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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普通高等教育学费标准拟调整

来源: 西宁晚报    发布时间: 2018-06-28 09:36    编辑: 成忱         

  为促进我省公办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完善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提高学校的自我发展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发展改革委于6月26日举行青海省普通高等教育学费标准调整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提交的《方案》,拟对全省公办普通高等院校学费标准进行调整。

  据悉,此次进行普通高等教育学费标准调整的主要原因是:我省公办高等院校现行学费标准已有17年未作调整,随着高校应用转型发展,办学规模逐步扩大,高校办学成本逐年增加,学费标准偏低和办学成本不断增长的矛盾日益凸显。除了办学成本逐年增加,学费收入占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也较低,另外也是改善高校办学质量的需要。

  【调整范围】据悉,我省现有13所公办普通高等院校,本次调整学费涉及11所院校,分别是普通本科院校3所、高等职业院校8所:青海广播电视大学、省党校等2所成人教育院校因生均培养成本较低,本次学费标准不作调整。

  【优化学费分类】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教学质量、办学成本等因素,此次将普通本科院校学费分类调整为5类,形成合理的比价关系,高职院校继续沿用2类学费分类划分。

  【拟调整标准】普通本科院校基准价平均上调860元,平均涨幅为29.50%。农学、师范、民族班基准价平均上调700元,平均涨幅为29.85%。高等职业院校基准价平均上调750元,平均涨幅为29.40%。

  调整后的学费标准为收费基准价,学校仍可在基准价20%幅度内上下浮动,确定具体收费标准。“211”大学、双一流大学及双一流建设学科、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学费标准在基准价基础上最高可上浮30%。

  【新标准实施对象】此次学费标准调整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在校学生仍按原学费标准执行。

  【保障措施】继续落实并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奖、贷、助、勤、补、免”等资助政策,各高校确保每年从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专项经费用于学生资助,从制度上保证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改革收费方式】按照学分制收费的学费不高于按学年制收费的学费的原则,拟将现行的按学年制收费改按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两部分收取,逐步试行。

  听证会上,与会代表同意我省普通高等教育学费标准调整方案和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建议在确定方案时通盘考虑现行物价水平和居民的收入水平,学费标准调整要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严格落实对在校贫困生的收费保障,并希望高校提高办学质量。据悉,会后,省发展改革委将进一步修改、完善调整方案,并尽快报省政府审批。(啸宇)