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徐都擅自设置无线群发器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青 海 省 无 线 电 管 理 办 公 室
责 令 改 正 通 知 书
青无责改字[2017] 1 号
徐都:
2017年10月13日,我办对你在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同安路181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行为进行调查、询问。经调查,你尚未办理《无线电台执照》,也未就设置无线电台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移动通信终端短信群发器)提供《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我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向你下发《青海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查封决定书》(青无管查封字【2017】1号),查封相关设备。
我办向你下发查封决定书后,为查清事实于2017年10月25日向你下达《青海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告知书》(青无管告字【2017】1号),要求你补充提交设置无线电台所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移动通信终端短信群发器)的相关核准证书等。截至2017年11月2日,你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办提交相关证据。
基于调查掌握的事实,我办认为你在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同安路181号设置移动通信终端短信群发器的行为属于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行为,且所设置、使用的设备未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你未办理《无线电台执照》即设置、使用移动通信终端短信群发器的行为已违反无线电管理法规的规定。
据此,我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设置、使用移动通信终端短信群发器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你可依法向我办申请办理《无线电台执照》等相关手续。
特此通知。
2017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