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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西宁绿色发展 公共法律服务知识你问我答

来源: 西宁晚报    发布时间: 2018-11-30 10:08    编辑: 陈悦         

  如果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了变化,法律援助机构是否终止对受援人的援助?

  答: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核实,受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受援人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受援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法律援助协议使法律援助义务难以履行的,经法律援助机构同意,法律援助人员可以终止提供法律援助如果法律援助事项已经完成的,才发现受援人有上述应当终止法律援助的情况,根据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有权向受援人收取办案费和服务费用。

  受援人可不可以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答:受援人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受援人通过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受援人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双倍支付已获得法律服务的全部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援助案件(事项)中应当遵守的纪律有哪些?

  答: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不得拖延、无故终止援助或者擅自委托他人办理,不得向受援人及其亲属收取任何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