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花土沟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及《花土沟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茫崖行委,州发改委、州经信委、州国土局、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林业局、州文体广电局、州无线电管理处:
近年来,部分省市因不了解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未履行电台设置、电磁环境审批及建(构)筑物净空审批手续,危及机场运行安全,造成机场限制使用、关闭的事件日渐增多。为切实加强花土沟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西部机场集团青海机场有限公司花土沟机场分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编制完成《花土沟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及《花土沟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花土沟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
2.花土沟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016年3月23日
附件1
花土沟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民用机场有秩序地运行,保护花土沟机场的净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13)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花土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花土沟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和升空物体管理以及花土沟机场发展控制用地保护。花土沟机场应当依照本办法,具体做好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工作,做到安全第一,正常飞行,优质服务。花土沟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花土沟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不包括临时机场),是指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所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构)筑物和设施。
第四条 民用机场净空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民用机场净空环境。对破坏民用机场净空环境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章 净空区域保护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安全,按照花土沟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的要求划定的一定空间范围(以跑道两端向外各延伸20千米为长、以跑道中心线及其延长线两侧向外各延伸10千米为宽的矩形区域,且以跑道中点为圆心,半径15千米的圆形区域)。
第六条 花土沟机场依照国家规定和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编制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报国务院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抄送花土沟行委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花土沟行委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和净空障碍物限制图,划定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将其纳入花土沟总体规划,对中远期机场规划发展用地和控制用地予以保护。花土沟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由州政府发布公告,并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张贴。
第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其他物体;
(七)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放养牲畜;
(八)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第九条 根据《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第七章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六规定,在精密进近跑道和非仪表跑道的保护区域内,新增物体或者现有物体的扩展,不得高出进近面、过渡面、锥形面和内水平面,除非经航行研究认为该物体或扩展的物体能够被一个已有的不能移动的物体所遮蔽。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以外、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区域内,不得建设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物体。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不得建设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机场周围15公里范围内,无论在什么方位,建设高出原地面30米的建筑物,都必须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机场管理机构在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条 根据《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在机场周围15公里范围内,高出原地面30米的建筑物,花土沟机场应当通知其产权所有者按照国家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显示状态。
第十一条 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禁止在距离航路两侧边界各30公里以内的地带修建对空射击的靶场和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设施。
第十二条 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22万伏以上(含22万伏)的高压输电塔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保持其正常状态,并向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花土沟机场应当严格检查本机场的净空状况,发现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未经批准拟建或正在建设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灯光或其他障碍设施和物体,机场净空管理机构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制止其违章行为。对于不听劝阻的,应当立即书面报告市政府,及时召开净空保护工作会议,责令有关部门尽快予以制止,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章 机场净空障碍物的主要控制面
1、内水平面
高度45米(以跑道两端入口点平均标高起算);
半径4000米(以跑道两端中点为圆心)。
2、锥形面
坡度1/20(以内水平面边向外向上倾斜);
高度100米。
3、内进近面
宽度120米;
长度900米(距跑道入口处60米起算);
坡度1/50。
4、进近面
起端宽度300米(距跑道入口处60米起算);
侧边散开斜率15%;
第一段:长度3000米;坡度1/50;
第二段:长度3600米;坡度1/40;
第三段:长度8400米;坡度为0;
总长度:15000米。
5、过渡面
坡度1/7(从距跑道中心线150米处向外向上倾斜)。
6、内过渡面
坡度1/3。
7、复飞面
起端宽度120米;
距跑道入口距离1800米;
侧边散开率10%;
坡度1/30。
8、起飞爬升面
内边长度180米;
距跑道端距离60米;
散开率(每边)12.5%;
最终宽度1800米;
长度15000米;坡度按2%控制。
第四章 升空物体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升空物体,是指能够悬浮于空中的系留升空物体和飞艇、热气球、滑翔机等民用航空器。
第十五条 禁止在花土沟机场跑道两端延长线各20公里、宽度为10公里的范围内施放升空物体。
第十六条 在以花土沟机场为中心半径30公里范围内施放系留升空物体,距地面高度超过30米的,施放单位或个人应事先向机场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机场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就施放地点、时间、高度作出规定,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经批准施放系留升空物体的,应当有可靠的固定设施,并有专人负责;系留升空物体飞失的,应当立即向花土沟机场报告。
第十八条 放飞飞艇、热气球、滑翔机等飞行活动,放飞单位应当事前向机场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升空物体种类、放飞起止时间、放飞高度、活动范围等材料,花土沟机场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民用机场新建、扩建的公告公布前,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依法给予补偿或者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条 民用机场新建、扩建的公告发布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或者拆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民航管理部门及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22万伏以上(含22万伏)的高压输电塔,未依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的,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七)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八)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有关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技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花土沟机场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2
花土沟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与周围电磁环境合理兼容,确保花土沟机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电磁环境要求》(GB6364-2013)、《VHF/UHF航空无线电通信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JBZ20093-92)、《航空无线电导航台和空中交通管制雷达站设置场地规范》(MH/T4003.1-2014)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花土沟机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花土沟机场航空无线电电磁环境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机场及其周围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按照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划定的用以排除非民用航空的各类无线电设备和非无线电设备等产生的干扰所必需的空间范围。
第四条花土沟机场无线电环境保护区包括花土沟机场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和花土沟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两部分。
第五条 花土沟机场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花土沟机场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的正常工作,按照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划定的地域和空间范围(包括甚高频全向信标台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仪表着陆系统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航空无线电通信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第六条 花土沟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主要包括航空器上升下降中的电磁环境。根据《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和《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确定花土沟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由东西两个半圆和南北一个长方形区域组合而成。东西区域分别以东西跑道入口为圆心,半径为10千米划定;南北区域分别以跑道南北为边向外延伸划定,长为20千米,宽为3.6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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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0 k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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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0k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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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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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3.6 k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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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花土沟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为示意图中蓝色部分,灰色部分为跑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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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20 km |
第二章 甚高频全向信标台电磁环境管理
第七条花土沟机场全向信标/测距仪台在跑道东南方向,位于距跑道中心点2850米的跑道中心延长线上。
第八条禁止在以全向信标/测距仪台设备天线基础中心为基准点,以天线基础水平面为基础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半径6000米以内设置 1千瓦以上的调频广播电台;
(二)半径1000米以内设置调频广播电台;
(三)半径800米以内设置能产生有源干扰的电子、电器设施设备;
(四)半径500米以内不应有超出基准面高度的 110KV及以上的高压输电电线。半径200米以内不应有超出基准面高度的35KV及以上的高压输电线;
(五)半径450米以内设置金属建筑物、密集居民楼、架空高压输电线等高大障碍物;
(六)半径360米内架设架空金属线缆,360米外架设超过天线顶部为准 0.5°垂直张角高度的金属线缆;
(七)半径300米以外的障碍物相对于基准面的垂直张角应不超过 2°;
(八)半径300米以内不应有超出基准面高度的铁路;
(九) 半径200米~300米的障碍物相对于基准面的垂直张角应不超过 1.5°,水平张角应不超过10°;
(十)半径200米以内不应有超出基准面高度的障碍物;进入全向信标台的电源线和电话线应在200米以外埋入地下;
(十一)半径200米内不应有超出基准面高度的公路、建筑物、堤坝、山丘等障碍物;
(十二) 半径100米-200米内的树木相对于基准面张角应不超过1.5°,水平张角应不超过7°。
第三章 仪表着陆系统电磁环境管理
第九条花土沟机场包括下滑台(合装测距仪)和航向台。其中下滑台位于跑道西侧,距跑道西北端头向内约296米、距跑道中心线横向距离在120米范围内;航向台位于距跑道东南端头280米处的跑道延长线上。
第十条航向台场地保护区是一个由圆和长方形合成的区域。圆的中心即天线阵中心,其半径为75米。长方形的长度从天线阵开始沿跑道中心延长线向跑道方向延伸至跑道末端,宽度为120米;下滑台场地保护区是以本台天线阵为中心,前方长900米、宽120米的范围。
第十一条禁止在航向台及下滑台以设备天线为中心的下列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在场地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堤坝或道路;种植树木;设置金属栅栏;架空金属线缆;停放车辆或飞机;进行地面交通活动;
(二)在航向台天线阵前方±10°,距天线阵3000米,修建高于15米的建筑物和大型金属反射物、高压输电线等;
(三)通信和电源线缆穿越场地保护区;
(四)半径2000米以内修建发射功率 5千瓦的广播电台;半径5000米以内修建发射功率 50千瓦的广播电台;
(五)半径300米以内设置 35千伏的架空高压输电线;半径500米以内设置110千伏以上的架空高压输电线; 半径1000米以内设置 220—330千伏的架空高压输电线;半径1500米以内设置330千伏以上的架空高压输电线;
(六)半径2000米以内修建发电厂、4千瓦以上大功率电焊和高频设备的工厂、矿山等企事业单位;
(七)半径500米以内修建金属结构的建筑物、铁塔;
(八)半径150米以内设置架空电话线、广播线、低压电力线。
第四章 航空无线电通信台站(塔台)电磁环境管理
第十二条花土沟机场无线电通信塔台位于跑道中部,位于跑道中心点向北约570米处。
第十三条禁止在以机场航空无线电通信塔台为中心的下列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半径6000米以内设置 l千瓦以上的调频广播电台;
(二)半径1000米以内设置调频广播电台;
(三)半径800米以内设置能产生有源干扰的电子、电器设施。
第五章 卫星地球站电磁环境管理
第十四条花土沟机场卫星地球站位于跑道中部,位于距跑道中心点向北约580米处。
第十五条所设无线电设备对卫星地球站设备信号干扰值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微波设备
当地球站与数字微波接力系统共用同一频段时,由于无线接力系统引起的对8比特PCM卫星固定业务假设参考数字通道输出端的干扰应符合下列允许值:
1、任何月份的20%以上时间,任意10分钟射频干扰功率不应超过相当于产生1×10-6平均误比特率的解调器输入端总噪声功率的10%;
2、任何月份的0.03%以上时间,任意1分钟辐射干扰功率引起的平均误比特率不应超过1×10-4;
3、任何月份的0.005%以上时间,任意1秒钟辐射干扰功率引起的平均误比特率不应超过1×10-3;
(二)其他网络地球站和同步卫星空间站设备
在15GHz以下相同频段上工作的卫星固定业务网,由所有其他网络的地球站和空间站发射机产生的干扰,进入8比特PCM卫星固定业务假设参考数字通道输出端的干扰应符合下列允许值:
1、在网络不实施频率复用的频段中,任何月份的20%以上时间,其10分钟平均干扰噪声功率电瓶不应超过相当于产生平均误比特率不应超过1×10-6误比特率的解调器输入端总噪声功率的25%;
2、在网络实施频率复用的频段中,任何月份的20%以上时间,10分钟平均干扰噪声功率电瓶不应超过相当于产生平均误比特率不应超过1×10-6误比特率的解调器输入端总噪声功率的20%;
3、在任何月份的20%以上时间,由另一个卫星固定业务网路的发射机产生并落到任何一个8比特PCM电话系统中10分钟平均干扰噪声功率电瓶不应超过相当于产生平均误比特率不应超过1×10-6误比特率的解调器输入端总噪声功率的6%。
(三)雷达、广播、电视、移动通信等其他无线电设备
地球站与其他业务系统共用同一频段时,在卫星固定业务地球站的通信方向上,任何月份允许的干扰恶化量不应超过对应差错性能指标的10%,其中来自固定业务部分干扰引起的恶化量不应超过89%,来自共用频率的雷达、广播、电视、移动通信等主要业务引起的恶化量不应超过10%,来自所有干扰源所引起的恶化量不应超过1%。
1、来自雷达系统的干扰落入同步气象卫星地球站接收输入端的干扰信号峰值电平应比正常接收信号电平低10dB;
2、来自中波、调频广播和1-5频道电视广播的发射干扰,在卫星通信系统地球站的电场强度应不大于125dB;
3、来自电视广播的谐波发射干扰,落入同步气象卫星地球站接收输入端的干扰信号电平应比正常接收信号电平低25dB;
4、来短波广播的发射干扰,在卫星通信系统地球站的电场强度应不大于105dB;
5、来自移动通信系统的谐波发射干扰,落入同步气象卫星地球站接收输入端的干扰信号电平应比正常接收信号电平低25dB。
(四)工业、科学和医疗设备
来自频段为300MHz以下工业、科学和医疗设备的辐射干扰,在地球站的电场强度应执行GB4824-2004规定。来自频段为1GHz-18GHz的工业、科学和医疗设备的辐射干扰,落入地球站接收机输入端的干扰信号电平应比正常接收信号电平低30dB。
第六章 管理机构和责任
第十六条花土沟机场新建、扩建无线电通信、导航台站应按其台站属性、分类及保护要求实施有效保护。
第十七条海西无线电管理处是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花土沟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花土沟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民航无线电管理部门(民航青海监管局)和海西无线电管理处批准,不得使用、占用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
第十九条在保护区内设置非航空业务的各类无线电设备、高压输电线、电气化铁路和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等,引起有源干扰及导航台站周围地物的反射和再反射,可能对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影响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64—2013)和《VHF/UHF航空无线电通信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JBZ20093—92)。(站),有可能影响或干扰花土沟机场民航无线电业务的,海西无线电管理处应在征求中国民用航空青海安全监督管理局的意见后,按照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二十条海西无线电管理处对在保护区内非航空业务无线电台审批时应加强监管。申请新设非航空业务无线电台的机构应当联系海西无线电管理处对所设电台进行电测,申请无线电台执照,测试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条为确保保护区内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指标符合有关标准,保护区内已审批的在用无线电发射设备每年应抽检一次,经检测合格方可继续使用。在特殊时期,应加强对电磁环境保护区的监测检查力度,延长监测时间增加监测次数。
第二十二条花土沟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将机场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区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对电磁环境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在审批前应当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在电磁环境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的,其选址定点应当由花土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西无线电管理处、花土沟机场管理机构共同商定。
第二十四条花土沟机场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受到有害干扰时,应及时向海西无线电管理处和民航青海监管局报告,海西无线电管理处接到报告后应及时采取措施,排除有害干扰。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配合海西无线电管理处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对花土沟机场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有害干扰。
第二十六条机场管理机构发现不符合机场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区要求的设施,应当立即通报花土沟行委各相关职能部门,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处理。情况紧急的,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置违法活动。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在保护内建设高压输电线路、架空金属线、存放金属堆积物,从事采砂,掘土等改变地貌的行为或从事国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的,由花土沟行委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处以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其他仪器、装置,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的,由海西无线电管理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各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花土沟机场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电话:
民航青海安全监督管理局
电话:0971—8818491传真:0971—8188364
海西州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电话:0977—8224891
花土沟机场
电话:0977-8255090传真:0977-8255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