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公示(三)
被处罚人:张*鑫,510502********321X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青无管办 罚〔2024〕002号
经青海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海西州工信局无线电监测站查实,违法行为人张*鑫于2024年7月初,在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克鲁诺尔村灶火沟中广核200万千瓦一体化项目生活营地3工区1排2号宿舍内架设使用手机信号放大器,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第十四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决定对张*鑫作出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还可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西宁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青海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2024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