医师合理待遇,支持承担临床教学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的医院发展,推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建设。探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有效衔接的办法,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并符合国家学位要求的临床医师,可授予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制定具体措施,落实“两个同等对待”。面向社会招收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培训对象,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当年在医疗卫生机构就业的,在招聘、派遣、落户等方面,按当年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对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在人员招聘、职称晋升、岗位聘用、薪酬待遇等方面,与临床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对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要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培训期间权利义务,落实相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待遇和社会保险,劳动合同到期后依法终止,培训对象自主择业。对取得住院(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在职称聘任和评优评先时同等条件予以优先,逐步将住院(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医疗卫生机构招聘从业医师和申报、聘用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必备条件。(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相关大专院校)

(十三)巩固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强化全员继续医学教育,健全终身学习体系,将医德医风、法律法规、传染病防控和卫生应急等知识技能纳入培训必修内容。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和继续医学教育学习平台建设,鼓励支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多种途径提升学历教育层次,多种方式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大力加强对青南地区医学生毕业后的继续教育,提高医师资格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通过率。动态调整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实施和学分授予办法。用人单位要加大投入,依法依规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保证所有在职在岗医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职业再培训。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中,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强调临床实践等业务工作能力,破除唯论文倾向。(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相关大专院校)

(十四)加强医学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积极争取各类项目资金,加大医学教育基础设施投入力度,加强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建设,加快推进青海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建设,支持青海大学医学部和青海大学附属医院有关项目建设,统筹推进医联体建设,为培养医学人才奠定坚实基础。高校整合医学教学资源,加大教学设备投入,提高医学实践教学条件。(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相关大专院校)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由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的省级医学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沟通衔接,统筹各方资源,持续深化医教协同,全面推进我省医学教育创新发展,协调解决医学教育和卫生人才培养使用中的重难点问题。

(二)保障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落实投入责任,充分调动社会、医疗卫生机构、个人出资的积极性,健全多元化、可持续的医学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政府投入动态调整机制,支持高校强化医学学科专业建设,深化医学教育教学改革,推动医学教育创新发展。合理设置医学门类专业生均定额拨款标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补助标准,经费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医学教育。

(三)加强监测评价。加强对相关高校、职业院校、医疗卫生机构、培训基地等单位的医学教育督导、评估和质量考核评价,将人才培养工作纳入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及院长年度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绩效奖惩。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26日起施行。

图解

主办:青海省人民政府

承办:青海省人民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青海省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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