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对志书名称、记述断线、标准规范、出版印制等要素作出规定,对编纂工作的组织领导、时间节点、责任分工、经费保障等提出要求。明确省级组织编纂《青海省扶贫志》《青海省全面小康志》,各市(州)组织编纂本级扶贫志并统筹所辖县(市、区)扶贫志的编纂工作。确定扶贫志上限为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下限为2021年6月25日青海省脱贫攻坚总结表彰暨乡村振兴推进大会召开;全面小康志上限为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下限为2021年7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宣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求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协调分级成立编纂委员会,《青海省扶贫志》由省乡村振兴局牵头承编,《青海省全面小康志》由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牵头承编;市(州) 级扶贫志牵头承编单位由各市 (州)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强调各级党委政府及编纂部门制定工作方案,要把握时间节点,2022年6月底前成立编纂机构、2025年12月底前完成志书出版。扶贫志、全面小康志编纂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按年度拨付,做到专款专用。
编纂扶贫志、全面小康志是鉴古知今、启迪未来的重要工作,也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地方志工作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地方志工作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地方志工作的重要实践。全省上下要把编纂扶贫志、全面小康志作为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重要举措,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严把政治关、史实关、体例关、文字关、出版关,努力为民族复兴书写“信史”,为新时代中国留下青海“印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