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  省委  |  省人大  |  省政府  |  省政协
藏文版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无障碍阅读  |  进入关怀版   
您的位置: 青海省人民政府网 / 民生服务 / 聚焦民生

4月8日起 我省再次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指导价格

来源: 青海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4-08 10:16    编辑: 易娜         

  为更好地服务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进一步满足群众医药服务需求,近日,青海省医疗保障局、青海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指导价格的通知》,自4月8日起,我省再次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指导价格。

  《通知》提出,将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限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指导价格调整为28元/项,采用10人混检和5人混检方式的统一调整为8元/人。价格不区分医疗机构等级,该价格项目为最高指导价格,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单纯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门诊诊察费(含便民门诊诊查费和一般诊疗费),免费提供纸质报告。

  《通知》还提出,属于“应检尽检”的,按规定采用多人混检;属于“愿检尽检”的,可由群众自愿选择单检或混检。对入境人员、密切接触者、密接的密接等高风险人员在集中隔离期间严格落实单人单检。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标准,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和价格公示等相关工作。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混合检测(含个人混采检测和政府组织的大规模人群筛查)时,据实按混检收取费用,严禁以混检套收单检费用。

  因疫情防控需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人群范围及费用结算,继续按照原规定执行。(郭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