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依据、处罚标准和处罚程序
处罚依据、处罚标准和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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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内容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罚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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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检查 |
第70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 第71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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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条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71条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
初审、立案审批、调查取证(笔录、照像、录像等)、处理决定、审议、事先告知(听证程序)、当事人陈述申辩、行政处罚、送达、复议、执行、结案、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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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无线电台(站)使用情况 的检查 |
第70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 第72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二)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 (三)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 第73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 |
第70条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72条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73条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对船舶、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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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立案审批、调查取证(笔录、照像、录像等)、处理决定、审议、事先告知(听证程序)、当事人陈述申辩、行政处罚、送达、复议、执行、结案、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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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生产 销售 无线 电发 射设 备的 检查 |
第75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二)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或者电波监测;(三)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 第76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取得型号核准的。 第77条 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的。 第78条 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
第75条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76条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77条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78条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1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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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立案审批、调查取证(笔录、照像、录像等)、处理决定、审议、事先告知(听证程序)、当事人陈述申辩、行政处罚、送达、复议、执行、结案、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